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二十章
利未記 第二十章 經文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9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7「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第二十章

利未記 第20章

【第1節】

你們也不可使用法術——**לֹא תְנַחֲשׁוּ**(lo thenachashu)。單憑推測,對於本節所用術語的恰當解釋,助益甚微。**נָחָשׁ**(nachash);參閱創世記3:1的注釋,我們將其譯為「蛇」,但此處的翻譯並不十分恰當;然而,儘管該詞在彼處可能不指蛇,但在其他地方卻有此義。因此,此處所禁止的迷信,可能就是希臘人所稱的「蛇占」(Ophiomanteia),即藉由蛇來占卜。也不可觀兆——**וְלֹא תְעוֹנְנוּ**(velo teonenu),你們不可藉由雲彩來占卜,這也是異教徒中盛行的迷信,如同藉由鳥的飛行來占卜一樣。這些禁令具體指涉何事,我們不得而知。參閱克拉克對創世記41:8的注釋。

【第2節】

你們不可剃頭的周圍——本節及下一節顯然指涉以色列人寄居埃及時,埃及人中必然存在的習俗;這些習俗究竟為何,如今即使是合理的推測也難以斷定。希羅多德觀察到,阿拉伯人為尊崇巴克斯(Bacchus),會剃或剪圓形頭髮,他們說巴克斯的頭髮就是這樣剪的(《歷史》第三卷,第8章)。他也說,利比亞的馬西亞人(Macians)會剪圓形頭髮,只在頭頂留一撮毛髮(《歷史》第四卷,第175章)。今日中國人也以這種方式剪髮。這可能是一種尊崇偶像的行為,因此被禁止以色列人效法。頭髮在古代占卜中被廣泛使用,在希臘人中也用於宗教迷信目的;尤其是在頒布此律法之時,因這被認為是特洛伊戰爭的時代。我們從荷馬的著作中得知,父母習慣將子女的頭髮獻給某位神祇;當子女成年後,他們會將頭髮剪下並獻給神明。阿基里斯(Achilles)在帕特羅克洛斯(Patroclus)的葬禮上,剪下他父親獻給斯佩爾基俄斯河神(river god Sperchius)的金色髮辮,並將其投入河中:
「**Στὰς ἀπανευθε πυρῆς ξανθὴν ἀπεκείρατο χαίτην, Τὴν ῥα Σπερχειῷ ποταμῷ τρέφε τηλεθόωσαν· Ὀχθήσας δ' ἄρα εἶπεν, ἰδὼν ἐπὶ οἴνοπα πόντον· Σπερχει', ἀλλως σοι γε πατὴρ ἠρήσατο Πηλεὺς.**」等等(《伊利亞特》第二十三卷,第142節等)。
「阿基里斯立於火堆旁,剪下金黃的髮辮,
那是他父親獻給斯佩爾基俄斯河神,讓其茂盛生長。
他看著酒色的海洋,嘆息著說:
斯佩爾基俄斯啊!我的父親珀琉斯向你許願,卻是徒然。」(波普譯)
我們從維吉爾的著作中得知,頭頂最上方的髮辮是獻給冥府諸神的;參閱他對狄多(Dido)之死的描述:
「**Nondum illi flavum Proserpina vertice crinem Abstulerat, Stygioque caput damnaverat orco - Hunc ego Diti Sacrum jussa fero; teque isto corpore solvo. Sic ait, et dextra crinem secat.**」(《埃涅阿斯紀》第四卷,第698節)。
「普羅瑟派娜尚未從她頭頂取走金髮,
也未將她的頭顱判給冥府——
我奉命將此獻給冥王;並將你從這軀體中解脫。
她如此說,並用右手剪下髮辮。」(德萊頓譯)
如果頭髮被剪圓並用於此類目的,那麼本節的禁令就立刻有了合理的解釋。鬍鬚的周圍——可能指臉頰上的毛髮,連接頭上的頭髮與鬍鬚。這無疑是以某種特殊方式修剪,用於上述迷信目的。我們自己國家的一些人也以奇特的形式留著這些毛髮;他們最清楚其目的:我們無法精確地說這是古埃及習俗的復興。從現存的古埃及圖像和繪畫中,我們發現他們習慣剃光臉上的所有毛髮,只留下下巴上的毛髮,而後者只在哀悼時才剪掉。

