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五章
利未記 第五章 經文

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4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

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第五章

利未記 第5章

【第1節】

**引言**
本章論及:
1. 關於證人,若被要求起誓卻拒絕說出真相者(利5:1)。
2. 關於因觸摸不潔之物或不潔之人而沾染污穢者(利5:2-3)。
3. 關於那些憑誓言或起誓約束自己卻未能履行者(利5:5)。
4. 在這些情況下所規定的贖愆祭:一隻綿羊羔或一隻山羊羔(利5:6);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利5:7-10);或一伊法細麵,不加油和乳香(利5:11-13)。
5. 其他關於在聖物上因無知而犯的過犯之律法(利5:14-16)。
6. 關於在未知之事上所犯的過犯(利5:17-19)。

【第1節】

若有人犯罪——一般認為,這裡所指的情況是:某人被民事官員要求宣誓作證,卻拒絕說出他所知道的真相。這樣的人「要擔當他的罪孽」——在神眼中,他將被視為有罪,因為他試圖隱瞞他所知曉的過犯,並且必須預期會因此受到神的懲罰,因為他隱瞞了自己所知情的罪孽,或壓制了本可揭示無辜者清白並懲罰有罪者的真相。

【第2節】

任何不潔之物——無論是潔淨動物的死屍,還是任何不潔生物的活體或死屍。所有這樣的人都必須用清水洗淨衣服和身體,並且被視為不潔直到晚上(利11:24-31)。但如果忽略了這一點,他們就必須獻上贖愆祭。關於這贖愆祭的意義,請參閱利未記第7章的注釋。

【第4節】

行惡或行善——這裡很可能指的是輕率的承諾;因為如果一個人發誓要做一件惡事,儘管遵守這樣的誓言或承諾是犯罪的,但他仍然有罪,因為他發了誓,因此必須獻上贖愆祭。如果他忽略履行他所承諾的善事,他也有罪,並且在這兩種情況下都必須承認自己的罪孽,並獻上贖愆祭。

【第5節】

他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即使沒有這項認罪,單單賠償也是不夠的,因為一個人可以在不怎麼謙卑的情況下進行賠償;但認罪直接有助於謙卑靈魂,因此在聖經中經常要求認罪,因為沒有謙卑就沒有救恩。

【第7節】

若他力不能獻一隻羊羔——請參閱利未記1:16的結尾注釋。

【第8節】

卻不可把牠撕開——請參閱克拉克對利未記1:16的注釋。

【第10節】

他要獻第二隻為燔祭——獻為燔祭的鴿子要完全焚燒,那是屬於神的產業;獻為贖罪祭的鴿子是祭司的產業,在牠的血一部分灑在祭壇邊,其餘倒在祭壇底部之後,祭司可以吃牠。另請參閱利未記6:26。

【第11節】

伊法十分之一——約三夸脫。一伊法約等於七加侖半多一點。

【第15節】

在耶和華的聖物上——這條律法似乎特別與褻瀆聖物和在屬靈事務上的欺詐有關;例如,忽略奉獻或贖回頭生的,扣留初熟之物、什一奉獻等;根據拉比的說法,也包括從神聖事物中謀取任何世俗利益,扣留獻給神之物價格的任何部分,或不履行人所許的願。請參閱艾因斯沃思(Ainsworth)列出的這些事項的長篇清單。照你所估定的——所犯的錯誤或欺詐應按其價值或可出售的謝克勒數來估定。欺詐者必須支付這些款項,並額外加上五分之一,此外還要獻上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作為贖罪祭。經文有些晦澀,但這似乎是其意義。

【第16節】

要賠償——按照前一節所規定的,為他所犯的錯誤作出賠償。

【第19節】

他實在犯了罪——因為他犯了罪,所以他必須獻上祭物。除了這個基礎,他不會被主悅納。讀者啊,你在造物主面前的地位如何?關於本章的主題,作以下反思或許是恰當的。當我們思考神無限的純潔和嚴格的公義,祂誡命的廣闊,我們遲鈍的心去相信,以及我們對神聖職責相對冷淡的履行時,我們的聖潔事物中發現罪孽就不足為奇了;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生命將會是多麼低落!這是神教會中一個嚴重且令人羞辱的邪惡;但還有一個比這更糟的,那就是許多虔誠的人竭力使自己的心與這種不可原諒的不完全狀態和解,並熱切地為其辯護,認為這既是不可避免的又是「有用」的——不可避免,因為他們認為沒有它就無法生活;有用,因為他們認為它有助於謙卑他們!一個人內在的罪越多,他感受到的驕傲就越多;罪越少,謙卑就越多。對神無限慈愛和我們對祂持續依賴的意識,將永遠使靈魂伏在塵土中。罪絕不能成為維持或擴展基督徒生命的必要條件,它是耶穌基督降世為要毀滅的東西;祂的名字被稱為耶穌或救主,因為祂將祂的百姓從他們的罪惡中拯救出來。然而,祂福音的精神和影響在世上是何等微薄!祂拯救那些藉著祂來到父面前的人,直到極致。但唉!這樣得救的人何其少!因為他們不願來到祂那裡得生命。難道有任何基督徒會拒絕向神獻上以下禱告嗎?「全能的神,萬心向祢敞開,無密可藏,求祢藉著聖靈的感動潔淨我們心中的意念,使我們能完全愛祢,並配得稱頌祢的聖名,奉我們主基督的名。阿們。」——《公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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