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他]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13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
21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羅馬書 第4章
【引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而非因律法的行為;因為他的信心被算為他的義(羅4:1-5)。大衛也為同樣的教義作證(羅4:6-8)。亞伯拉罕,猶太民族的父,甚至在他受割禮之前就因信稱義;因此,救恩必須是為外邦人,也為猶太人(羅4:9-12)。而且,地上萬族都必因他得福的應許,是在他未受割禮時賜給他的;因此,如果救恩只屬於猶太人,那麼在應許之後頒布的律法,就會使應許歸於無效(羅4:13-17)。描述亞伯拉罕的信心及其果效(羅4:18-22)。這記載是為我們的救恩而存留的,使我們相信基督,祂為我們的過犯被交付,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羅4:23-25)。使徒在前一章已證明,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若非藉著恩典,都無權承受上帝特殊國度的福分,而這恩典對兩者都是同樣白白的。在本章中,他提出一個新的論證,以說服猶太人,並向信主的外邦人清楚闡明福音中白白賜予他們的憐憫之高價值與堅固保障;同時,也展示了上帝護理的計畫,這計畫是根據上帝的旨意和心意所定。他的論證取自亞伯拉罕的案例:亞伯拉罕是猶太民族的父和首領;他曾是外邦人,但上帝赦免了他,並將他及其後裔納入祂特殊的聖約中,賜予他們許多超越其他人類的非凡福分;顯然,亞伯拉罕並非因遵守律法或任何正義行為而稱義,而是以罪人唯一能稱義的方式,即藉著立法者的特權或憐憫。現在,這正是福音拯救信主外邦人的方式,並使他們在上帝聖約的福分中有份。那麼,猶太人為何要反對外邦人呢?特別是外邦人實際上已被納入與亞伯拉罕所立的聖約中,因為創世記17:4的應許指出,他將成為多國之父:因此,聖約既是與亞伯拉罕作為多國之首或之父所立,那麼任何國家中凡與他持相同宗教原則的人,都是他的後裔,並與他一同享有相同的聖約。但亞伯拉罕是藉著對上帝憐憫的信心而站立,這憐憫赦免了他的偶像崇拜;而信主的外邦人正是基於此點而立於福音之中;因此,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並被納入與他所立的聖約和應許中。使徒深知,對此一切,必然會有人反駁說,並非單單信心使亞伯拉罕有權承受聖約的福分,而是他對割禮律法的順從;而這割禮是猶太民族所獨有的,使他們在亞伯拉罕的聖約中有份;因此,外邦人中凡欲在該聖約中有份者,都應歸信猶太教,受割禮,從而受全律法的約束。使徒非常巧妙地以這個反駁引入他的論證(羅4:1-2);他指出,根據聖經記載,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羅4:3-5);他引用詩篇解釋了稱義的性質(羅4:6-9);他證明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很久就已稱義(羅4:9-11);信主的外邦人與信主的猶太人一樣,都是他的後裔,應許也屬於他們(羅4:12-17);他描述了亞伯拉罕的信心,以解釋福音的信心(羅4:17-25)。參閱泰勒博士的注釋。我們仍可假設對話是在使徒與猶太人之間進行,這樣將主題劃分給各自的角色會使內容更加清晰。猶太人提出一個單一問題,包含在第1節和第2節的一部分。使徒的回答則佔據了本章的其餘部分。
【第1節】猶太人問:那麼,我們可說我們的肉身之父亞伯拉罕得了什麼呢?——這裡的**κατὰ σάρκα**(kata sarka,按著肉體)必須指亞伯拉罕肉體上的記號,即他的割禮;猶太人會以此為基礎,主張他們有權承受特殊的福分。泰勒博士已藉著比對幾處平行的經文證明了**κατὰ σάρκα**(kata sarka,按著肉體)的此義,在此無需贅述。因此,我們可以假設猶太人如此辯論:但你將你的論點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即我們民族的敗壞狀態;然而,我們從我們的父亞伯拉罕那裡獲得了超越其他人類的特權;我們有權承受上帝特殊國度的福分,是憑藉對他所作的應許;他的稱義是我們稱義的基礎。現在,按照你的原則,我們該如何看待他的案例呢?他對割禮律法的順從有何用處,如果它沒有賦予他承受上帝福分的權利?如果他藉著對那律法的順從獲得了非凡福分的恩賜,那麼,根據你自己的承認(羅3:27),他就可以將他的稱義歸因於他自己內在的某些東西;因此,我們也可以憑藉他的權利如此;如果真是這樣,這將排除所有未受割禮的人,就像我們一樣。