【第3節】

不可為死人割傷身體——眾所周知,古人在悲傷時表現得非常激烈,撕扯頭髮和臉,捶打胸膛等。維吉爾描寫狄多的妹妹「用指甲抓傷臉,用拳頭捶打胸膛」(「**Unguibus ora soror foedans, et pectora pugnis.**」《埃涅阿斯紀》第四卷,第672節)。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在身體上留下標記以尊崇所敬拜的對象,是一種非常古老且普遍的習俗。印度教各個種姓的人,無論是在額頭或其他地方,都帶有所謂的宗派標記,這些標記不僅在世俗層面,也在宗教層面將他們彼此區分開來。大多數近期發現的野蠻民族,他們的臉、手臂、胸部等都經過奇特的雕刻或紋身,很可能是出於迷信目的。古代作家大量記載了為尊崇不同偶像而在臉、手臂等處留下的標記;受默示的作者在啟示錄13:16、13:17;14:9、14:11;15:2;16:2;19:20;20:4中也暗示了這一點,其中假敬拜者被描繪成在手和額頭上接受獸的印記。這些在希臘語中稱為**στίγματα**(stigmata),聖保羅在加拉太書6:17中說:「我身上帶著主耶穌的印記(**stigmata**)」,就是指這些。我曾見過幾例,人們在手臂、胸部等處紋上十字架、聖母瑪利亞等圖案,先刺破皮膚,然後塗上藍色顏料,此後永不褪色。所有這些都是出於迷信目的,本節的禁令可能就是指這些事情。加爾梅(Calmet)在本節的注釋中提供了幾個例子。另參閱馬里納(Mariner)的《東加群島》第一卷,第311-313頁。

【第4節】

不可使你的女兒賣淫——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習俗,古代作家對此類例子記載甚多。根據查士丁(Justin)的說法,塞浦路斯婦女在婚前公開賣淫,以此賺取丈夫在婚禮上給予她們的嫁妝。而根據奧古斯丁(Augustine)的說法,腓尼基人在女兒結婚前,會將她們公開賣淫所得的收入獻給維納斯(Venus)。「**Veneri donum dabant, et prostitutiones filiarum, antequam jungerent eas viris.**」(《上帝之城》第十八卷,第5章);參閱加爾梅。

【第6節】

不可顧念那些有交鬼的——希伯來文**אֹבֹת**(oboth)可能指一種腹語者(engastromuthoi)或類似使徒行傳16:16、16:18中提到的彼得女巫(Pythoness);這些人在受其邪靈影響時,身體會極度膨脹,如希伯來文所暗示的,並在某種狂亂狀態下給出答案。參閱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六卷,第46節等處的一個類似案例:
「**- Deus ecce, Deus! cui talla fanti Ante fores, subito non vultus, non color unus, Non comptae mansere comae; sed pectus anhelum, Et rabie fera corda tument; majorque videri, Nec mortale sonans, afflata est numine quando Jam propiore Dei.**」
「——看哪,神!神來了!她如此說時,
門前突然臉色變異,容顏不再,
髮辮散亂;胸膛喘息,
狂怒使心臟狂跳;身形顯得更高大,
聲音不再凡俗,因神明更近的氣息而受感。」(皮特譯)
也不可尋求巫師——**יִדְּעֹנִים**(yiddeonim),意為「有智慧的」或「知曉的」,源自**יָדַע**(yada),意為「知道」或「理解」;在蘇格蘭稱為「巫師」(wizard),在英格蘭稱為「智者」或「狡猾之人」(wise or cunning man);因此也有「智婦」(wise woman)、「白巫」(white witch)。這裡不僅禁止所有真正與交鬼者、招魂術或魔法迷信打交道的人,也禁止所有自稱能預知未來、算命者、占星家等。試圖知曉上帝不願啟示之事,是對祂的智慧、護理和良善的犯罪。上帝出於憐憫,極大的憐憫,向人隱藏了未來的知識,並以希望——對未來美好事物的期盼——取而代之。參閱克拉克對出埃及記22:18的注釋。

