羅馬書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十章
羅馬書 第十章 經文

1弟兄們,我心裏所願的,向上帝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

2我可以證明,他們向上帝有熱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識;

3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上帝的義了。

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義。

5摩西寫着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着。」

6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裏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

7誰要下到陰間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裏上來。)」

8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 這道離你不遠, 正在你口裏,在你心裏- (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

9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上帝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

10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11經上說:「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12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

13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14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

15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 」

16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

17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

18但我說,人沒有聽見嗎?誠然聽見了。 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 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19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嗎?先有摩西說: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 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

20又有以賽亞放膽說: 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 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

21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

第十章

**羅馬書 第10章**

**引言**
使徒表達了他對猶太人得救的熱切渴望(羅10:1)。他們對神有熱心,卻不是按著真知識,他們尋求藉著行為得救,而不是藉著對基督的信心(羅10:2-4)。律法所帶來的義被描述(羅10:5)。藉著信心而來的義也被描述(羅10:6-10)。凡相信並呼求主名的人都必得救(羅10:11-13)。得救所必需的條件:相信、聽道、傳道、神聖的使命、福音,以及順服其誡命(羅10:14-16)。信心是從聽道而來(羅10:17)。先知預言福音將普世傳開(羅10:18-20)。以色列人的忘恩負義與悖逆(羅10:21)。

【第1節】

我心裡所願的,等等——儘管使徒知道猶太人此刻正處於被棄絕的狀態,但他同時也知道,他們之所以如此,是因著他們自己的頑固,而神仍在等候施恩,因此,他們仍有可能悔改歸向祂。他對他們得救的關切,早已提供了充分的證明,當他願意為他們的福祉而犧牲自己時,請參閱羅9:3。

【第2節】

他們向神有熱心——他們相信他們的律法是直接從神而來,並對其榮耀和卓越充滿熱情;他們認真遵守其禮儀和儀式,但他們沒有考慮這些儀式的目的和終點;他們犯罪更多是出於無知而非惡意;這為他們提供了辯解。藉著這番精妙的辯護,使徒為他即將傳達的更嚴厲的真理預備了他們。

【第3節】

因為他們不明白神的義——他們不明白神拯救罪人的方法,而這正是唯一適切且有效的方法;他們想要建立自己的義——試圖藉著自己設計的方法來獲得救恩;他們沒有順服——他們沒有順服至高者關於祂拯救人類方式的決定,即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作為罪的唯一有效代贖祭——這是律法所指向的終極目標。

【第4節】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結——律法結束之處,基督便開始。律法以代表性的祭物結束;基督以真實的獻祭開始。律法是我們的訓蒙師,引導我們歸向基督;它不能拯救,但它將我們留在祂的門口,唯有在那裡才能找到救恩。基督作為罪的代贖祭,是摩西整個獻祭法典的宏偉目標;祂的受難與死亡是其偉大目的與設計的實現。將基督這代贖性的死亡與律法分開,律法便毫無意義,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不可能除罪:因此彌賽亞被描繪為說:「祭物和供物你都不喜悅;燔祭和贖罪祭你也不要求;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你曾為我預備了身體」(詩40:6-7;來10:4-10);這證明神從未打算讓律法的祭物被視為罪的代贖,而只是那代贖的預表或代表;並且那代贖是基督所獻的祭。因此,就其祭物而言,祂是律法的終結。而且,由於祭物僅為獲得罪的赦免、義或稱義而獻,基督是律法的終結,為要使凡信祂的人稱義,因祂為他們的過犯而死,又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藉著祂十字架的血成就了和平。因此,凡拒絕基督的猶太人,就是拒絕了救恩,以及律法所見證和要求的、唯獨藉著基督才能獲得的救恩。

【第5節】

因為摩西描述了那出於律法的義——使徒所指的經文似乎是利18: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這些話似乎是為了回答猶太人可能提出的異議:「摩西不是給了我們一條律法,遵守它就能確保我們的救恩嗎?」摩西無疑給了這樣一條律法,那律法應許生命給那些遵行其誡命的人:但誰能以此為基礎來為生命辯護,卻拒絕那作為律法終結的基督呢?從來沒有人,也永遠不可能,完全遵守那律法,以致能藉著遵行它而配得救恩:因為,既然所有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他們都處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律法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27:26;加3:10);因此,藉著這律法的行為,沒有人能稱義,因為所有人都因已犯的過犯而處於定罪狀態。因此,如果沒有基督之死所提供的預備,沒有一個靈魂能得救。

