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
2人在那裏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裏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
3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
4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5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
6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
7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
8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
9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
10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11「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12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
1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
14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1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9「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
20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1有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2耶和華對摩西說:
23「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24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
25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6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27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8耶和華對摩西說:
29「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
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
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
34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35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
36就是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
37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
38都是耶和華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利未記 第7章
【第1節】贖愆祭的律例——以及祭司在其中所得的份,利7:1-7。同樣,在贖罪祭和素祭中也是如此,利7:8-10。平安祭的律例,利7:11,無論是感恩祭,利7:12-15;還是許願祭或甘心祭,利7:16-18。關於觸摸不潔之物的肉,利7:19,利7:20,以及觸摸任何不潔之物的人,利7:21。關於吃脂油的律例,利7:22-25,以及關於吃血的律例,利7:26,利7:27。關於平安祭和祭司在其中所得之份的進一步條例,利7:28-36。本章和前幾章所頒布的關於燔祭、素祭、贖罪祭和平安祭的律例和條例的結語,利7:37,利7:38。贖愆祭——參閱本章末尾利7:38(注)。
【第2節】在宰燔祭的地方——即祭壇的北邊,利1:11。
【第3節】肥尾巴——參閱克拉克對利3:9的注釋,其中解釋了本章的主要內容,兩者幾乎相同。
