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
2「以色列人要各歸自己的纛下,在本族的旗號那裏,對着會幕的四圍安營。
3在東邊,向日出之地,照着軍隊安營的是猶大營的纛。有亞米拿達的兒子拿順作猶大人的首領。
4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七萬四千六百名。
5挨着他安營的是以薩迦支派。有蘇押的兒子拿坦業作以薩迦人的首領。
6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五萬四千四百名。
7又有西布倫支派。希倫的兒子以利押作西布倫人的首領。
8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五萬七千四百名。
9凡屬猶大營、按着軍隊被數的,共有十八萬六千四百名,要作第一隊往前行。
10「在南邊,按着軍隊是呂便營的纛。有示丟珥的兒子以利蓿作呂便人的首領。
11他軍隊被數的,共有四萬六千五百名。
12挨着他安營的是西緬支派。蘇利沙代的兒子示路蔑作西緬人的首領。
13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五萬九千三百名。
14又有迦得支派。丟珥的兒子以利雅薩作迦得人的首領。
15他軍隊被數的,共有四萬五千六百五十名,
16凡屬呂便營、按着軍隊被數的,共有十五萬一千四百五十名,要作第二隊往前行。
17「隨後,會幕要往前行,有利未營在諸營中間。他們怎樣安營就怎樣往前行,各按本位,各歸本纛。
18「在西邊,按着軍隊是以法蓮營的纛。亞米忽的兒子以利沙瑪作以法蓮人的首領。
19他軍隊被數的,共有四萬零五百名。
20挨着他的是瑪拿西支派。比大蓿的兒子迦瑪列作瑪拿西人的首領。
21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三萬二千二百名。
22又有便雅憫支派。基多尼的兒子亞比但作便雅憫人的首領。
23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三萬五千四百名。
24凡屬以法蓮營、按着軍隊被數的,共有十萬零八千一百名,要作第三隊往前行。
25「在北邊,按着軍隊是但營的纛。亞米沙代的兒子亞希以謝作但人的首領。
26他軍隊被數的,共有六萬二千七百名。
27挨着他安營的是亞設支派。俄蘭的兒子帕結作亞設人的首領。
28他軍隊被數的,共有四萬一千五百名。
29又有拿弗他利支派。以南的兒子亞希拉作拿弗他利人的首領。
30他軍隊被數的,共有五萬三千四百名。
31凡但營被數的,共有十五萬七千六百名,要歸本纛作末隊往前行。」
32這些以色列人,照他們的宗族,按他們的軍隊,在諸營中被數的,共有六十萬零三千五百五十名。
33惟獨利未人沒有數在以色列人中,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3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各人照他們的家室、宗族歸於本纛,安營起行,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民數記 第2章
【第2節】**佳美的樹枝**——猶太人和許多解經家認為這裡指的是香櫞樹,而**茂密的樹枝**則指桃金孃。
【第5節】**使你們的後代知道,等等**——上帝設立這個節期有兩個主要目的:1. 為了永遠紀念祂奇妙的護理和恩典,將他們從埃及領出來,並在曠野中保守他們。2. 藉著引導他們深思從祂最慈悲的手中所領受的莫大恩惠,激發並維持他們感恩和順服的心。上帝慈愛、良善和護理的顯著作為應當特別被紀念。當我們回想自己不配從祂手中領受任何恩惠,而感恩之債是我們唯一能償還的債務時,我們應當樂意、熱切且頻繁地償還。一顆不知感恩的心,是一顆麻木不仁、缺乏愛心、不信和悖逆的心。讀者,祈求上帝使你脫離其影響和咒詛。
【第8節】**引言**