【第2節】因為亞伯拉罕若是因行為稱義——猶太人繼續說:——因此我斷定,亞伯拉罕是因行為,或因他對割禮律法的順從而稱義的;因此,他有可誇的理由,**καύχημα**(kauchema,可誇的),可以為他所做的一些事而歡欣,這些事使他有權承受這些福分。現在,顯然他有這可誇的,因此他確實是因行為稱義的。使徒回答:卻不是在上帝面前——這似乎是使徒的話,包含了他對猶太人論點的回答之開端,彷彿他說:——即使亞伯拉罕可以誇耀自己從外邦的黑暗被召入如此奇妙的光中,並為上帝賜予他的特權而歡欣;然而,這種誇耀並非在上帝面前作為賜予這些特權的理由;誇耀本身正是這些特權的結果。
【第3節】因為經上說什麼呢?——關於這件事的聖經記載(創15:6)是決定性的;因為那裡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ἐλογίσθη**(elogisthe,算)為他的義,**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eis dikaiosunen,為稱義)。
【第4節】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應得的——因此,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所領受的福分就會作為那些行為的報酬賜給他,因此他的相信就無法在他的稱義中有份,他的信心也就毫無用處了。
【第5節】惟有不做工的——這正是亞伯拉罕的情況,因為他在不敬虔的時候,即偶像崇拜者時被召;他一相信,就白白稱義:而且,既然所有人都犯了罪,沒有人能因行為稱義;因此,稱義若要發生,就必須是為不敬虔的人發生,因為全人類都是如此。現在,既然亞伯拉罕的狀態和他稱義的方式,是上帝旨意拯救人類的計畫和法則;而且他的狀態是不敬虔的,他稱義的方式是藉著對上帝良善和憐憫的信心;而這正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目前的狀態;那麼,除了藉著對基督的信心之外,就沒有其他稱義的方式了,這位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而且根據應許,地上萬族都將因祂得福。在此有必要指出,為避免混淆和誤解,儘管動詞**δικαιόω**(dikaioō)在新約中有多種含義,但在此應理解為赦免罪孽;將一個人納入上帝的恩寵中。參閱羅馬書1:17注釋(注)中引用的這些不同含義,特別是第7點。還有必要指出,我們的譯者在本章的不同部分對動詞**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的翻譯不同。在羅馬書4:3、4:5中譯為「算為」;在羅馬書4:4、4:9、4:10中譯為「算作」;在羅馬書4:6、4:8、4:11、4:22-24中譯為「歸算」。在所有這些地方,「算作」可能是最好的含義。
【第6節】正如大衛也說——大衛在詩篇32:1-2中也給了我們這種稱義方式的真實概念,即因信稱義,不靠行為的功勞,他說:——
【第7節】得赦免其過犯的——也就是說,那人的罪孽**αἱ ἀνομίαι**(hai anomiai,不法行為),即他對律法的違犯,得了赦免,這人是真正有福的;因為他曾因此暴露於最嚴厲的懲罰之下。他的罪**αἱ ἁμαρτίαι**(hai hamartiai,罪),他無數次偏離真理和公義嚴格法則的行為,被遮蓋了——完全從視線中移除,並被遺忘。參閱創世記13:13注釋(注)中「罪」字的含義。
【第8節】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那人是真正有福的,上帝不將罪歸算在他身上;也就是說,唯有那些藉著上帝的憐憫,罪孽白白得赦免,從律法的咒詛和不敬虔生活的後果中被救贖出來的人,才是幸福的。
