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二十一章
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 經文

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6要歸上帝為聖,不可褻瀆上帝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上帝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

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上帝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上帝的聖所,因為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13他要娶處女為妻。

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16耶和華對摩西說:

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

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19折腳折手的、

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上帝的食物。

22上帝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第二十一章
【第1節】

【第7節】**妓女**——指娼妓,即使是已悔改的。**被玷污的**——指異教徒,或非真心相信真神者。**被丈夫所休的婦人**——因為這種情況本身可能導致懷疑,認為祭司與被休婦人之前可能存在不正當關係。

【第3節】

【第9節】**她必被火焚燒**——可能不是活活燒死,而是先勒死,然後再焚燒。不過,也可能僅指某種烙印刑罰。

【第4節】

【第10節】**那作大祭司的**——這是首次引入此稱謂;這個稱謂非常強調,**הכהן הגדול**(haccohen haggadol,那祭司,偉大的)。關於**כהן**(cohen,祭司)的含義,請參閱 Gen 14:18 的注釋。由於大祭司是我們蒙福之主的代表,因此他被要求特別聖潔;他被視為神在百姓中的君王。

【第6節】

【第12節】**受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祭司藉著他的職分,代表基督的獻祭特質;藉著他的受膏,代表先知的影響力;藉著冠冕,代表我們主的君王尊榮。

【第7節】

【第13節】**他要娶處女為妻**——**בתוליה**(bethuleyha)。這充分證明**בתולה**(bethulah)是希伯來文中「處女」的正確術語;源自強調性的詞根**בתל**(bathal,分離),因為這樣的人處於她獨立的狀態,從未以任何方式與男人結合。

【第11節】

【第17節】**凡身上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從未有過比這更明智、更合理、更適宜的關於聖事的律法。在聖事中供職,自稱是神旨意的解釋者,其個人或舉止不應有任何不能使他在所服事之人眼中受人尊敬之處。反之,如果他有任何個人缺陷,任何可能使他受人輕視或鄙視之處,他的效用將大受損害,甚至完全喪失。然而,如果一個人因逼迫或其他原因在神的工作中受損,他的傷疤是光榮的,會增加他的受人尊敬程度。但如果他帶著這裡所列舉的任何殘疾被接納進入聖職,他將永遠無法獲得,也絕不可能獲得對其效用至關重要的那種尊敬。不要有人說這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我們不受其約束。這是一條永恆的律法,建立在理性、合宜性、常識和絕對必要性之上。祭司、先知、基督徒的牧者,是耶穌基督的代表;他的個人、舉止或教義,都不可有任何不配他所代表之人的地方。一個畸形的人,即使在外交智慧上爐火純青,任何開明的宮廷也不會聘用他作為大使,如果能找到任何合適、無瑕疵的人選的話。

【第12節】

【第18節】**瞎眼的**——指單眼失明;因為完全失明的人不可能從事這種服事。**扁鼻子的**——像猿猴一樣的扁鼻;這是最佳譯本的解釋。**肢體有餘的**——例如六指、六趾等。

【第13節】

【第19節】**腳有殘疾的,或手有殘疾的**——指畸形足、弓形腿等;或腳踝、手腕或手指脫臼。

【14節】
【第20節】**駝背的**——指駝背或脊椎彎曲。**矮小的**,**דק**(dak),指身材過短或過瘦,以致於外貌特別引人注目或顯得可笑。**眼有毛病的**——指眼睛上有突起物、明顯的斑點或充血。**長癬的,或長疥的**——指身體狀況不佳,表現為壞血病或淋巴結核病症。**睪丸損壞的**——指疝氣;這種病症會使他無法履行職責,因為職責可能常常非常勞累。在上述殘疾列表中,我們看到有些殘疾可能使祭司在人眼中受人輕視,並導致人們不僅輕視那個人,也輕視聖職本身;我們也看到有些殘疾會嚴重妨礙他履行聖職職責,因此任何有此類殘疾的人,根據這條律法,都被排除在聖職之外。這裡列舉的殘疾被一些人從寓言的角度來看待,彷彿僅指道德純潔的必要性;但儘管內心的聖潔和生命的公義對於神的僕人來說是絕對必要的,但我完全相信,神在此處所指的,是沒有上述缺陷,並且是出於我已提出的那些原因。然而,必須承認,確實有一些著名的神學家是畸形的;也有一些帶有某些殘疾的人被聘用於基督徒聖職,並且卓有成效。然而,即使根據基督徒體系更廣泛的解釋來審視,摩西的規定也只允許極少數例外。「希伯來人說,總共有120種殘疾會使祭司失去資格——頭部8種,頸部2種,耳朵9種,眉毛5種,眼瞼7種,眼睛19種,鼻子9種,嘴巴9種,腹部3種,背部3種,手部7種,隱私部位16種,身體任何部位8種,皮膚8種,以及力量和呼吸7種。」——艾因斯沃斯(Ainsworth)。在古代,即使在異教徒中,外貌最受尊敬的人也被任命為祭司;在古希臘和羅馬,皇帝既是君王也是祭司。據說梅特勒斯(Metellus)在維斯塔神廟失火時,為搶救帕拉第翁(Palladium)而失去一隻眼睛,儘管他為公眾立下如此卓越的功勞,卻被拒絕擔任祭司,因為公眾認為有任何肢體缺陷的祭司都應被視為不祥而避開——參見多德(Dodd)。「在希臘的伊利斯(Elis),法官會選出外貌最英俊的男子來搬運神聖的器皿;次於他美貌和優雅的男子牽牛;第三位外貌出眾者則攜帶花環、絲帶、酒和其他用於獻祭的物品。」——《雅典人宴飲錄》(Athen. Deipnisoph.),第十三卷,第二章。過去,英國國教在接納有明顯身體缺陷的人進入聖職時非常謹慎;但現在我們發現,駝背的、頭部畸形的、弓形腿的、畸形足的、獨眼的等等,甚至在他們的高級職位中也有。為什麼我們的主教們要按立這樣的人呢?

