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5耶和華對摩西說:
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
11耶和華對摩西說:
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着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着致咒詛的苦水,
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
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
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民數記 第5章
【第3節】從二十歲到六十歲——一個二十到六十歲的男子,若藉著許願將自己奉獻給主,可以五十舍客勒贖回。每舍客勒值三先令,總計七英鎊十先令。
【第4節】若是女子——同一年齡的女子,若向主許願,可以三十舍客勒贖回,即四英鎊十先令,略多於男子價值的一半。原因顯而易見:女子若受僱,在聖所的服事上無法像男子那樣有用,因此價值較低。
【第5節】從五歲起——許願的男孩可以二十舍客勒贖回,即三英鎊;女孩則為十舍客勒,恰好一半,即一英鎊十先令。
【第6節】滿一個月——男嬰五舍客勒,即十五先令;女嬰三舍客勒,即九先令。由於兩者都處於相對幼兒期,其價值幾乎相等。沒有人會許願奉獻未滿一個月的嬰兒:長子始終被視為主的產業,因此不能許願奉獻(參《利未記》27:26)。
【第7節】六十歲——老年男子和老年女子,因幾乎已過勞動年齡,其價值幾乎相等;因此,男子估價十五舍客勒,即二英鎊五先令;女子估價十舍客勒,即一英鎊十先令。這與孩童的比例大致相同(《利未記》27:5),原因亦同。
【第10節】他不可更改,也不可更換,以好的換壞的等等——凡藉著許願或心意奉獻給神的,從那一刻起就被視為主的產業;更改就是不敬虔;扣留就是褻瀆聖物。讀者啊,你曾否將自己或你財產的一部分奉獻給你的創造主?若有,你是否已償還你的誓願?或者你是否改變了你的心意,或更換了你的供物?他是否從你手中收到了以壞換好的東西?你豈不是在受洗時就已向神許願並奉獻了嗎?他的誓願是否仍在你身上?你是否「棄絕了魔鬼及其一切作為,這邪惡世界的浮華虛榮,以及肉體一切罪惡的私慾」?你是否覺得自己有義務「遵守神的聖潔旨意和誡命,並一生行在其道中」?這豈不是你的洗禮聖約嗎?你是否已背棄了它?務要小心!神是輕慢不得的:你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如果你奪走神的心,他將剝奪你的天堂。
【第11節】任何不潔淨的牲畜——參《利未記》27:2(注)。
【第13節】要加五分之一——這可能是為了防止輕率的許願和貪婪的贖回。只有祭司才能估價;無論他的估價是多少,凡希望贖回所奉獻之物的人,都必須再加五分之一。因此,如果祭司估價四十舍客勒,原物主若要贖回,就必須支付四十八舍客勒。
【第14節】將他的房屋分別為聖——當房屋如此奉獻後,其年租金將用於會幕(主的殿)的修繕。
【第16節】田地的一部分——雖然原文中沒有前述的詞語,但普遍認為在此應當補上,因為人不可許願奉獻他全部的產業,使家人淪為乞丐,以圖豐富主的聖所:這是神所不允許的。拉比們教導說,無論田地好壞,若其面積足以播種一賀梅珥大麥,則在禧年期間,其估價為四十八舍客勒。**חמר**(chomer,賀梅珥)與**עמר**(omer,俄梅珥)不同:後者約為三夸脫,前者為七十五加侖三品脫(參《出埃及記》16:16的注釋)。有些人認為,土地的估價並非禧年期間全部為五十舍客勒,因為這樣每年僅約三先令;而是根據其產量估價,每產一賀梅珥大麥估價五十舍客勒。
【第18節】如同所歸與的田地——這是**חרם**(cherem),意指一件如此奉獻給神,以致永遠不能再贖回之物。參《利未記》27:29(注)。
【第21節】聖所的舍客勒——一種標準舍客勒;標準器存放在聖所中,用以檢驗和規範全國所有的重量。參《創世記》20:16;《創世記》23:15。
【第25節】凡所歸與的,都不可賣,也不可贖——這就是**חרם**(cherem),它始終意味著對神絕對不可贖回的奉獻。