【第6節】

但那出於信心的義——既然藉著行為稱義是顯然不可能的,因為所有人都犯罪且處於有罪狀態;如果神要賜予救恩,就必須藉著信心:但信心必須有其對象和運用的理由;對象是耶穌基督——理由是祂受難與死亡的無限功德。誰要升到天上呢?等等——既然基督是律法的終結,為要使凡信的人稱義,那麼遵守律法就不能獲得祂。誰能藉著遵行律法將基督從天上帶下來呢?或者,當祂被帶下來,並作為罪的祭物被釘十字架和埋葬之後,誰能將祂從死裡再帶上來呢?而祂的死與復活對於失喪世界的救恩都是絕對必要的。或者使徒的意思可能是:那些不願相信被釘十字架的基督的人,實際上是在尋求另一位彌賽亞從天上降臨,帶來不同的啟示;或者那些不願相信我們所傳關於祂復活的教義的人,實際上似乎在說,基督仍有待從死裡復活,並作為一位強大的世俗君王統治猶太人,使外邦世界臣服於祂公義的權杖之下。

【第8節】

但經上說什麼呢?這話離你很近——無需高低尋求救贖的大能;和好的道就在近處。救恩之道現在既清楚又容易。律法因基督的死而被尊崇和榮耀;而信靠祂的死與復活的教義已被充分宣揚,並充分證明其對於所啟示的目的有效。藉著福音的傳講,救恩的教義離你很近,救贖的影響力就在手邊:它在你的口中,容易理解,容易宣認:並且在你的心裡,如果你在神面前是正直的,真誠地渴望按祂的條件得救,而不是努力建立自己藉著律法稱義的方法,那將永遠無效,而是順服神所設計的稱義方法。

【第9節】

你若口裡認,等等——承認主耶穌基督是唯一的救主。心裡相信那為你的過犯而死的主已為你的稱義而復活;並單單倚靠祂來獲得那稱義,你就必得救。

【第10節】

因為人心裡相信,等等——並且要真誠地如此:因為人心裡,因著對罪的意識和對基督所獻祭物的充足性而受到適當的感動,就相信以致稱義,相信以領受稱義;因為這正是此處和本卷書信許多其他地方這個詞的正確含義;口裡承認,就可得救。凡正確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將會領受對真理如此充分的確信,以及對他救贖如此確鑿的證據,以致他的口將會大膽地承認他對救贖主的虧欠,以及他藉著十字架的血罪得赦免的蒙福確信。使徒的一個主要目的是要顯示福音救恩計畫的簡潔性;同時,也顯示其巨大的功效,它是簡潔的,與律法大不相同,律法充滿了儀式、規條、禮儀等等,每一項都要求完美地遵守:然而,歸根結底,即使那些對神有最大熱心,並盡可能認真遵守律法所有誡命的人,也未能獲得稱義或內心的平安。然而,猶太人和外邦人,凡按照福音的簡單宣告相信主耶穌的,都從摩西律法所不能稱義的一切事上,白白地稱義了:他們在自己裡面有見證,證明他們已經出死入生。

【第11節】

因為經上說——無論猶太人如何輕視這福音,因為它沒有帶著排場和儀式來到他們中間,它卻使那些接受它的人擁有各樣屬天的福分:這符合先知們明確的宣告;因為經上記著(賽28:16;賽49:23):「凡信靠祂的,必不至於羞愧。」他既不會對自己的希望感到失望,也不會對自己的信心感到羞愧;因為他擁有那「是未見之事物的證據,是所望之事物的實底」的信心(來11:1)。請參閱羅1:16的注釋。

【第12節】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所有人都同樣蒙歡迎來領受這救恩。在這裡,猶太人沒有獨特的特權;希臘人也不被拒絕。一個簡單的得救之道向所有人提出,即:信靠主耶穌基督;因為祂是同一位主,創造並治理萬有,對所有呼求祂的人都豐盛地施予憐憫。