【第9節】這福氣是單臨到受割禮的人嗎?——「單」這個詞**μόνον**(monon,僅僅)被我們的譯者非常恰當地補上,實際上在一些優秀的手稿中也發現了,在此對於完整語義是絕對必要的。使徒的問題非常有力。如果以這種方式賜予的赦免對於幸福是必不可少的——大衛說確實如此——那麼這是否是猶太人獨有的特權呢?這不可能;因為,既然這是單單藉著上帝的憐憫,透過信心而來的,受割禮的人甚至不能聲稱擁有它。但如果上帝將它賜給受割禮的人,不是因為他們順從,因為他們也犯了罪,而是因為祂單純的憐憫,那麼當然,同樣的福氣也可以賜給相信主耶穌的外邦人。這顯而易見;因為我們說,根據我們自己的經文,信心被算為亞伯拉罕的義;他沒有功勞,他曾是偶像崇拜者;但他相信上帝,他的信心被算為**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eis dikaiosunen,為稱義);當他無法帶來行為時,他帶來了信心;上帝接受他的信心代替順從;這就成了他稱義的工具性原因。
【第10節】那麼,是怎樣算為他的義呢?——亞伯拉罕在什麼情況下領受了這福分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還是之前?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而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信心被算為亞伯拉罕的義,正如我們在創世記15:6所讀到的(參閱創世記15:6注釋);但割禮是在大約十四或十五年後才設立的(創17:1等);因為信心被算為亞伯拉罕的義或稱義,至少在以實瑪利出生前一年;比較創世記第15章和第16章。以實瑪利出生時,亞伯拉罕八十六歲(創16:16);在割禮設立時,以實瑪利十三歲,亞伯拉罕九十九歲。參閱創世記17:24-25;並參閱泰勒博士。
【第11節】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印證——所以,對割禮律法的順從遠非他稱義的原因,他不僅在受割禮之前就已領受了這稱義,而且他領受了割禮的記號,作為他之前實際領受的赦免的印證。因此,他成了所有信徒的父,偉大的首領和代表;特別是外邦人,他們現在正處於亞伯拉罕領受上帝憐憫時的確切狀態。因此,泰勒博士說,與亞伯拉罕所立的聖約(創17:2-15)與創世記12:2-3;15:5等所立的聖約是相同的;因為割禮並非任何新恩賜的印證,而是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所領受的稱義和應許的印證;而那稱義和應許包含了我們現在所關聯的福音聖約。保羅在加拉太書3:8中提到了這一點:經上預先看明上帝要使我們這些外邦人因信稱義,就預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使徒在羅馬書第四章的整個論證證明,我們這些信主的外邦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應許是向我們以及他自己所作的;而且向他所作的應許,其效力與現在向我們所作的應許相同;因此,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亞伯拉罕的聖約;任何從該聖約的性質中提取並應用於我們自身的論證,都必須是良好且有效的。從第11節以及創世記17:1-11,也無可辯駁地證明,割禮是我們現在所處的福音聖約的印記或記號。參閱泰勒。在猶太著作中,**אות**(oth,記號)和**חותם**(chotham,印記)這兩個詞,用來指割禮儀式中肉體上的記號,是再常見不過了;參閱創世記4:15注釋。在《佐哈爾創世記》第41頁第161欄有這些話:「上帝在該隱身上作了記號;這記號就是割禮聖約的記號。」《他爾根雅歌》3:8:「割禮的印記在你肉體上;正如亞伯拉罕在肉體上受了印記。」《雅勒庫特魯比尼》第64頁:「約瑟沒有玷污聖約的記號;即他沒有與波提乏的妻子行淫。」《庫薩里書》第一部第115章第70頁:「割禮是上帝在情慾器官上所放置的神聖記號,目的是為了讓我們戰勝邪惡的慾望。」《出埃及記拉比》第19節第118頁:「你們若沒有亞伯拉罕的印記在你們肉體上,就不可吃逾越節的羊羔。」《雅勒庫特魯比尼》第36頁:「上帝對亞伯拉罕說:『我要在你的肉體上蓋印。』」《佐哈爾利未記》第6頁:「亞伯拉罕受了聖印的印記。」參閱施特根。
【第12節】並且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他也是所有受割禮之人的首領和代表,即所有行在亞伯拉罕信心腳蹤上的猶太人;他們單單藉著信心尋求稱義,而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因為這就是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所擁有的信心。因為,聖約是在亞伯拉罕還是外邦人的時候與他立的,他成了外邦人的代表,他們首先被納入該聖約中,而猶太人只是隨後才被帶入;但救恩,意指因信稱義,最初是屬於外邦人的;當福音來臨時,他們抓住了這作為他們原始的權利,這權利是藉著上帝在他們的父和代表亞伯拉罕身上白白的憐憫賜予他們的。因此,猶太人若要得救,就必須歸入那包含外邦人的亞伯拉罕聖約。這是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在此點上,必將永遠使猶太人困惑。