【第17節】

【第23節】**他不可進到幔子內**——有殘疾的祭司不被允許進入至聖所,也不被允許燒香,獻陳設餅,點金燈臺等。簡而言之,他不被允許執行任何祭司的實質職能。1. 對猶太大祭司所要求的極高完美,主要是為了指出那種祭司職分的完美,而猶太祭司職分只是其預表。然而,正如使徒向我們保證的,那律法沒有使任何事完全,卻指出了那最完美的祭司職分和獻祭,藉此我們得以親近神。2. 既然任何有殘疾的人都不能進入至聖所,而這至聖所是神國的預表,那麼任何污穢之物都不能進入天堂;因為他為他的教會捨己,為要潔淨教會歸於自己,並最終將其呈現在神榮耀的面前,沒有斑點、皺紋或任何類似的瑕疵,弗 5:27;這段經文顯然是指前面經文中的指示。讀者啊,你是否已成為神和羔羊的君王和祭司?你是否已獲得,或者正在熱切尋求那沒有聖潔就不能見天國的聖潔呢?

【第20節】

【導言】關於祭司的不潔淨,使他們無法在聖事中供職,利 22:1-5。他們應如何潔淨,利 22:6, 利 22:7。祭司不可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但必須遵守神的律例,利 22:8, 利 22:9。任何外人、寄居的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利 22:10。用錢買來的僕人可以吃聖物,利 22:11。祭司家中哪些人不可吃聖物,利 22:12, 利 22:13。關於不合適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聖物,利 22:14-16。甘心祭和一般獻祭必須是無瑕疵的,利 22:17-25。不同動物獻給神的年齡,利 22:26, 利 22:27。不可在同一天獻動物及其幼崽,利 22:28。感恩祭應如何獻上,利 22:29, 利 22:30。所有神的訓詞都應遵守,及其原因,利 22:31-33。

【第21節】

【第2節】**你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遠離**——本章延續前一章的主題,並補充一點:除了祭司的完美之外,獻祭也必須是完美的,這是不可或缺的。根據律法,在神的服事中,不完美的獻祭或不完美的獻祭者都不能被接納。那麼,在聖潔的神與有罪的人之間,多麼需要一位中保啊!我們又怎能期望我們的任何服事,無論多麼真誠和善意,能被接納,除非它們獻在那使禮物成聖的活祭壇上呢?

【第23節】

【第4節】**長大痲瘋的,或有漏症的**——關於大痲瘋病人的情況,請參閱《利未記》第13章和第14章的注釋;關於其他不潔淨,請參閱《利未記》第15章的注釋。

【第29節】

【第10節】**凡外人不可吃聖物**——關於「外人」一詞的含義,請參閱 Exo 12:43 的注釋。猶太人認為這裡的「外人」是指耳朵被刺穿的人(參閱 Exo 21:6 的注釋),而「寄居的」是指在安息年將獲得自由的僕人。這兩種人都不得吃聖物,因為他們不完全是祭司家庭的成員,可能會出去甚至被異教徒的可憎之物玷污;但用錢買來的僕人或奴隸,利 22:11,可以吃這些東西,因為他永遠是主人的財產。我們看到,在摩西律法下,在某些限制下擁有奴隸是合法的;但這些奴隸是從異教徒中買來的,並接受了真宗教的教導:因此我們發現,如上述情況,他們被視為祭司自己家庭的一部分,並受到相應的對待。他們確實享有寄居者或雇工所沒有的特權;因此,他們的情況比在不同歐洲政府下的奴隸要好得多,那些無情的奴隸主通常不關心他們的靈魂,而他們自己卻敢於宣稱信奉基督教,並引用摩西律法來為他們的奴隸制度辯護。這種行為多麼荒謬!多麼不可容忍!

【第32節】

【第13節】**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又歸回父家**——在孟加拉,寡婦在丈夫去世後返回父家並不少見:她與自己家庭的聯繫從未像歐洲國家那樣完全斷絕。孟加拉成千上萬的寡婦,其丈夫在婚禮完成前去世,從未離開過父母——沃德(Ward)。

【第33節】

【第14節】**他就要把五分之一加在上面**——他無意中吃掉的聖物應當公平估價,然後他應在此價值上再加五分之一,將總數交給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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