【第26節】凡人所歸與的——凡被歸與的人,必被處死;或者,有些人理解為,歸主所有,或終生為他服務。這兩節經文所提及的律法,曾被反對神聖啟示的敵人援引,作為摩西律法下曾向神獻人祭的證據;但這絕不能被接受。如果真有這樣的律法,它肯定會更明確地啟示,而不是僅僅留下幾句話,其意義難以確定;而且這些詞語本身也被大多數解經家以不同方式翻譯。在摩西律法下,確實有被定為毀滅的人,這已足夠明顯,因為整個迦南民族就是被至高者親自如此定罪的,因為他們的罪惡滿盈;但他們並未被獻祭給神,整個歷史已充分說明。胡比根(Houbigant)將這段經文理解為僅指這些人;他說:「**Non alios licebat anathemate voveri, quam Chananaeos, quos jusserat Deus ad internecionem deleri.**」(除了迦南人,神命令將他們徹底滅絕,否則不允許將任何人定為毀滅。)這完全正確;但他可以補充說,這是因為他們是最不潔的偶像崇拜者,而且他們的罪惡滿盈。神命令將這些人處死;誰能質疑造物主和公義之源的權利呢?但這與人祭有何關係?毫無關係。這與在正常司法程序中處決普通罪犯或叛徒,與向神獻祭毫無關係。在毀滅這些偶像崇拜者時,沒有任何宗教儀式;也沒有任何事物能使這項行動帶有絲毫獻祭的意味。耶利哥城就是這樣被命令毀滅的(《約書亞記》6:17),亞瑪力人也是如此(《申命記》25:19;《撒母耳記上》15:3):但在所有這些情況下,被命令毀滅的人都是罪惡深重,以致神的公義認為不宜再寬恕。難道每個法律體系都沒有相同的權力嗎?我們難道不為了國家的福祉,將這種權力賦予民事長官嗎?神是生命和死亡的至高仲裁者,在此以其司法和立法能力行事;但這些是公義的受害者,而非宗教祭品。或許有必要進一步指出,本章提到了兩種誓願:1. **נדר**(neder,拿達),(參《利未記》第7章的注釋),這包括所有一旦奉獻,就可以根據祭司的估價,以特定價格贖回的事物。2. **חרם**(cherem,赫倫),那些奉獻給神,且沒有贖回權力的事物;它們是至聖的,即如此絕對地奉獻給神,以致不能更改、轉讓或贖回:這可能是因為沒有像上述情況那樣做出心意上的保留。基於此,這個詞後來被應用於最莊嚴和可怕的逐出教會,意指一個人完全被定罪於報應性公義的打擊之下,永遠無法獲得赦免;因此,這個詞可以很好地應用於迦南人,他們的罪惡滿盈,被無可挽回地判處最終滅絕。
【第27節】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這神聲稱是祂自己的;在此被提及,彷彿是一個完全確定的點,毫無疑問或困難。參我在《創世記》28:22(注)中對此主題的看法,我認為沒有必要再補充任何內容。
【第29節】凡從杖下經過的——這節經文的意義,拉比們解釋得很好:「當一個人要將他的羊群或牛犢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時,他必須將整個羊群關在一個羊圈裡,羊圈只有一個狹窄的門,一次只能讓一隻出來。主人要將十分之一獻給主,就站在門旁,手持一根杖,杖的末端沾有朱紅色或紅赭石。那些羔羊或牛犢的母親站在外面:門打開後,小羊或小牛跑出來與牠們的母親會合;當牠們經過時,主人用杖在牠們上方數著一、二、三、四、五等等,當第十隻出來時,他就用沾色的杖觸摸牠,以此區分牠是十分之一的牛犢、羊等等,無論是瘦弱或肥壯,完美或有瑕疵,都被接受為合法的十分之一。」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說:「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帶入聖約的束縛中」——你們將再次被宣稱為主的產業,並在一切事上奉獻給祂的服事,藉著祂特別的護理和祂慈愛的彰顯,被標記或確定為祂獨特的子民,這似乎就是指這種習俗。
【第31節】這些就是誡命——這個結尾與前一章的結尾非常相似。我已經假設本章應該接在第25章之後,而第26章最初是本書的結尾。艾因斯沃思先生(Mr. Ainsworth)的全部著作都充滿了虔敬的精神,他以以下這些卓越的評論結束本書:——「以色列的什一奉獻,藉著神的誡命,為榮耀祂、供養祂的僕人、並救濟窮人而分別為聖,這教導他們也教導我們,要用我們的財物尊榮主(《箴言》3:9),承認祂是我們一切增長和儲藏的源頭(《申命記》8:13-18;《何西阿書》2:8);要尊榮祂的僕人,並在一切美善的事上與他們分享(《提摩太前書》》5:17-18;《加拉太書》6:6),使那些向我們撒播屬靈種子的人,能收割我們的屬世之物(《哥林多前書》9:11),並將我們所有的施捨出去,使一切都潔淨(《路加福音》11:41),甚至變賣我們所有的,施捨出去;為自己預備永不壞的錢囊,天上永不朽壞的財寶(《路加福音》12:33)。」