必須為燈提供純淨的橄欖油(利未記 24:1, 24:2)。亞倫要負責使燈從晚上到早晨持續點亮(利未記 24:3, 24:4)。陳設餅的製作和擺放方式(利未記 24:5-8)。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要在聖所吃這餅(利未記 24:9)。關於以色列婦人示羅密之子褻瀆聖名的事件(利未記 24:10, 24:11)。他被囚禁,直到耶和華的心意顯明(利未記 24:12)。他被命令用石頭打死(利未記 24:13, 24:14)。關於咒罵和褻瀆耶和華的條例(利未記 24:15, 24:16)。禁止謀殺的律法(利未記 24:17)。重申「以眼還眼」的報復律(lex talionis)(利未記 24:18-21)。這律法對以色列人和寄居者同樣具有約束力(利未記 24:22)。褻瀆者被石頭打死(利未記 24:23)。
**純淨的橄欖油**——關於這條例的一切解釋,請參閱出埃及記 27:20, 27:21(注)。
【第12節】**烤十二個餅**——關於陳設餅的完整記載,請參閱出埃及記 25:30(注)的注釋;關於擺放陳設餅的桌子、金燈臺和被凱旋帶到羅馬的銀號,請參閱出埃及記 25:31 的注釋。
【第17節】**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的父親是埃及人,等等**——這是一個非常模糊的記載,充滿了許多困難。1. 這樣一個非法結合所生的人竟然被納入以色列人之中,似乎很奇怪。2. 這個混血兒與以色列人爭吵的原因,甚至沒有暗示。拉比們確實以他們的方式彌補了這個不足;他們說他是摩西所殺的那個埃及人的兒子,他試圖在但支派的帳篷中搭帳篷,因為他母親屬於但支派(利未記 24:11),但被該支派的一個人阻止,因為他沒有權利在那些父母都是真正以色列人的人中間佔據一席之地。因此,他們說他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但是,3. 聖經文本沒有告訴我們他褻瀆了什麼名;它只是簡單地說 **וַיִּקֹּב אֶת הַשֵּׁם**(vaiyihkob eth hashshem),他「刺穿、區分、解釋或表達了這個名」(見下文第10點)。由於猶太人認為發音 **יהוה**(Yehovah)這個名是褻瀆的,他們總是將 **אֲדֹנָי**(Adonai,主)或 **הַשֵּׁם**(hashshem,這個名)放在它的位置;但在拉比迷信時代之前,**hashshem** 從未以這種意義使用,因此它在這裡不能代表「耶和華」這個詞。4. 褻瀆耶和華的名在利未記 24:16 中提到,那裡使用的是正確的希伯來語詞 **שֵׁם יְהוָה**(shem Yehovah),而不是拉比的 **הַשֵּׁם**(hashshem),如利未記 24:11。5. 在肯尼科特(Kennicott)和德羅西(De Rossi)校勘的所有手稿中,無論是希伯來文還是撒馬利亞文,沒有一份在此處有「耶和華」這個詞。6. 沒有一個古代譯本,包括《昂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希伯來-撒馬利亞譯本、撒馬利亞譯本、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或《拉丁通行本》(Vulgate Latin),甚至沒有嘗試補充這個聖名。7. 侯比根(Houbigant)認為,這個埃及-以色列人根本沒有使用真神的名,而是用他本國的神之一起誓;如果真是這樣,在以色列營中提及異神的名將構成非常嚴重的罪行,並且肯定會受到利未記 24:14 中提到的懲罰。8. 可能 **הַשֵּׁם**(hashshem)這個詞是某個埃及神祇的專有名稱。9. 第十五節似乎支持這樣一種假設,即這次所提及的神不是真神,因為那裡說:「凡咒罵他神的,**אֱלֹהָיו**(elohaiv),必擔當他的罪」——將承擔作為偶像崇拜者應得的懲罰;「但那褻瀆耶和華名的,**שֵׁם יְהוָה**(shem Yehovah),必被處死」——當他褻瀆這個名(**שֵׁם**,shem)時,他必死(利未記 24:16)。10. 