【第13節】

因為凡呼求的,等等——凡聽見這救恩之道,並照所吩咐的相信的人,都不會徒然地向施恩寶座禱告或懇求:因為先知約珥曾宣告(珥2:32):「凡呼求、祈求主耶穌基督之名——罪人救主——的,就必得救」——他的罪必蒙赦免,他的心必得潔淨;如果他持守信心,在他裡面生根建造,彰顯那召他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他必以永生的一切大能得救。「相信基督或神(羅10:11),與呼求神(羅10:12-14),實際上是同一回事;因為呼求神必然與相信祂相連並預設相信祂:而凡適當地相信基督的人,對他依賴神恩典的意識如此深刻,以致他單單仰望神,並信靠祂的能力和良善來獲得幸福:這就是福音的真宗教。」泰勒博士。顯然,聖保羅將約珥的經文理解為與我們蒙福的主有關;因此,他的詞**κυριος**(kyrios,主)必須與先知的詞**יהוה**(Yehovah,耶和華)相對應,這正是耶穌基督神性的有力證明。如果這段經文被翻譯為「凡奉主名呼求的」,而這個翻譯**יקרא בשם יהוה**(yikra beshem Yehovah)確實可以成立,那麼**יהוה**(Yehovah)這個不可傳達的名稱仍然歸於基督;因為奉名呼求意味著以某人的名義或緣故向另一個人懇求。被呼求的是神;奉其名被呼求的是耶穌基督,祂在此被稱為**יהוה**(Yehovah)。凡奉耶穌基督的名和緣故向神求憐憫的人,他的靈魂就必得救。

【第14節】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既然使徒如此強調相信以致得救,而這教義若無進一步解釋,可能會被誤解,因此有必要說明這信心是如何產生的;於是,他以優美漸進的次序闡述了整個教義。1. 沒有福音就沒有救恩:這是一種唯獨來自神的憐憫與恩典的施予,在此處(羅10:15)被稱為「平安的福音;報好信息」。2. 這福音必須被傳講,在世上宣揚,以致人因信順服。3. 沒有人能有效地傳講這福音,除非他有神聖的使命;因為「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10:15)。信息必須來自神;而宣揚信息的人必須同時擁有來自高天的權柄和恩膏。4. 這受神差遣的人必須被聆聽:所有蒙受這救恩信息的人,都有責任以最深的敬畏和專注來聆聽。5. 所聽見的必須被相信;因為那些不相信福音是神為祂兒子所作見證的人,不能得救(羅10:14)。6. 那些相信的人必須藉著基督呼求神,除非他們相信祂,否則他們無法這樣做;唯有藉著這種方式,他們才能期望得救。宣稱相信基督,卻不懇切、熱切地禱告求救恩,不能拯救任何人。使徒將所有這些事都列為絕對必要的;它們都源於他宏大的命題:「凡呼求主名的,就必得救。」但使徒說:「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他們能奉差遣傳什麼能帶來救恩的信息呢?不就是平安的福音,報好信息嗎?因此,當有:1. 正確的信息;2. 正確的使者;3. 使者將信息傳講、宣揚或適當地傳達;4. 百姓適當地聆聽並專注思考所宣揚的信息;5. 他們所聽見的信息被認真地相信;6. 唯獨藉著祂才能獲得救恩的主耶穌之名被最熱切地呼求;那麼,7. 救恩,即從罪惡和苦難中得贖,以及享受平安和幸福,將是這種呼求、相信、聆聽、傳講、差遣和所傳信息所帶來的結果:——如此,藉著信心因恩典得救的教義便受到保護,免於被濫用。

【第15節】

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泰勒博士評論這段引文,它取自賽52:7,指出「腳在聖經中有多種用法,有時涉及內在和屬靈的事物。因為人的生命和敬虔的實踐被比作行走(詩1:1),所以他的腳可以指他行事的原則和他的心志。傳5:1:你到神的殿要謹慎腳步。與此相符,以賽亞書中使者的腳和本節中使徒的腳,可以指他們使命的有效性——他們行事的權柄,以及他們所具備的任何品格或資格。」