【第13節】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這應許暗示他將成為上帝憐憫傳達給世界,即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媒介;而他稱義的方式,將成為所有人類期望這福分的法則和方式。亞伯拉罕在此被描繪為承受全世界為他的產業;因為萬國都必因他得福:這必然與他們都參與亞伯拉罕的聖約有關;而現在聖約已完全闡明,每個人都有權利藉著羔羊的血,憑著這原始的恩賜,因信稱義。
【第14節】若那些出於律法的人是後嗣——如果只有猶太人是亞伯拉罕應許的後嗣,而且是基於先前對律法的順從,那麼信心就歸於無效——完全無用;而那向信心所作的應許,也就歸於無效了。
【第15節】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因為律法**νόμος**(nomos),任何律法或職責規範。沒有律法為憐憫的施行提供條款,因為它惹動忿怒**ὀργήν**(orgēn,懲罰),懲罰不順從的人。律法必然使違犯者受到懲罰;因為沒有律法的地方——沒有職責規範被制定和承認的地方,就沒有過犯;沒有過犯的地方,就沒有懲罰,因為沒有律法來執行它。但猶太人有律法,他們卻違犯了;現在他們暴露於那律法的刑罰之下;如果沒有行為的律法,赦免的應許不延伸到他們,他們就必然最終悲慘,因為他們都違犯了律法,而律法要求懲罰。這是一個致命的打擊,論證是無可辯駁的。
【第16節】所以這應許是出於信心,為要顯明是出於恩典——因此,這應許是慈悲地建立在,不是對律法的順從上,而是建立在上帝無限的良善上:這樣,應許就必堅定地臨到所有的後裔——臨到所有猶太人和外邦人,凡信靠基督耶穌的,都有權承受亞伯拉罕聖約中所包含的一切福分。所有的後裔必然包含全人類。對於外邦人,這毫無疑問,因為應許是在亞伯拉罕還是外邦人的時候賜給他的;而猶太人的救恩可以推斷出來,因為他們都是在他成為因信稱義的後嗣之後從他而生的;因為他是我們所有人的父,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泰勒博士對這節經文有一段精彩的注釋。「在此,」他說,「應當好好觀察,信心與恩典是相互且必然地推斷彼此的。因為上帝的恩典和恩惠,就其本質而言,要求我們有信心;而我們方面的信心,就其本質而言,預設了上帝的恩典或恩惠。如果任何福分是上帝的恩賜,目的是影響我們的性情和行為,那麼,就事物的本質而言,我們必須意識到這福分,並確信上帝賜予它的恩典;否則我們不可能善用它。另一方面,如果對上帝良善的信心,關於任何福分,是我們宗教希望和行動的原則,那麼就意味著這福分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公義所應得,也不是基於律法,而是神聖良善的白白恩賜。如果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是他們方面的信心,那麼就是上帝方面的恩典。它是出於信心,為要顯明是出於恩典:恩典,作為施恩者單純的善意,對所有他選擇作為對象的人都是自由開放的:而神聖的智慧指定信心作為應許的條件;因為信心,就我們方面而言,是最簡單的原則,與恩典完全相符,並能延伸到恩典所能達到的範圍;這樣,應許的幸福果效就能廣泛延伸,涵蓋最廣闊的範圍,而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除了事物本質上所必需的。」
【第17節】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與上帝與他所立的聖約有關,可見於創世記17:4-5:「看哪,我與你立約,你必作多國的父。從此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即他藉著上帝與他所立的聖約,被立為多國,即外邦世界的首領。上帝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上帝——上帝是最合適的信靠和依賴的對象;因為祂是全能、永恆、不變的,祂甚至能使死人復活,並稱無為有。祂是創造者,祂在沒有存在時賜予存在;祂能像確鑿無疑地保證那些不存在的事物的存在一樣,彷彿它們已經實際存在。因此,祂絕不會未能成就祂所應許的一切。