動詞 **נָקַב**(nakab),我們翻譯為「褻瀆」,意為「刺穿、鑽孔、挖空」;也意為「**以名表達或區分**」;參見以賽亞書 62:2;民數記 1:17;歷代志上 12:31;歷代志上 16:41;歷代志上 28:15;或者,正如波斯譯者所說,**sherah kerd, mir an nam**,他「闡明或解釋了這個名」。因此,我們在這裡所稱的一切褻瀆,可能僅指**指明某個假神**,即**稱呼其名**,或**祈求其幫助**;而當談到真神時,它可能指**像偶像崇拜者使用他們偶像的名字一樣,使用那個神聖的名**。關於褻瀆上帝和褻瀆的性質,請參閱馬太福音 9:3 的注釋。無論我們從哪個角度看待這篇長注釋的主題,有一點是足夠清楚的:凡對上帝、祂的作為、祂的完美、祂的護理等說話不敬的人,都缺乏一切道德情感和一切宗教原則,因此對社會來說是如此危險,以至於容許他自由活動將是犯罪,儘管上帝的恆久忍耐可能引導他悔改,因此保守他的生命可能符合憐憫。
【第21節】**將手按在他頭上**——正是藉著這個儀式,聽到他咒罵的人們公開作證,以便他能被完全定罪,因為沒有這個,他的懲罰就不合法。藉著這個儀式,他們也實際上對那人說:「你的血歸到你自己的頭上。」
【第22節】**凡咒罵他神的**——**יְקַלֵּל אֱלֹהָיו**(yekallel Elohaiv),他輕視他,不以應有的敬畏對待他及神聖事物的人,**必擔當他的罪**——這過犯的罪責將歸算於他,他可以預期懲罰。
【第23節】**褻瀆耶和華名的**——**וְנֹקֵב שֵׁם יְהוָה**(venokeb shem Yehovah),他刺穿、貫穿,或者,如一些人翻譯的,闡明耶和華的名;參見利未記 24:10 的注釋。由於這是特別指出神聖本質的名,它應當被視為特別神聖。我們已經看到猶太人從不發音這個名,而且在他們中間停用已久,以至於現在其真實發音已完全失傳;關於「耶和華」這個詞,請參閱出埃及記 6:3(注)。
【第24節】**凡殺人的**——褻瀆上帝,即惡意談論祂的名、祂的屬性、祂的治理和祂的啟示,連同謀殺,都應處以死刑:褻瀆上帝的人是社會的禍害,而故意惡意奪取他人生命的人,當然應當被處死。在這方面,上帝絕對要求「以命償命」。
【第27節】**以傷還傷**——這是「以眼還眼」的報復律(lex talionis)的重申,請參閱出埃及記 21:24(注)的解釋。
【第29節】**你們要有一樣的律法,無論是為寄居的,還是為本地人**——平等的法律,讓每個人都得到相同的保護和特權,這只是健全政治體制的驕傲。尊重和遵守法律的人有權得到保護和支持,他的個人和財產在正義的眼中與君主的個人和財產一樣神聖。不遵守國家法律的人,就喪失了所有受保護和享有特權的權利;他自己的行為定他的罪,正義根據他自己的過犯證據來審判他。行事正直的人不必懼怕民事官員的權力,因為他持劍只是為了懲罰違法者。普遍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沒有人能做得更多,也沒有人應該做得更少:因此,在一個管理良好的國家中,每個人在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保障的一切方面,都必須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特權。讀者,摩西律法就是如此;英國憲法也是如此。
【第30節】**用石頭打死他**——我們不應認為罪犯會暴露在以色列數千人的無拘無束的狂怒之下;那將是野蠻,而非正義,因為這種程序可能會產生並助長最惡劣的脾氣和激情。猶太人自己告訴我們,他們行刑的方式是這樣的:他們將被定罪的人帶到營外,因為他的罪行使他變得不潔,而任何不潔之物都必須被置於營外。當他們來到離行刑地點四肘之內時,如果罪犯是男性,他們會剝去他的衣服,只留一塊布圍在腰間。行刑地點是高處,證人與他一同上去,並將手按在他身上,其目的如利未記 24:14 所述。然後,其中一名證人會用石頭擊打他的腰部;如果他沒有被那一擊打死,那麼證人會拿起一塊大石頭,大到兩個人才能抬起,然後扔在他的胸部。這就是致命一擊(coup de grace),結束了這場悲劇。