那些忘記他們的創造主、祂的僕人、和窮人的人,在大日裡絕不可能聽到那蒙福的話:「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病了,你們來看我;我在監裡,你們來看我。」讀者啊,你現在已經讀完了這本最有趣的書;這本書的主題,一般基督徒很少重視。在這裡,你可以發現神聖公義的嚴格要求,罪的罪惡性,誡命的無限廣闊,以及人類一切完全的終結。現在你對這句話有何看法:「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羅馬書》3:19)?但誰是律法以下的人——在神純潔、嚴格、道德律法的定罪權勢之下的人呢?不僅僅是猶太人,而是每一個人類靈魂:所有那些律法被傳給他們,並承認它是神聖啟示,卻未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從罪的罪咎中被救贖的人;因為「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因此,藉著這律法,我們認識罪,卻不能治癒罪。那麼,請聽神對你說的話:「若完全是藉著利未的祭司職任(因為百姓是在這職任下領受律法的),又何必另有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興起,不照亞倫的等次呢?祭司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希伯來書》7:11-12)。「我們所講的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們有這樣一位大祭司,已經坐在天上至大者的右邊,在聖所,就是真帳幕裡作執事;這帳幕是主所支搭的,不是人所支搭的」(《希伯來書》8:1-2)。「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希伯來書》10:4)。「但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不是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是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的救贖。……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藉著他的死,叫那些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的永遠產業。……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希伯來書》9:11-12, 15, 22, 28)。我們看到,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義(稱義)。「但願榮耀、權能歸給那愛我們,用自己的血洗淨我們罪惡,又使我們成為國民,作他父神的祭司的耶穌基督,直到永永遠遠。阿們!」(《啟示錄》1:5-6)。《利未記》中的章節,承接自《出埃及記》的第二十三段。第二十四段,稱為**ויקרא**(vayikra),始於《利未記》1:6,止於《利未記》6:7。第二十五段,稱為**צו**(tsav),始於《利未記》6:8,止於《利未記》8:36。第二十六段,稱為**שמיני**(shemini),始於《利未記》9:1,止於《利未記》11:47。第二十七段,稱為**תזריע**(tazria),始於《利未記》12:1,止於《利未記》13:59。第二十八段,稱為**מצרע**(metsora),始於《利未記》14:1,止於《利未記》15:33。第二十九段,稱為**אחרי מות**(acharey moth),始於《利未記》16:1,止於《利未記》18:30。第三十段,稱為**קדשים**(kedoshim),始於《利未記》19:1,止於《利未記》20:27。第三十一段,稱為**אמר**(emor),始於《利未記》21:1,止於《利未記》24:23。第三十二段,稱為**בהר סיני**(behar Sinai),始於《利未記》25:1,止於《利未記》26:2。第三十三段,稱為**בחקתי**(bechukkothai),始於《利未記》26:3,止於《利未記》27:34。這些章節,正如在《出埃及記》中觀察到的,其技術名稱來自其開頭第一或第二節中某些顯著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