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十八章
利未記 第十八章 經文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第十八章

利未記 第18章

【引言】百姓受命要遠離埃及人和迦南人的惡行(利18:1-3)。他們要遵行神的典章,謹守祂的律例,好叫他們存活(利18:4-5)。禁止與近親結婚(利18:6)。不可與母親或繼母結婚(利18:7-8);不可與姊妹或繼姊妹結婚(利18:9);不可與孫女結婚(利18:10);不可與繼母的女兒結婚(利18:11);不可與姑母或姨母結婚(利18:12-13);不可與叔伯的妻子結婚(利18:14);不可與兒媳結婚(利18:15);不可與嫂子或弟媳結婚(利18:16);不可與婦人及其女兒、孫女或外孫女結婚(利18:17);不可同時娶兩姊妹為妻(利18:18)。禁止數種可憎的行為(利18:19-23),迦南人等曾犯這些罪,因此被趕出那地(利18:24-25)。百姓受勸戒要遠離這些可憎之事,免得他們像那地的原住民一樣被對待,以致被趕出(利18:26-28)。對不順從者的威脅(利18:29),以及對順從者的應許(利18:30)。

【第3節】

埃及地的惡行——迦南地的惡行——指前一章(利17:7)所提及的敬拜鬼魔、野獸等,以及本章(利18:21-23)所提及的可憎之事。

【第6節】

任何近親——**כָּל־שְׁאֵר בְּשָׂרוֹ**(col shear besaro,他肉體的一切餘剩),即任何與他家族特別親近的人,其中所禁止的親屬關係在第7至17節(利18:7-17)中詳細列出。儘管這裡有這些禁令,但顯然在世界的初期,非常近親的人必須結為夫妻;甚至兄弟也必須與自己的姊妹結婚。亞當的家庭必然如此。在這些最初的例子中,這是出於必要;當這種必要性不再存在時,這件事就變得不合宜且不恰當,原因有二:1. 為了不使對親屬的自然義務與社會或政治義務混淆;因為一個人能否同時既是兄弟又是丈夫,既是兒子又是丈夫,並履行這兩者的職責呢?不可能。2. 透過與其他家族通婚,社會契約的紐帶可以得到加強和擴展,這樣對鄰舍的愛等,就能立即被感受到不僅是健全政策的原則,也是一個非常實際且容易履行的義務;從而防止了爭鬥、分裂和戰爭。

【第16節】

你兄弟的妻子——這是一種非法的婚姻,除非兄弟無子而死。在這種情況下,她不僅可以合法地嫁給她的小叔或大伯,而且根據律法(申25:5),他也有義務娶她為妻。

【第18節】

娶姊妹為妻——你不可同時娶兩個姊妹,就像雅各娶拉結和利亞一樣;但這條律法中沒有任何規定,禁止在姊妹去世後娶她的姊妹為妻;因此經文說:「不可在姊妹活著的時候娶她,與她作對」,這可能暗示了利亞和拉結之間存在的嫉妒和煩惱,這些煩惱常常擾亂了家庭的和平。有些人認為這段經文也可以理解為禁止一夫多妻制。

【第19節】

她不潔淨的時候——參閱克拉克對利15:24的注釋。

【第20節】

你鄰舍的妻子——參閱克拉克對出20:14的注釋。

【第21節】

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這個偶像的名字首次在此處提及。由於**מֹלֶךְ**(molech 或 melech)這個詞意為「王」或「統治者」,很可能這個偶像代表太陽;尤其因為火似乎在其崇拜中被大量使用。關於「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的含義有幾種觀點:1. 有些人認為人類的精液被獻在火上給這個偶像。2. 另一些人認為孩子們實際上被當作燔祭獻給他。3. 但還有些人認為孩子們並非被燒,而只是經火,或在兩堆火之間經過,作為對他的奉獻。根據注釋家的意見,有幾處經文似乎強烈暗示,有些孩子確實被活活燒死獻給這個偶像;參閱詩106:38;耶7:31;結23:37-39等。拉比們則堅稱,另一些孩子只是透過在兩堆火之間經過來奉獻給他;如果亞哈斯只有一個兒子希西家(儘管他可能還有其他兒子,參閱代下28:3),據說他曾使兒子經火獻給摩洛(王下16:3),但他後來繼承了父親的王位(王下18:1),因此這只能是一種奉獻,他那拜偶像的父親意圖藉此讓他早早地投入這個鬼魔的服事。參閱克拉克對利20:2的注釋。

【第22節】

與男人——這種可憎的罪行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以及迦南人中都很常見,在我們國家可能被判處死刑。

【第23節】

與任何獸——這種可憎之事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也應處以死刑。任何婦人站在獸前——毫無疑問,這在埃及經常發生;我們已經從希羅多德的證詞中看到,當他在埃及時,確實發生過這樣的事實。參閱克拉克對利17:7的注釋,並參閱克拉克對利20:16的注釋。

【第25節】

地就吐出她的居民——這是一個非常有力的人格化修辭手法;這種修辭手法將任何無生命的事物描繪成具有人類的情感和理性。這裡,土地被描繪成一個有智慧的生命,對道德上的善惡有著深刻而精微的感知:關於百姓可憎之事的資訊傳達給這被擬人化的土地,土地因此深受影響,產生了噁心感,並將其可憎和被咒詛的居民吐了出來。受默示的作者使用這種修辭手法是很自然的,因為他必須描述如此眾多且巨大的可憎之事,這必然以他所描繪的土地受影響的方式,幾乎同樣地影響了他。

【第30節】

你們要謹守我的典章——唯一能保守自己免於一切虛假崇拜的方法,就是認真思考並虔誠遵守真宗教的典章。凡在神的事上,只做到「經上如此記載,我便應當如此行」的人,絕不可能接受錯誤的信條,也不會行出迷信的崇拜行為。1. 「耶和華的律法全備」這句話多麼真實!它在小小的篇幅中,以最細緻的細節,包含了所有旨在教導、引導、說服、糾正和堅固人心的一切。凡有傾向敗壞或傷害人的,它都禁止;凡能安慰人、促進並保障人最大益處的,它都命令。它顧及人一切可能的光景,審視人一切的關係,並為人今生和永恆的幸福提供保障。2. 由於人的靈魂被玷污並傾向於玷污,律法的偉大教義是「歸耶和華為聖」:它在所有命令、訓誡、典章、禮儀和儀式中,始終如一地持守這一目標。在所有這些方面,它多麼有力地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是前一章的突出教義;這將在所有相信的人身上實現,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讀者啊,為神的律法而頌讚神,因為藉著律法,我們認識罪;也為祂的福音而頌讚祂,因為藉著福音,罪得醫治。讓律法成為你的訓蒙師傅,引你到基督那裡,使你因信稱義;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你身上,使你行事為人,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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