【第18節】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亞伯拉罕的信心與上帝的大能和永不失敗的信實完全相符;因為儘管在一般情況下,他沒有最好的希望基礎,但他仍然相信他將成為多國之父,正如所說的;即他的後裔將像天上的星那樣多,像地上的塵土那樣無數。
【第19節】他也不考慮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立刻顯明了他信心的正確性和力量:上帝不能說謊;亞伯拉罕可以相信。的確,按照自然法則,他和撒拉都已年邁,不能生育;但上帝是全能的,祂能做祂所願的一切,並將實現祂的應許。這無疑是一種驚人的信心;因為應許指出,萬國都將因他的後裔得福;而他當時還沒有撒拉所生的孩子;他已一百歲;撒拉九十歲;而且,除了她那個年齡生育的極度不可能之外,她以前一直不育。所有這些都是他不應相信應許的理由;然而他相信了;因此,羅馬書4:20說他沒有因應許而動搖,儘管一切都違反自然且不可能;但他信心堅固,藉著這種幾乎無與倫比的信心,將榮耀歸給上帝。他的僕人對他如此無限的信任,是上帝的榮耀;他對上帝的信任是基於理性的基礎,即上帝完全能夠成就祂所應許的。
【第21節】且滿心相信——**πληροφορηθείς**(plerophoretheis,滿心相信):他的靈魂充滿了信心,相信上帝的真理約束祂實現祂的應許,而祂的大能使祂能夠做到。
【第22節】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泰勒博士對這節經文的釋義如下:「因此,上帝樂意將他的信心歸算在他身上;並將他對神聖良善、大能和信實的信賴,視為他獲得神聖福分的資格,否則,他曾是偶像崇拜者,是無權獲得的。」亞伯拉罕對即將來臨的救主的應許有堅定的信心,因為這是他信心的核心,這信心被算為他的稱義:因為經文並非說任何義,無論是他自己的還是別人的,被歸算給他作為稱義;而是說「這」,即他對上帝的信心。他的信心完全確信上帝良善最慈悲的意圖;而這信心,實際上抓住了未來的救主耶穌基督,是他稱義的工具;被算為他個人的義,因為它抓住了為我們的過犯而死,並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的那位的功勞。
【第23節】這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亞伯拉罕相信並藉著那信心領受救恩的事實,並非僅僅作為這位族長生命中的一個事件被記錄下來,旨在榮耀他:參閱羅馬書4:24。
【第24節】也是為我們寫的——提及這件事,其目的遠不止於榮耀亞伯拉罕。它是作為上帝將拯救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模式而被記錄下來的:事實上,沒有其他救恩之道;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所有人都必須藉著基督耶穌因信得救,否則最終滅亡。因此,如果上帝願意我們得救,就必須藉著信心;而信心仰望祂的應許,祂的應許包含了祂所愛的兒子。
【第25節】祂為我們的過犯被交付,又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祂為我們的罪被交付於死,作為獻祭;因為祂是純全無罪的,除了為我們的過犯被交付,還有什麼其他方式或目的呢?祂又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祂的復活是為了讓我們有最充分的確據,確信基督的死已經達成了其目的,即我們與上帝的和好,並賜予我們進入永生的權利,祂已進入永生,並帶著我們的人性,作為人類復活的初熟果子。