【第7節】

在白髮人面前——參閱克拉克對創世記48:12的注釋。

【第8節】

若有寄居的陌生人——這條保護和安慰陌生人的律法既人道又明智。沒有人比陌生人更孤單,也沒有人比他們更需要仁慈和慈善的幫助:我們可以補充說,那些不受陌生人孤單處境感動的人,既沒有仁慈也沒有慈善。鼓勵陌生人是明智之舉,因為許多人因此而來,不僅是寄居,更是定居在猶太人中間,從而增加了他們的政治力量;這些定居者中有許多人至少成為了「門徒」(proselytes of the gate),如果不是「聖約的歸信者」(proselytes of the covenant),從而使他們的靈魂得救。因此,人道、健全的政策和宗教都說:「不可欺壓寄居的;你要愛他如己。」使徒用一個強有力的論證來勸導人們款待陌生人:「不可忘記用愛心接待客旅;因為曾有接待客旅的,不知不覺就接待了天使」(希伯來書13:2)。摩西也使用了一個強大的動機:「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這裡所闡述的誡命精神,可以用我們主的話語很好地表達:「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

【第10節】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你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違背最嚴格的公義,尤其是在以下四個方面,若能正確理解,這四點涵蓋了人與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1. 審判:所有提交給民事官員的案件;他必須根據律法審判和裁決。2. 丈量:**בַּמִּדָּה**(bammiddah),指長度和面積的度量,如猶太人使用的蘆葦、肘、尺、虎口、手掌寬;或我們使用的碼、英尺、英寸。3. 稱重:**בַּמִּשְׁקָל**(bammishkal),指任何需要稱重之物,所有砝碼都必須符合聖所中用於校準其他砝碼的標準,如出埃及記30:13;歷代志上23:29所示;這些砝碼包括他連得、舍客勒、大麥粒等。4. 容量:**בַּמְּשׂוּרָה**(bammesurah),我們的術語即源於此。這指所有容量的度量,如賀梅珥、伊法、細亞、欣、俄梅珥、迦弗、羅格。所有這些都已在出埃及記16:16的注釋中解釋。

【第11節】

公義的秤——秤、桿秤等。砝碼,**אֲבָנִים**(abanim),石頭,因為砝碼最初似乎是用石頭製成的。伊法、欣等,見前文。

【第12節】

你們要遵守我一切的律例——**חֻקֹּתַי**(chukkothi),源自**חֹק**(chak),意為「描繪、標記或勾勒」;指我所描繪的公義,以及我所勾勒的職責之路。典章,**מִשְׁפָּטַי**(mishpatai),源自**שָׁפַט**(shaphat),意為「辨別、決定、引導」等;指神聖智慧所辨別為對人最有利的,所決定將促進人最大利益的,以及所引導人憑良心去實行的。參閱利未記26:15的注釋。1. 本章雖極為重要,卻存在許多難題,但這些難題僅對我們而言;對以色列人而言,本章所含誡命無疑是完全清楚的。然而,我們已付出相當努力使其清晰,任何認真思考的人閱讀後必有所獲。2. 關於不公、欺詐、誹謗、敵意等誡命,值得每位基督徒留意;而關於迷信習俗的誡命亦然;從後者我們得知,求助於占星家、算命師等,以獲取失物或被盜物品的情報,或預知自己或他人未來的事件,在上帝眼中是極其有罪的。那些求助於此類人者,等於放棄了他們的洗禮,實際上也放棄了上帝的護理和聖言。3. 關於窮人、雇工和陌生人的人道與憐憫誡命,值得我們最嚴肅的關注。而關於度量衡、貿易以及整個交換正義體系的誡命,對於個人福祉與舒適,以及國家安全與繁榮而言,其遵守的重要性亦不亞於前者。

【第14節】

導言:獻子給摩洛(Molech)及其懲罰(利未記20:1-5)。諮詢巫師等(利未記20:6-8)。不敬父母(利未記20:9)。姦淫(利未記20:10)。亂倫結合(利未記20:11-12)。獸交(利未記20:13-16)。亂倫與不潔的各種情況(利未記20:17-21)。勸勉與應許(利未記20:22-24)。潔淨與不潔動物的區別必須仔細遵守(利未記20:25)。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離,以便他們能成為聖潔(利未記20:26)。重申禁止巫師和交鬼者的律法(利未記20:27)。