【第4節】在牠們身上的脂油——主要是那些分離的、未與肌肉混合的脂油;例如網膜或網油、腸繫膜的脂油、腎臟周圍的脂油等。參閱克拉克對利3:9等的注釋。
【第8節】祭司要將皮歸自己——派翠克主教(Bishop Patrick)認為,祭司對皮的這項權利始於亞當的獻祭,「因為很可能,」他說,「亞當自己獻了第一個祭,而上帝將皮賜給他,為他和他的妻子製作衣服;循此慣例,祭司們此後便將所有燔祭的皮作為他們的份,這不僅是猶太人,也是外邦人的一種習俗,他們將祭牲的皮獻給祭司,除非這些皮與祭牲一同焚燒,就像猶太人的一些贖罪祭那樣,參閱利4:11。他們還將這些皮用於迷信目的,躺在聖殿的皮上,希望在夢中得到未來事物的啟示。我們在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七卷86-95行中找到了證據:
「——huc dona sacerdos
Cum tulit, et caesarum ovium sub nocte silenti
Pellibus incubuit stratis, somnosque petivit;
Multa modus simulncra videt volitantia miris,
Et varias audit voces, fruiturque deorum
Colloquio, atque imis Acheronta affatur Avernis.
Hic et tum pater ipse petens responsa Latinus
Centum lanigeras mactabat rite bidentes,
Atque harum effultus tergo stratisque jacebat
Velleribus. Subita ex alto vox reddita luco est.」
「首先,在被宰殺的羊的羊毛上,
夜裡,神聖的祭司沉入夢鄉,
當一連串奇妙的幻象,
在他沉睡的眼前飛過。
他呼喚守護冥河的諸神,
受啟示地與神明親密交談。
拉丁國王親自來到這可畏的神諭之地,
首先,他宰殺了一百隻帶羊毛的羊,
然後躺在牠們的羊毛上;從樹林中,
他清晰地聽到了神明的這些話語。——皮特(Pitt)譯」
同樣的迷信,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和目的實踐,至今仍在蘇格蘭高地盛行,讀者可以從沃爾特·司各特爵士(Sir Walter Scott)的《湖上夫人》中的以下注釋中看到:——「蘇格蘭高地人,像所有未開化的人民一樣,有各種迷信的方式來探詢未來。其中最著名的一種是togharm。一個人被裹在新宰殺的公牛皮中,放置在瀑布旁,或懸崖底部,或某些其他奇特、荒野、不尋常的地方,周圍的景色只會讓人聯想到恐怖。在這種情況下,他反覆思考所提出的問題;任何由他高度興奮的想像力所印刻在他腦海中的事物,都被視為那些棲息在這些荒涼隱蔽處的無形靈魂的啟示。諮詢這個神諭的一種方式是,一群人首先退到遠離任何房屋的僻靜之地,在那裡他們選出其中一人,用一張大牛皮將他裹起來,將他全身覆蓋,只露出頭部,然後讓他以這種姿勢過夜,直到他無形的朋友們通過對手頭問題給出適當的答案來解救他;他想像自己從那段時間圍繞在他身邊的幾個人那裡得到了答案。他的同伴們在天亮時回到他身邊;然後他將消息傳達給他們,這往往對那些參與這種不正當探詢的人來說是致命的。」
「亞歷山大·庫珀先生(Mr. Alexander Cooper),現任北維特(North Virt)牧師,告訴我,路易斯島(Isle of Lewis)的約翰·埃拉赫(John Erach)向他保證,他曾因好奇心與一些諮詢這個神諭的人一同前往,並在上述牛皮中度過了一夜,在此期間他感受到並聽到了如此可怕的事情,以至於他無法表達:這對他造成的印象是永遠無法消除的;他說,即使給他一千個世界,他也不會再參與類似的活動,因為這已經使他高度失常。他坦率地承認了這一點,帶著極大的悔恨,似乎對如此重大的罪行深感懺悔:他大約在五年前聲明了這一點,據我所知,他至今仍住在路易斯島。」——《西部群島描述》,第110頁。另參閱彭南特(Pennant)的《蘇格蘭之旅》,第二卷,第301頁;以及沃爾特·司各特爵士的《湖上夫人》。
在爐中烤的——參閱克拉克對利2:5等的注釋。
【第12節】若為感謝獻上——參閱本章末尾利7:38(注)的注釋。
【第15節】不可留到早晨——因為在如此炎熱的國家,肉容易腐爛,而且由於它被視為聖潔之物,將獻給神聖存在的東西暴露於腐爛之中是非常不恰當的。哈默先生(Mr. Harmer)認為,這裡的律法更可能指的是將獻給宗教用途的肉風乾的習俗,這種習俗至今仍在穆斯林中實行。他認為,這可能導致了這項禁令,因為這樣保存的聖肉可能被濫用於迷信目的。因此,上帝在利7:18說:「若平安祭的肉,第三天還有人吃,這祭必不蒙悅納,獻祭的也不算為他所獻的;反倒成了可憎之物,吃這肉的,必擔當他的罪孽。」也就是說,根據哈默先生的假設,這聖肉在獻祭的第一天或第二天之後食用,對吃的人毫無益處;無論之前如何被聖化,在此之後都不再被視為聖潔。參閱哈默的《觀察》,第一卷,第394頁,1808年版。