1. 從仔細查考神聖的啟示中可見,基督的死是為世人的罪所作的代贖或贖罪祭:因為上帝設立祂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心(羅3:25)。因為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在所定的日期為不敬虔之人死了(羅5:6)。當我們還是仇敵的時候,藉著祂兒子的死,我們與上帝和好了(羅5:10)。我們在祂裡面,藉著祂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1:7)。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給上帝(弗5:2)。我們在祂裡面,藉著祂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西1:14)。並且藉著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藉著祂肉身的死,使你們與自己和好(西1:20, 西1:22)。祂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6)。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多2:14)。我們憑這旨意,藉耶穌基督的身體一次獻上,就得以成聖(來10:10)。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為要擔當多人的罪(來9:28)。另參弗2:13, 2:16;彼前1:18, 1:19;啟5:9。然而,若要列出所有提及這最重要、最榮耀真理的經文,那將是抄寫新約聖經的很大一部分。
2. 正如祂的死是為我們的罪所作的代贖,祂的復活也是我們永生的證明和憑據。參林前15:17;彼前1:3;弗1:13, 1:14等。
3. 藉著信心稱義的教義,在上一章中已得到崇高的證明,這是上帝對人類憐憫最偉大的彰顯之一。它如此清晰,以致所有人都能理解;它如此自由,以致所有人都能獲得。還有什麼比這更簡單的呢?你是一個罪人,因此被定罪,註定滅亡,並且完全無法拯救自己的靈魂。所有人都與你處於相同的境況,沒有人能為鄰舍的靈魂付出贖價。上帝憑著祂的憐憫,為你預備了一位救主。由於你的生命因你的過犯而喪失,耶穌基督藉著捨棄自己的生命來贖回你的生命;祂替你死了,為你的過犯向上帝作了代贖;祂向你提供祂如此買贖來的赦免,條件很簡單,就是你相信祂的死是為你的罪所作的足夠的獻祭、贖價和供物;並且你憑著堅定的信心,將此帶到上帝的寶座前,為自己懇求。當你這樣做時,你對那獻祭的信心將被歸算為你的義;也就是說,它將成為你領受基督用祂的血所買贖的救恩的途徑。
4. 許多人所持的基督的歸算之義的教義,在本章中並不容易找到,儘管人們認為所有證明都存在於此。經文多次說信心被歸算為義;但在這裡沒有任何地方說基督對道德律法的順服被歸算給任何人。事實是,道德律法被破壞了,現在不再要求順服;在它被破壞之前,它要求順服;但在它被破壞之後,它要求死亡。罪人必須死,或者有人替他死:但除了耶穌基督,沒有任何人的死能等同於世人的過犯。因此,耶穌為人類而死;我們得蒙救贖是藉著祂的血,祂受難和死亡的功勞,而不是藉著祂替我們順服道德律法。我們的救恩是以更高的代價獲得的。耶穌不可能不義或不順服;這是祂本性純潔無瑕的必然結果:但祂的死並非必然結果。由於上帝的律法只能要求一個犯法者的死——因為只有這樣的人才喪失了生命的權利——基督能夠死,祂的生命從未喪失,這是所有奇蹟中最大的奇蹟。在這裡我們看到罪惡不可言喻的惡劣,它需要這樣的死;在這裡我們看到上帝奇妙的憐憫,祂提供了所要求的獻祭。因此,我們得救是藉著耶穌基督的死,或順服至死,而不是藉著祂履行任何道德律法。我們知道祂履行了道德律法;沒有它,祂就沒有資格成為我們的中保;但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將屬於祂受難和死亡的功勞歸因於順服(這是祂純潔無瑕本性的必然結果)。這些是永恆良善的自由意志獻祭,甚至不是祂道成肉身的必然結果。
5. 這種基督的歸算之義的教義可能被嚴重濫用。說基督的個人義被歸算給每個真正的信徒,這不符合聖經;說祂為我們或替我們履行了所有的義,如果這指的是祂履行了所有道德義務,這既不符合聖經也不真實:祂替我們死了,這是一個偉大、榮耀且符合聖經的真理:除了藉著祂的血,沒有救贖,這在上帝的啟示中是無可辯駁的。但是道德律法要求許多基督從未替我們履行,也永遠不可能履行的義務。我們有各種家庭義務,這些義務僅屬於我們自己,作為父母、丈夫、妻子、僕人等關係,基督從未處於這些關係中。祂沒有替我們履行這些義務,但祂賜予每個真正的信徒先行恩典,使他們能為上帝的榮耀、鄰舍的造就和自己的永恆益處而履行這些義務。我們從上帝的普世恩典中,藉著基督所領受的救恩,使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道德律法;這律法規定了我們的行為,以及規範和執行這些行為的精神。任何不適當履行每一項基督徒義務的人,無論他宣稱何種信心,要麼是卑鄙的偽君子,要麼是可恥的反律法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