【第15節】

將他的子孫獻給摩洛——關於利未記18:21注釋中所述,我們可以補充的是,拉比們描述這個偶像(它可能是太陽影響的代表或象徵性擬人化)是由黃銅製成,形狀像人,頭部像牛;內部點燃火焰,將要獻祭的孩子放在它的手臂中,活活烤死。另有人說,這個中空的偶像內部有七個隔間;其中一個放麵粉,第二個放斑鳩,第三個放母羊,第四個放公羊,第五個放小牛,第六個放公牛,第七個放孩子,通過從外部加熱雕像,所有這些都一起活活燒死。我對這些說法,無論是來自猶太拉比還是基督徒拉比,都表示懷疑。聖經中沒有所有這些的證據。而且,關於猶太人是否曾向摩洛獻人祭,只有推測性的證據,且不甚強烈。經常提及的「經火」,可能僅指一種簡單的奉獻儀式,將人奉獻給這個偶像。可能是一種神判,人們突然穿過大火的火焰,雖然可能被燒傷或灼傷,但既未被殺死也未被燒盡。或者他們可能在兩堆大火之間穿過,作為一種潔淨儀式。參閱利未記20:14;利未記18:21的注釋。凱撒(Caesar)在他的《高盧戰記》第六卷,第16章中提到德魯伊(Druids)的一個類似習俗。他們用柳條編織一個偶像,將他們判處死刑的人關在裡面,然後將整個偶像點燃,所有人都一起被燒死。

【第19節】

交鬼的——參閱利未記19:31和出埃及記22:18的注釋。

【第22節】

咒罵父母的——參閱創世記48:12和出埃及記20:12的注釋。凡是認真遵守第五條誡命的人,都不會面臨這種審判。**יְקַלֵּל**(yekallel)這個詞不僅指咒罵,也指輕蔑和不敬地談論某人,輕視;因此,所有旨在貶低父母在他人眼中的言論,或使他們的判斷、虔誠等受到懷疑和輕蔑的言論,都可能包含在內;儘管特別指的是咒罵或用侮辱和辱罵性語言對待父母的行為。

【第23節】

犯姦淫的——關於出埃及記20:14注釋中所述,我們可以補充的是,「adultery」(姦淫)一詞源自拉丁文**adulterium**,它由**ad**(向或與)和**alter**(另一個)組成,或者根據明修(Minshieu)的說法,源自**ad alterius forum**,意指「接近他人床榻者」。

【第25節】

他們行了亂倫的事——參閱利未記18章,特別是利未記18:6的注釋。

【第27節】

他們要被火燒死——由於這裡提到了更嚴重的罪行(參閱利未記20:11和20:17),其中犯法者被命令只是處死或剪除,因此本節所提及的罪行很可能不是活活燒死,而是某種烙印,使他們此後永遠蒙羞。我無需補充,原文**בָּאֵשׁ יִשְׂרְפוּ**(baesh yishrephu),在不違背其語法意義的情況下,可以如上理解,儘管在其他地方它確實用於表示被火燒盡。但所討論的案例需要一些解釋;情況是這樣的:一個男人娶了一個妻子,之後又娶了他的岳母或妻子的母親為妻:現在,對於這種罪行,經文說他們三人都將被火燒死,這被理解為他們將被活活燒死。然而,我們可以安全地假設,第一任妻子是完全無辜的,並且是合法結婚的:因為一個男人可以娶單身的女兒,或者娶寡婦的母親,在這兩種情況下,男人或他所娶的一方都無可指責;因此,罪行在於同時娶了兩人。所以,要麼他們都被烙印為臭名昭著的人,這對第一任妻子來說無疑是足夠嚴厲的;要麼男人和後娶的女人被燒死:但經文說,「他與她們」,因此,我們應該尋求對「他們要被火燒死」的另一種解釋,而不是通常的解釋。用熱鐵烙印肯定能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所有理想目的;而且由於摩西律法普遍以人道著稱,似乎有必要將這些詞的含義限制如上。