【第20節】身上帶著不潔淨的——指觸摸了任何不潔淨之物,因此在律法上被玷污,卻沒有洗衣服,也沒有沐浴身體。
【第21節】人的不潔淨——任何潰瘍、瘡、麻風病;或任何令人厭惡或傳染性的皮膚病。
【第23節】牛的、綿羊的、山羊的脂油——任何其他脂油他們都可以吃,但這些動物的脂油是聖潔的,因為牠們是唯一被獻為祭牲的動物,儘管許多其他動物也像牠們一樣屬於潔淨的動物。但很可能這項禁令是指這些動物在獻為祭牲時,並且僅指內臟的脂油,如利7:4所提及的。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這項禁令不可能指脂油,因為脂油是上帝賜給百姓的特別祝福之一。牛的奶油、羊的奶,以及肥羊羔的脂油、巴珊公羊和山羊,都是他賜給他子民的供應。參閱申32:12-14。
【第27節】無論何人——吃任何血——參閱克拉克對創9:4的注釋。必從民中剪除——被逐出上帝的子民,因此被剝奪了他們在產業和祝福中的任何份。參閱克拉克對創17:14的注釋。
【第29節】要將他的供物帶來——指從平安祭中獻給耶和華和祭司的那些東西——艾因斯沃思(Ainsworth)。
【第30節】搖祭——參閱克拉克對出29:27(注)的注釋。
【第32節】右腿——參閱克拉克對出29:27(注)的注釋。
【第36節】在膏立他們的日子——參閱克拉克對出40:15的注釋。
【第38節】在西奈曠野——這些律法很可能是在摩西與上帝同在山上時頒布的;時間是足夠的,因為他總共與上帝同在不少於八十天;頒布律法時四十天,更新律法時四十天。由於本書中不同種類的獻祭命令會反覆出現,我認為最好一次性地對它們進行一般性說明,並定義原始術語,以及舊約中所有與此主題相關的其他術語,以及它們與基督所獻的偉大祭牲之間的關係。
1. **אשם**(Asham,贖愆祭),源自**אשם**(asham,有罪或應受懲罰);因為在這種獻祭中,罪孽被視為轉移到獻給上帝的動物身上,獻祭者從罪的懲罰中被贖回,利7:37。基督被稱為使自己的靈魂成為贖罪祭(**אשם**),賽53:10。
2. **אשה**(Ishsheh,火祭),可能源自**אשש**(ashash,悲傷、憤怒、燃燒);要麼指出罪的痛苦性質,要麼指出罪激怒神聖公義的特性,使犯罪者因此應受焚燒的懲罰,他便使用這種獻祭來擺脫因其過犯而應受的懲罰。它出現在出29:18,以及本書的許多地方。
3. **הבהבים**(Habhabim,重複獻祭),源自**יהב**(yahab,供應)。這個詞只出現在何8:13,可能只表示習慣性獻祭的持續重複,或聖潔事奉各部分的持續進行。
4. **זבח**(Zebach,祭牲),(在迦勒底語中是**דבח**(debach),**ז**(zain)變為**ד**(daleth)),被宰殺獻祭的動物,源自**זבח**(zabach,宰殺);因此獻這種祭牲的祭壇被稱為**מזבח**(mizbeach,獻祭之地)。參閱克拉克對創8:20的注釋。**Zebach**是祭牲的通用名稱。
5. **חג**(Chag,節期),特別是那些定期回歸的節期,源自**חגג**(chagag,慶祝節期,圍繞著跳舞)。參閱出5:1;出12:24。圓形舞蹈可能旨在指出天體的運行,以及不同季節的精確回歸。參閱帕克赫斯特(Parkhurst)。
6. **חטאת**(Chattath)和**חטאה**(Chattaah,贖罪祭),源自**חטא**(chata,射不中目標);它也泛指罪,是一個非常恰當的詞來表達其性質。罪人不斷地追求和尋求幸福;但由於他不在上帝那裡尋求,因此聖經將他描繪為射不中目標,或錯失目標。這正是希臘詞**ἁμαρτια**(hamartia)的確切含義,在我們的譯本中被翻譯為罪和贖罪祭;這也是七十士譯本和新約聖經受啟示的作者用來翻譯希伯來詞的術語。贖罪祭既是對罪孽的承認,承認離棄了活水的泉源,鑿出了不能存水的池子;也是獻祭者堅定決心歸向上帝,那真正純淨的福樂泉源。這個詞經常出現。參閱克拉克對創4:7的注釋。參閱克拉克對創13:13的注釋。
7. **כפר**(Copher,贖罪或代贖),源自**כפר**(caphar,遮蓋、塗抹或廢除契約)。常用來表示為赦免或取消罪孽而作的代贖或贖罪。參閱克拉克對出25:17的注釋。
8. **מועד**(Moed,指定年度節期),源自**יעד**(yaad,指定或設立),指為紀念某些重大事件或拯救而設立的節期,例如從埃及的拯救。參閱出13:10,因此與上面提到的**חג**(chag)不同。參閱克拉克對創1:14的注釋。
9. **מלאים**(Milluim,奉獻或奉獻祭),源自**מלא**(mala,充滿);那些在奉獻中獻上的祭物,祭司可以分享,或者用希伯來語的說法,他們的手被充滿,或者充滿了獻祭者的手。參閱克拉克對出29:19的注釋;並參閱代下13:9。