【第16節】

只是他們沒有都順從福音——這似乎是猶太人的一個異議;彷彿他說:「神聖的使命會帶來成功;然而有許多人對你所傳的喜訊不予理會。」對此,使徒回答說,神的靈藉著以賽亞(賽53:1)預言了這將會發生,甚至在猶太人自己身上也是如此,他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因為儘管神將救恩的信息帶給世人,祂卻不強迫他們接受。這信息是向他們的悟性和良心提出的;但除非它被深情地相信,否則它不會成為救恩的途徑。

【第17節】

可見,信心是從聽道來的——傳講福音是得救的常規途徑;對基督的信心是聽道,即聽見神之道被傳講的結果。傳道是神所差遣的;若專心聆聽,信心就會產生;若他們相信所傳的,主的膀臂就必在他們的救恩中顯現。

【第18節】

但我說,他們沒有聽見嗎?——但回到異議:你說他們沒有都相信;我問:他們沒有都聽見嗎?救恩的途徑難道沒有擺在巴勒斯坦的每個猶太人面前,以及所有僑居在我們傳福音的不同外邦國家中的猶太人和外邦人面前嗎?是的:因為我們可以將福音的傳講比作詩篇作者(詩19:4)對天體的描述:「他們的聲音傳遍全地,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正如天上的光體向世人見證了神永恆的大能和神性,基督的福音也向巴勒斯坦全地和整個羅馬帝國見證了祂永恆的良善和憐憫。應許之地沒有一個地方沒有傳講這些好消息;羅馬帝國幾乎沒有一個地方沒有聽聞基督被釘十字架的教義:因此,如果猶太人沒有相信,那完全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因為神已充分地為他們提供了信心和救恩的途徑。在詩19:4中,詩篇作者用的是**קו**(kauuam,他們的線),七十士譯本和引用他們的使徒將其譯為**φθογγος**(phthongos,聲音);因此有人認為詩篇中的這個詞最初是**קולם**(kolam,聲音)。但**קו**(kau)被用作「話語」或「言語」的證據,在賽28:10中已足夠明顯,「命上加命,律上加律,等等」,其中**קו**(kau)與「話語」或「指示」類比。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大衛的這些話,被聖保羅引用,在《佐哈爾》(Sohar. Genes. fol. 9)中被提及,其中說道:**עבדי משיחא אינון מלין**(Abdey mashicha innun millin),「這些話是彌賽亞的僕人,衡量著天上和地上的事物。」使徒在此處使用這些話,可能就是指這種觀念,對猶太人來說,這種應用是合法的。

【第19節】

但我說,以色列人豈不知道嗎?——你反對在外邦人中傳道;但這豈不符合神明確的宣告嗎?祂預見了你們的不信和悖逆,藉著摩西說(申32:21):「我要用那不是子民的,惹動你們的嫉妒;我要用那愚昧的國民,觸動你們的怒氣。」正如你們用那些不是神的偶像惹動我的嫉妒,我也要用那些不是子民的來惹動你們的嫉妒。這最明顯地是指召喚或邀請外邦人分享福音的益處;並清楚預言了因著向外邦人施予憐憫而將在猶太人中激起的嫉妒和憤怒。

【第20節】

但以賽亞(Isaiah的希臘文拼法)卻非常大膽——他以最充分、最清楚的語言說出來(賽65:1),儘管這樣的宣告使他身處於一個彎曲、悖逆和危險的民族之中:「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指外邦人)他們沒有尋求救恩,對此一無所知:因此,那些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律法上的義(羅9:30),他們找到了猶太人所拒絕的救贖。

【第21節】

至於以色列人,他卻說——就在下一節(賽65:2),「我整天向那悖逆頂嘴的百姓伸開雙手。」這表明了極大的預備和意願,要將他們都聚集在我的保護之下;但我徒然伸開雙手,因為他們是一個悖逆和頂嘴的百姓。他們不僅不順從我的命令,而且還頂嘴和反駁我的先知。因此,使徒回答羅10:16所提出的異議,證明猶太人的不信是他們自己頑固的結果;他們現在對福音的抵制,早在700年前就被預言和哀嘆;他們的抵制,遠非證明福音的不足,反而證明這是神為他們救恩所預備的宏大途徑;既然他們拒絕了這個,他們就不能期望別的。這也給了使徒機會在下一章中詳細論述他們的被棄絕。

