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十章
尼希米記 第十章 經文

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哈突、示巴尼、瑪鹿、

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但以理、近頓、巴錄、

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布尼、押甲、比拜、

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亞特、希西家、押朔、

18荷第雅、哈順、比賽、

19哈拉、亞拿突、尼拜、

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亞希雅、哈難、亞難、

27瑪鹿、哈琳、巴拿。

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上帝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上帝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上帝殿的使用,

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上帝殿裏一切的費用。

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上帝的殿裏,照着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壇上。

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

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上帝的殿,交給我們上帝殿裏供職的祭司;

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上帝殿的庫房裏,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上帝殿的屋子裏,收在庫房中。

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

第十章

────────────────────────────────────────────────────────────
第10章
────────────────────────────────────────────────────────────

部門,而祭司和利未人則負責教會事務。這並非將教會與國家混淆,或將國家與教會混淆:兩者是獨立的,但彼此相互支持。國家從未試圖按照自己的意願塑造教會;因為教會是由上帝建立和規範的,其信條和禮儀都不可更改。教會也不干預國家事務,不為其制定新法律、新條例或新官員。因此,兩者之間不會產生嫉妒。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期待一切公共福祉。在每個國家,上帝都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導言**
那些蓋印立約者的名字,【第1-27節】。所有人都莊嚴承諾不與當地居民通婚,【尼10:28-30】;遵守安息日,【尼10:31】;按照律法為聖所提供所需,【尼10:32-36】;並按時繳納什一奉獻,以供養祭司、利未人及其他聖殿官員,【尼10:37-39】。

【第1節】

**現在那些蓋印的**——這裡有四類人蓋印。首先是尼希米,作為他們的省長。其次是祭司,【尼10:2-8】。第三是利未人,【尼10:9-13】。第四是百姓的首領,【尼10:14-27】。奇怪的是,在所有這些人中,我們沒有聽到以斯拉的任何消息,也沒有大祭司以利亞實的消息。也沒有提到任何先知,儘管當時耶路撒冷一定有他們中的一些人。本章除了前兩節外,其餘部分在《阿拉伯譯本》中均缺失;第三節的「巴施戶珥」一詞被保留;本章的其餘部分則總結為「以及他們其餘的會眾」這些話。

【第28節】

**其餘的百姓**——所有人都透過蓋印的各階層代表,認為自己受此約束。

【第29節】

**他們就與他們的弟兄結盟**——儘管他們沒有簽署這份文件,但他們在莊嚴的誓言下約束自己,將履行聖約的條件,並按照摩西的律法行事。

【第30節】

**不將我們的女兒**——不與當地居民通婚。

【第31節】

**帶來貨物**——我們將最莊嚴地遵守安息日。**放棄第七年**——我們將讓土地守安息,每第七年休耕。參閱【出23:10-11】(注)。

【第32節】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捐銀三分之一舍客勒**——根據律法,凡二十歲以上的人,都必須向聖所捐獻半舍客勒,這被稱為他們靈魂的贖價。參閱【出30:11-16】。但為何現在承諾捐獻三分之一舍客勒,而不是律法所要求的半舍客勒呢?對於這個問題,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百姓普遍貧困,這是由於他們在被擄之地經歷了戰爭、傾覆、沉重稅賦等;現在他們歸回,財產甚少,不可能捐獻更多;而且我們知道,根據律法在這種情況下的條款,窮人和富人必須捐獻相同數額,因為這是他們靈魂的贖價;窮人和富人的靈魂價值相同,同樣需要救贖;因為所有人都同樣墮落,所有人都同樣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儘管此時只捐獻了三分之一舍客勒,很可能就是出於上述原因,但當百姓進入更繁榮的狀態時,半舍客勒又恢復了:因為很明顯,在我們主耶穌的時代,這筆錢是繳納的,儘管不是給聖殿,而是給羅馬政府。因此,當那些收取這筆稅款的人來到我們主面前時,他們收取的是**διδραχμα**(didrachma,雙錢),即半舍客勒;而我們主為自己和彼得繳納的錢幣是**stater**(斯塔特),正好包含兩個半舍客勒。參閱【太17:24-27】。

【第34節】

**我們又掣籤,定規每年獻柴的條例**——律法之下似乎沒有獻柴的條例。這是尼提寧人的職責,他們因此被稱為會眾的劈柴挑水者。但很可能在被擄之後,尼提寧人所剩無幾;因為作為基遍人的後裔,他們在以色列人中被視為奴隸,他們無疑會覺得留在被擄之地比與他們以前的主人一同歸回更有利可圖。由於沒有足夠的人為聖殿提供柴火,百姓現在掣籤,不是決定誰來提供柴火,而是決定哪個階層或地區在一年中的特定時間提供柴火,以便有持續的供應。一個地區提供一整年,或第一個月或第一年;另一個地區提供第二個月或第二年;以此類推。現在,掣籤是為了決定哪個地區在第一個月或第一年提供供應;哪個在第二個月;以此類推。當柴火運來時,就交給利未人:他們將其劈開、準備、堆放;需要時,再交給祭司,祭司的職責是將其放在祭壇上。或許這種提供柴火的工作每年只由一個地區進行一次,下一年由另一個地區進行,以此類推:而這種將柴火帶到聖殿的行動最終成為一個盛大的日子;並被定為一個節期,約瑟夫稱之為**Ξυλοφορια**(Xylophoria),即「運柴節」。——參閱《猶太戰記》第二卷,第十七章,第六節,第194頁。這個節期在聖經中沒有提及:當時不需要這樣的制度,因為尼提寧人數量充足。

【第36節】

**又將我們頭生的**——參閱這條律法及其原因,【出13:1-13】。根據這條律法,上帝有權擁有所有頭生的,但他樂意以利未支派代替所有頭生的;因此利未人代替所有支派的頭生子在會幕和聖殿中事奉。

【第38節】

**利未人也要將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上帝殿的庫房**——田地所有出產的什一奉獻都帶給利未人;利未人從中取出十分之一給祭司。這就是所謂的「什一之什一」。這條律法載於【民18:26】。

【第39節】

**我們必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這是一個榮耀的決心;如果他們忠於此,他們至今仍將是一個偉大而善良的民族。但「我們必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意味著什麼呢?我回答:
一、上帝的教會是上帝的殿;他在那裡有他常住的居所。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