當一個人被暴民用石頭打死時,野蠻的憤怒武裝了每個人,正義被擱置一旁,人民的意志和狂怒就是法律、法官、陪審團和劊子手。毫無疑問,這種可恥的石刑在猶太人中很常見。參見《卡爾梅特字典》(Calmet's Dict.)中「石刑」條目,以及艾因斯沃思(Ainsworth)對此處的注釋。示羅密之子的罪行是什麼,我們無法明確說明;無疑是某種形式的褻瀆:然而,我們發現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新案例;由於沒有法律可以確定罪行的輕重,也因此無法確定懲罰的程度,所以有必要就此諮詢偉大的立法者;因此,那人被看管起來,直到耶和華的心意顯明。摩西無疑求助於會幕,並從住在基路伯之間的上帝那裡得到了後來提到的指示。耶和華的回答以何種方式傳達,我們不得而知(可能是藉著烏陵和土明),但它以一種排除所有疑慮的方式傳來:那人被宣告有罪,並被判處石刑;在此事件中,制定了一條關於普遍褻瀆的法律。儘管當時的猶太人可能罪孽深重,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們沒有妄稱耶和華的名,褻瀆在他們中間並不常見。但是,對於那些所謂的基督徒,他們的口中充滿咒罵和苦毒,我們該說什麼呢?如果我們中間每個褻瀆者都要被石頭打死,那麼全國各地將有多少人倒下!上帝是恆久忍耐的;願這能引導他們悔改!我們有針對所有褻瀆行為的優秀法律,但是,唉,我們的國家!它們沒有被執行;而那些試圖對褻瀆者、破壞安息日者等執行法律的人,卻被視為好訴訟者和社會和平的攪亂者。上帝難道不會為這些事施行審判嗎?這不僅是對上帝聖言和誡命的蔑視,更是對法律的反叛。
【第32節】**引言**
關於安息年或第七年的律法重申(利未記 25:1-7)。關於禧年或第五十年的律法,以及聖化第五十年(利未記 25:8-12)。在禧年,每個人都要歸回自己的產業(利未記 25:13)。買賣時不可彼此欺壓(利未記 25:14)。買賣的價格應根據禧年未滿的年數來計算(利未記 25:15-17)。順服的應許(利未記 25:18, 25:19)。關於安息年的應許(利未記 25:20-22)。任何產業都不可永久轉讓(利未記 25:23, 25:24)。買賣土地時不可利用人的貧困(利未記 25:25-28)。關於出售城牆內房屋的條例(利未記 25:29, 25:30);在鄉村的房屋(利未記 25:31)。利未人的房屋可隨時贖回(利未記 25:32, 25:33)。利未人郊野的田地不可出售(利未記 25:34)。不可向貧窮的弟兄取利息(利未記 25:35-38)。如果一個以色列人賣給另一個以色列人,他不可被迫像奴隸一樣服役(利未記 25:39),而應像雇工或寄居者,直到禧年(利未記 25:40),那時他和他的家人將獲得自由離開(利未記 25:41);因為上帝聲稱所有以色列人都是祂的僕人,祂已將他們從埃及的奴役中贖回(利未記 25:42, 25:43)。以色列人被允許擁有外邦人的奴僕和婢女,他們用錢買來,應被視為他們的財產(利未記 25:44-46)。如果一個貧窮的以色列人賣給一個富裕的寄居者,他可以由他的親屬,叔叔或叔叔的兒子贖回(利未記 25:47-49)。在禧年之間,他可以被贖回;但如果沒有被贖回,他將在禧年獲得自由(利未記 25:50-54)。上帝作為他們的主人,對他們擁有權利,以此來強制順服(利未記 25:55)。
**地要守安息**——關於這條例的解釋,請參閱出埃及記 23:11(注)。這裡可能會問:如果每年田地的產出僅夠維持居民生活,那麼在第七年沒有田地產出的情況下,人們如何得到供養呢?對此可以回答說,上帝在第六年特別賜下祂的祝福(參見利未記 25:21, 25:22),使地產出三年的果實。這個神蹟多麼令人驚訝和信服啊!這裡可能存在任何欺騙嗎?不!這個神蹟本身就說明了一切,證明了律法的神聖真實性,並從任何試圖指控摩西律法為騙局的體系中奪走了所有的支撐。參見出埃及記 23:11。由此可見,摩西律法必然源於神聖,因為任何有理智的人,若無上帝的權柄,都不可能制定這樣的條例;因為從其頒布之日起的第六年,就足以徹底駁斥他聲稱擁有神聖使命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