一、 在前一章中,有幾處引文來自律法、先知書和詩篇;由於使徒似乎以相當寬泛的意義來引用它們,有人認為他只是使用這些詞語,因為它們很適合表達他的意思,而沒有注意它們的原始含義。這種原則過於寬鬆,不宜在如此莊嚴的場合引入。泰勒博士在此處作了一些明智而有用的區分。他指出,如果我們允許這種原則,那麼使徒的任何引文都無法建立論證;而且對他來說,是否理解聖經都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這種假設下,無論是否理解其真實含義,它們對他都同樣有用——他補充說:使徒是一位嚴謹而精確的聖經引用者;但他並非總是使用相同的方式或為了相同的目的來引用。

1. 有時他的意圖僅止於使用相同的強烈表達,因為它們同樣適用於手頭的論點。因此,在羅10:6-8,他使用摩西的話,並非為了證明任何事,也非認為摩西談論的是同一主題,而只是暗示摩西關於他所教導的教義所使用的強烈而生動的表達,同樣適用於福音的信心。同樣地,在羅10:18,他引用詩19:4,儘管很可能(參閱羅10:18的注釋)這些表達在古代猶太人中被應用於彌賽亞,正如使徒所應用的那樣。
2. 有時引用的目的僅是為了表明情況是平行的:或者,在他那個時代發生的事與過去發生的事相符。例如羅2:24;羅8:36;羅9:27-29;羅11:2-5,羅11:8-10;羅15:21。
3. 有時引用僅旨在解釋一個教義點,例如羅1:17;羅4:6-8,羅4:18-21;羅9:20,羅9:21;羅10:15;羅15:3。
4. 有時引用的目的是為了證明一個教義點。羅3:4,羅3:10-19;羅4:3-17;羅5:12-14;羅9:7,羅9:9,羅9:12,羅9:13,羅9:15,羅9:17;羅10:5,羅10:11,羅10:13;羅12:19,羅12:20;羅13:9;羅14:11。
5. 有時引用的意圖是為了證明某事在預言書中被預言或適當地預告,例如羅9:25,羅9:26,羅9:33;羅10:16,羅10:19-21;羅11:26,羅11:27;羅15:9-13。

這些事若經適當考慮,就會發現使徒在引用聖經時,無論從何種角度引用,都始終對其真實含義表現出應有的尊重。這些規則有助於辯護所有使徒書信中的引文。顯然,除非我們考慮作者的意圖或他引用的角度,否則我們無法對任何引文作出真實的判斷。

二、 使徒在此對律法所帶來的義或稱義,以及藉著對基督的信心而來的義,作了公正而恰當的區分。在他對前者的看法中,他表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如果沒有人能藉此而活——獲得屬靈和永恆的生命,除非他遵行這些事;那麼基於此的救恩就必然是不可能的;因為,1. 律法沒有為罪的赦免作任何預備。2. 它沒有提供任何幫助來履行職責。3. 它沒有為職責上的不完美,或我們本性上的不完美作任何寬容。4. 它的誡命必然預設一個公義的靈魂和一個強健的身體;它沒有降低其要求以適應人類墮落的狀態。5. 它要求完美的順服,不僅在所有事上,而且在所有地方和情況下。凡達到這個標準的人,一直都在其中,從未偏離,就必藉著律法永遠活著。但自從墮落以來,沒有人曾做到,也永遠無法做到:因此,藉著律法行為得救是絕對不可能的。

然而,1. 那藉著信心而來的義或稱義,是接受基督作為代贖祭,藉此所有過去的罪都蒙赦免。2. 藉著永恆的聖靈,從基督領受持續的恩典供應,藉此人得以全心、全魂、全意、全力愛神,並愛鄰舍如同自己。3. 這恩典以足夠的程度供應,適應所有地方、時間和情況,以致沒有任何試煉會大到無法承受,因為基督的恩典隨時都在,以支持並拯救到底。律法是叫人死的字句;福音是叫人活的靈。讀者啊,願你全心與使徒一同說:「感謝神,因祂有說不盡的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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