10. **מנחה**(Minchah,素祭),源自**נח**(nach,休息,勞累後安定下來)。它通常由無生命的物品組成,例如青穗、飽滿的穀穗、麵粉、油和乳香;(參閱利2:1(注)等);可以認為它的名稱來自於人們在秋收果實收穫後,或因獲得任何休息、安逸等而獻給上帝的有意義的供物或祭牲。它經常出現。參閱克拉克對創4:3的注釋。嫉妒祭(民5:15)是一種簡單的**מנחה**(minchah),只由大麥麵粉組成。
11. **מסך**(Mesech)和**ממסך**(Mimsach,混合祭),或混合奠祭,稱為奠祭,賽55:11,源自**מסך**(masach,混合);它似乎通常指陳年葡萄酒與較少的酒混合,使其極易醉人。這種獻祭似乎在真神的崇拜中沒有任何地位;但從賽65:11和箴23:30來看,它似乎被用於偶像崇拜目的,例如希臘羅馬的酒神節,「那時所有人都為榮耀神而喝醉」。
12. **משאת**(Masseeth,供物),帶到聖殿獻給上帝的物品,源自**נשא**(nasa,承擔或攜帶,承擔罪孽);預表性地,出28:38;利10:17;利16:21;真實地,賽53:4,賽53:12。基督的受苦和死亡是真正的**משאת**(masseeth)或替代性地承擔人類的罪孽,正如上面提到的以賽亞書經文充分證明的那樣。參閱福音書作者約翰對此的暗示,約1:29(注);並參閱帕克赫斯特中的詞根。
13. **נדבה**(Nedabah,甘心祭),或自願獻祭;源自**נדב**(nadab,自由、慷慨、尊貴)。一種未受命令,而是作為對上帝特別恩典的非凡感恩的特別證明,或因自願許下的誓言或承諾而獻上的祭,利7:16。
14. **נסך**(Nesech,奠祭),或奠酒,源自**נסך**(nasach,傾倒或倒出)。在條約或聖約的締結或確認時倒出的水或酒。新約中經常提及和引用這種獻祭,因為它預表了基督為世人的罪所流的血;我們的主自己在設立聖餐時也暗示了這一點。整個福音恩典之約被描繪為上帝與人之間的聖約或條約,耶穌基督不僅是中保,也是聖約的祭牲,他的血為確認和堅定上帝與人之間的這項聖約或協議而流出。
15. **עלה**和**עולה**(Olah,燔祭),源自**עלה**(alah,上升),因為這種獻祭完全被焚燒,彷彿以煙霧和蒸汽的形式升到上帝那裡。它是基督犧牲的一個非常明確的預表,因為只有他完全而充分的犧牲才能為世人的罪代贖。在大多數其他獻祭中,祭司,通常還有獻祭者,都有一份,但在全燔祭中,一切都獻給了上帝。
16. **קטרת**(Ketoreth,香或香料祭),源自**קטר**(katar,焚燒),即乳香和其他用於神聖事奉不同部分的香料。聖保羅將基督的犧牲對上帝的悅納與此相比,弗5:2:「基督為我們捨了自己,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給上帝。」從啟5:8我們得知,它也旨在代表聖徒的禱告,這些禱告在祭壇上,即耶穌基督,聖化了每一份禮物,在上帝眼中極為悅納。
17. **קרבן**(Korban,禮物祭),源自**קרב**(karab,靠近或接近)。參閱利1:2(注)對此的解釋。**Korban**是任何一種獻祭的通用名稱,因為人們認為通過這些獻祭可以接近他們的創造主。
18. **שלמים**(Shelamim,平安祭),源自**שלם**(shalam,完成,使完整);因為通過這些獻祭,所缺乏的被認為已經補足,而那被破壞的,即上帝與他受造物因過犯而破壞的聖約,被認為已經修復;因此在獻上這種祭牲之後,真誠而有良知的人有權認為上帝與他之間的裂痕已經彌補,他可以自信地抓住這平安之約。使徒顯然暗示了這一點,弗2:14-19:「他就是我們的平安(即我們的**שלם**(shalam)或平安祭),他使我們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藉著他的肉身廢掉了冤仇,等等。」參閱整段經文,並參閱克拉克對創14:18的注釋。
19. **תודה**(Todah,感謝祭),源自**ידה**(yadah,承認);獻給上帝的祭物,公開承認他的能力、良善、憐憫等。
20. **תנופה**(Tenuphah,搖祭),源自**נף**(naph,伸展);將初熟的果子伸展在上帝面前的獻祭,以承認他護理的良善。這種獻祭從右手移到左手。參閱克拉克對出29:27的注釋。
21. **תרומה**(Terumah,舉祭),源自**רם**(ram,舉起),因為獻祭被舉向天堂,如同搖祭一樣,以表示上帝賜予雨水和豐收季節,並使人心充滿食物和喜樂的恩慈。搖祭是從右到左移動,而舉祭是上下移動;在這兩種情況下,都重複多次。這些獻祭有一個蒙福的傾向,即在人們心中保持對神聖護理和恩賜的依賴感,以及對上帝不斷慷慨供應他們所有需求的義務感。參閱克拉克對出29:27的注釋。
在上述彙編中,據我所能回憶,包含了希伯來聖經中所有表示祭牲、供物、代贖、獻祭等術語的解釋,以及它們與耶穌基督為人類罪孽所作的偉大而唯一充分的代贖、祭牲、供物和滿足之間的關係。更詳細的說明必須在專門論述這些主題的作者那裡尋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