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六章
利未記 第六章 經文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着。

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着的火,不可熄滅。」

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第六章

利未記 第6章

【第1節】

導言:本章律法涉及託管財物的扣留、搶劫與欺詐(利6:1-2);拾獲失物、據為己有及虛假起誓(利6:3)。犯此罪者不僅要歸還非法所得,還要額外加罰五分之一(利6:4-5);並獻上一隻無瑕疵的公綿羊作為贖愆祭獻給耶和華(利6:6-7)。關於燔祭與永不熄滅之火的律法(利6:8-13)。素祭的律法,以及誰可以合法食用(利6:14-18)。關於亞倫及其子孫和繼承人在受膏之日所獻祭物的律法(利6:19-23)。關於贖罪祭的律法,以及誰可以食用(利6:24-30)。

【第2節】

向鄰舍說謊等——這必然是指某人將財物交給鄰舍保管,卻沒有證人證明財物交付的情況;因此,此人可能會否認他曾收到這些財物,因為寄存者無法提供交付的證據。另一方面,一個人也可能誣告鄰舍扣留從未託付給他,或託付後已歸還的財物;因此,這裡的律法對這些點非常謹慎:而且因為在許多情況下,若無神的直接啟示(這在一般情況下不應期望),要查明全部真相是不可能的,所以刑罰非常溫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罪行被發現,此人也可能不像表面看起來那麼有罪。關於此律法的闡述與解釋,請參閱出22:7(注)等。

【第3節】

拾獲失物——羅馬法學家將此確立為一項健全的法學原則:「凡拾獲任何財物並據為己有者,無論是否認識物主,都應被視為竊賊;因為在他們看來,即使拾獲者完全不知曉合法物主,罪行也並未減輕。」**Qui alienum quid jacens lucri faciendi causa sustulit, furti obstringitur, sive scit, cujus sit, sive ignoravit; nihil enim ad furtum minuendum, facit, quod, cujus sit, ignoret**(Digestor, lib. xlvii., Tit. ii., de furtis, Leg. xliii., sec. 4)。關於此主題,每個誠實的人都必須說,凡拾獲任何失物,卻未盡職調查尋找物主者,在健全的政策下,應被視為竊賊。據說,居住在巴克特里亞和印度之間地區的德爾拜人(Dyrbaeans),即使在公共道路上遇到任何失物,也從不觸碰。這在阿爾弗雷德大帝(約公元888年)統治下的這個王國中確實如此;以至於掛在公共道路上的金手鐲,也未被掠奪之手觸碰。梭倫(Solon)的一條法律是:「勿取你未曾放下之物。」在拾獲失物的情況下,遵循此原則是多麼容易:「這不是我的,除非物主已逝且其家族滅絕,否則將其據為己有是犯罪。」當所有應盡的調查都已完成,若仍找不到物主,失物便可合法地被視為拾獲者的財產。

【第5節】

凡他曾虛假起誓的——這假設了一種情況,即某人因良心譴責而自願前來認罪。歸還本金——若財物仍在,則歸還財物本身,或其全部價值,並需額外加罰五分之一。

【第6節】

照你所估定的——請參閱克拉克對利5:15的注釋。

【第8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猶太人從本節開始律法的第25段;毫無疑問,第6章應從此節開始,因為作者進入了一個新主題,而前幾節屬於第5章。編輯精良的希伯來文聖經都從本節開始第6章。

【第9節】

這是燔祭的律法——這律法主要指每日早晚獻的燔祭;由於他已解釋了燔祭的一般性質及其必要的儀式,就獻祭者而言,他現在從祭司的角度來論述,祭司要從獻祭者手中接過祭物,並在燔祭壇上獻給耶和華。因為燔祭要在壇上燒通宵——如果燔祭一次性全部放在火上,就不可能燒通宵。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祭司們輪流守夜,用這祭物的一部分來添火,直到全部燒盡,他們會小心地將其延長到早祭的時間。我們也可以假設早祭也是如此;它也分批在白天燒盡,直到獻晚祭的時間。因此,耶和華面前有持續不斷的火祭;因此在利6:13中說: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如果任何時候需要獻額外的祭物,每日的祭物就會更快地燒盡,以便為這些額外祭物騰出空間。關於此主題的更多內容,請參閱克拉克對利6:23(注)的注釋。希伯來文的學者教導說,早祭之前從未獻過任何祭物;除了逾越節,晚祭之後也從未獻過任何祭物;因為所有的祭物都是在白天獻的。脂肪似乎主要在夜間燃燒,以便有更大的光線和方便保持火種,這在夜間不如白天容易做到。

【第11節】

換上別的衣服——祭司們穿著他們最聖潔的衣服接近祭壇;當他們從祭壇搬運灰燼等物時,他們會換上別的衣服,因為聖潔的衣服只在聖所中使用。潔淨之處——一個沒有死屍、糞便或任何污穢的地方;因為灰燼是聖潔的,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的殘餘。

【第13節】

火要常常燒著——參閱利6:9(注)和利6:20(注)。為了效法這永不熄滅的火,古代波斯拜火教徒(Magi)及其後裔帕西人(Parses)一直保持著永不熄滅的火;後者至今仍延續此習俗。這在《阿維斯塔經》(Zend Avesta)中嚴格規定,該經在他們當中如同《摩西五經》在猶太人當中一樣神聖。一位薩格尼卡婆羅門(Sagnika Brahmin)會保存他在受聖線(poita)儀式時點燃的火,從不讓它熄滅,在婚禮和所有火祭中都使用同一團火,直到最終他的身體也用它焚燒——沃德(Ward)的《習俗》。