【第29節】

若婦人與獸淫合——我們有世上最傑出的歷史學家之一希羅多德的權威證實,這在埃及並非聞所未聞的罪行;甚至在他身處埃及時,就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Ἐγένετο δ' ἐν τῷ νο μῷ τούτῳ ἐπ' ἐμεῦ τοῦτο τὸ τέρας, Γυναικὶ Τράγος ἐμίσγετο ἀναφανδόν. Τοῦτο ἐς ἐπίδειξιν ἀνθρώπων ἀπικετο.**(希羅多德《歷史》第二卷,第108頁,蓋爾倫敦1679年版)。「在我記憶中,在這個地區發生了這件駭人聽聞的事:一隻公山羊公然與一個女人交合,以至於所有人都知道了。」在此之後,我們還需要驚訝上帝為何會制定這類律法嗎?因為這些可憎之事不僅在埃及人中實行,而且是迷信宗教體系的一部分。這一觀察將解釋摩西律法中許多奇怪的禁令;其他一些原因不那麼明顯的禁令,如果我們有更豐富的該國習俗歷史記載,我們也會同樣理解其恰當性。

【第35節】

免得你們所去居住之地把你們吐出——參閱利未記18:25注釋中對此生動擬人化的解釋。由此我們得知,迦南諸國的罪惡之杯已滿;根據神聖的公義,他們不能再被寬恕。

【第37節】

流奶與蜜之地——參閱出埃及記3:8注釋中對此的解釋。

【第38節】

潔淨的牲畜和不潔淨的牲畜——參閱利未記11章的注釋。

【第40節】

交鬼的——一種靈或惡魔,據說通過魔法儀式被束縛,應其召喚者的呼喚而顯現。參閱創世記41:8;出埃及記7:11、7:22、7:25;以及利未記19:31的注釋。從我們所了解的埃及和迦南的各種可憎之事中,我們不禁為人性感到羞恥;因為無論何處,只要缺乏教化,缺乏上帝的啟示,人性在原則上就盡是卑劣,在實踐上就盡是可憎。如果沒有那公義的準則——上帝所啟示的律法,如果生命和不朽沒有藉著福音在他們中間顯明,那麼地球上任何地方都不會與埃及和迦南有實質性的不同。從這些記載中,我們很容易在古希臘和義大利找到類似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神聖啟示的絕對必要性,沒有它,人即使在最佳狀態下,也與禽獸無異。

【第42節】

導言:祭司不可為死人哀悼,除非是近親,如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和未婚的姊妹(利未記21:1-4)。他們不可剃頭或鬍鬚,也不可在身上割傷,因為他們歸上帝為聖(利未記21:5-6)。祭司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婦人或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利未記21:7-8)。關於祭司的女兒自污(利未記21:9)。大祭司不可披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利未記21:10);不可靠近死屍(利未記21:11);也不可離開聖所(利未記21:12)。關於他的婚姻和後代(利未記21:13-15)。任何有殘疾的人都不可作祭司,任何有此處提及的殘疾的人都不可在上帝的敬拜中供職(利未記21:16-24)。
【第1節】不可為死人玷污自己——祭司不可協助處理屍體,或為安葬預備屍體。任何與死者的接觸都被認為是玷污性的,可能是因為那時已發生腐爛;而動物的腐爛一直為所有人所厭惡。

【第45節】

在他百姓中為首的——**בַּעַל**(baal)一詞意為主人、首領、丈夫等,在此處有各種翻譯。1. 他既是百姓中的首領,那麼看到他處於哀悼所必然暗示的這種屈辱狀態是不合適的。2. 即使是丈夫,他也不可為妻子的死亡玷污自己,因為上帝的膏油在他身上。但第一種解釋似乎是最好的。

【第46節】

他們不可剃頭——參閱利未記19:27的注釋。據推測,這些事情之所以被特別禁止,是因為埃及祭司迷信地使用這些習俗。根據希羅多德的說法,埃及祭司每三天剃光全身的毛髮,以便在聖殿中供職時身上沒有任何不潔。這似乎是異教徒中的普遍習俗。在《巴錄書》6:31中,巴比倫的祭司被描繪成坐在他們的聖殿裡,衣服撕裂,頭和鬍鬚剃光,頭上什麼也沒有。每個人都知道天主教祭司的剃髮禮。這難道不應該避免,以免接近異教習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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