【第14節】

素祭——參閱克拉克對利2:1(注)等的注釋。

【第15節】

取出一把細麵——一俄梅珥(omer)細麵,即一伊法(ephah)的十分之一,約等於我們度量衡的三夸脫,是即使最貧窮的人也能獻上的最少量,通常還伴隨一羅格(log)油,約略多於半品脫。麵粉和油的數量可以隨意增加,但不能少於此量。

【第20節】

在他受膏的日子——不僅在那一天,而是從那天起,因為這對他們及其後裔是永遠的定例。參閱利6:22。

【第23節】

祭司所獻的素祭都要全然燒盡——祭司所獻的一切都完全屬於耶和華,因此必須完全燒盡:百姓的祭物獻給耶和華,但祭司可以分食;因此,在壇前事奉的人,就靠壇為生。如果祭司被允許像食用百姓的祭物一樣食用自己的祭物,那就像他們什麼都沒獻一樣,因為他們會將自己獻給耶和華的又取回。提阿多雷(Theodoret)說,這標誌著「上帝對他聖所事奉者所要求的高度完全」,因為他不吃自己的贖罪祭,這假定他沒有任何罪;但艾因斯沃思先生(Mr. Ainsworth)給出了一個更好的理由:「百姓的素祭由為他們贖罪的祭司食用(利6:15-16,利7:7);但因為沒有一個有罪的祭司能為自己贖罪,所以他的素祭不可食用,而要全部在壇上燒盡,以教導他不要指望藉著他的律法事奉或行為得救,而是藉著基督;因為食用贖罪祭象徵著擔負罪人的罪孽」(利10:17)。

【第25節】

在獻燔祭的地方——這裡所指的地方是祭壇的北邊。參閱利1:11。

【第26節】

祭司要吃——從摩西與亞倫的辯論(利10:17)中,我們得知祭司藉著吃百姓的贖罪祭,被視為擔負他們的罪,並象徵性地將罪從他們身上除去:此外,這也是他們維持生計的一部分,或聖經所稱的他們的產業;參閱結44:27-30。這後來被嚴重濫用;因為不適當的人試圖進入祭司職位,僅僅是為了獲得世俗的供養,這在上帝眼中是極其褻瀆的。參閱撒上2:36;耶23:12;結34:2-4;以及何4:8。

【第27節】

凡摸這肉的都要成為聖——艾因斯沃思先生的以下注釋既明智又虔誠:「所有這些儀式都是贖罪祭(無論是可食用的還是要燒盡的)所特有的,超越所有其他至聖之物。正如贖罪祭特別預表基督,他為我們成為罪(林後5:21),所以這條律例——凡摸贖罪祭肉的都要成為聖,沾染血的衣服要洗淨,煮肉的器皿要打破或擦洗沖淨——教導我們對這救贖奧秘的聖潔運用,凡有份於此者,都應當藉著神的靈被洗淨、潔淨和成聖;使我們用聖潔和尊貴持守我們的器皿,不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工具」(帖前4:4;羅6:13)。

【第28節】

瓦器就要打破——加爾梅(Calmet)指出,這應被理解為個人帶到聖殿或會幕院子裡的器皿,而不是屬於祭司用於日常事奉的器皿。他從撒上2:13-14推斷,百姓有時會在會幕的院子裡烹煮他們的祭物,讀者可參閱該處。除了本章已討論的各主題外,可能還需要注意一些細節。**מנחה תמיד**(minchah tamid,常獻的素祭,利6:20)、**אש תמיד**(esh tamid,常燃的火,利6:13)和**עלת תמיד**(olath tamid,常獻的燔祭,出29:42),七十士譯本(LXX)分別譯為**θυσια διαπαντος**(thusia diapantos)、**πυο διαπαντος**(puo diapantos)以及**ὁλοκαυτωσις**(holokautosis)和**ὁλοκαυτωμα διαπαντος**(holokautoma diapantos),這些都為來7:25提供了許多亮光,該處說:「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εις το παντελες**(eis to panteles,完全地,永久地,徹底地)拯救他們;因為他是**παντοτε ζων**(pantote zon,永遠活著)為他們代求。」這些話明顯暗示了摩西在此提及的常獻的素祭、常燃的火和常獻的燔祭。正如素祭或感恩祭應當是永久的,我們對神無數恩典的感恩也應當是永久的。正如燔祭必須是永久的,我們蒙福之主的犧牲也應當被視為永久的獻祭,使所有時代的所有人都能藉著他來到神面前,他以其犧牲的身份永遠活著,為世人代求;因此,他甚至在天上也被描繪成剛被宰殺的羔羊,站在寶座前(啟5:6;來10:19-22)。正如壇上的火必須是永久的,聖靈在教會每個肢體中的影響,以及信徒心中純潔的敬虔之火,也應當永遠充滿活力和持久。為著不斷接續的罪人世代,持續的犧牲是絕對必要的。聖靈對人類靈魂持續的影響是絕對必要的,以應用並使這代贖生效,達到靈魂的救贖。而對神藉著他無法言喻的恩賜所顯明的無比大愛,永不間斷的感恩,也確實是所有嘗過主恩滋味的人所必須的。讀者啊,你是否感受到你對造物主的義務?永不熄滅的火是否在你心靈的祭壇上燃燒?你是否常常仰望耶穌,憑著信心看見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你是否時刻感受到他聖靈的影響,與你的心靈一同見證你是他的兒女,並激勵你行出感恩和順服的行為?如果沒有,基督的信仰至今對你又有何益處呢?對於與上述情況相反的狀態,或許可以這樣說:這不是通往天堂的道路,因為智慧人的生命之道是向上的,使他們可以脫離地下的死亡網羅。因此,起來,抖掉身上的塵土;懇切呼求你的主你的神,願他拯救你的靈魂,使你不致落入永恆死亡的痛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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