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幔子彈血七次,
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利未記 第4章
【第1節】導言:本章律法論及因無知而犯的罪所獻的贖罪祭,利未記 4:1-2。祭司因無知犯罪,利未記 4:3-12。全會眾因無知犯罪,利未記 4:13-21。官長因無知犯罪,利未記 4:22-26。平民百姓因無知犯罪,利未記 4:27-35。
【第2節】【第2節】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偶然犯了一件罪——這意思是說,若有人因不認識律法中關於某事的規定,而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未做神所吩咐的事;一旦他得知自己的過犯或疏忽,就應當獻上這裡所規定的祭物,不可認為自己的無知可以作為犯罪的藉口。若有人在得知自己的罪孽後,拒絕獻上這樣的祭物,就是頑固且故意犯罪,對他而言,就再沒有別的贖罪祭了——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與神和好,他所剩下的,只是「等候那可怕的審判」——這審判將吞滅這樣的仇敵;這似乎就是使徒在希伯來書 10:26 等處,引用上述話語時所指的情況。關於這個主題,猶太人和基督徒都提出了許多微妙的問題,但我相信上述解釋是這律法的意義和精神。
【第3節】【第3節】若是受膏的祭司犯罪——這很可能指的是大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因為儘管他比百姓擁有更大的優勢,更熟悉神的律法,且他的嘴唇應當明白並保守知識,但在神的話語尚未完全啟示的時代,他仍有可能因無知而犯罪;而且他的過犯可能產生最惡劣的影響,因為百姓可能因此被引導犯罪。因此,一些解經家以這種方式理解這段經文,並將其翻譯為:「若是受膏的祭司引導百姓犯罪」;或者,更字面地說,「若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以致百姓犯罪」;也就是說,導致百姓犯罪,如同牧人迷失,羊群隨之。
【第4節】【第4節】按手在公牛的頭上——請參閱克拉克對利未記 1:4 的注釋。
【第6節】【第6節】七次——請參閱克拉克對出埃及記 29:30 的注釋。這贖罪祭的血以三種不同方式使用:1. 祭司用指頭蘸血,在幔子前彈血七次,利未記 4:6。2. 他將一些血抹在香壇的角上。3. 他將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下,利未記 4:7。
【第12節】【第12節】營外——這旨在象徵性地表達這罪的罪惡性,以及代贖的有效性。這祭物,因祭司的認罪和按手,將其罪從自身轉移到祭物上,因此變得不潔和可憎,彷彿被帶離了主的視線;它必須從會幕和會眾中被帶到營外,如此,它自身的冒犯性就被除去了,獻祭之人的罪也得以除去。使徒(希伯來書 13:11-13)以最明確的方式將此應用於基督:「原來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作贖罪祭,牠的身體卻被燒在營外。所以,耶穌也為要用自己的血使百姓成聖,就在城門外受苦。這樣,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他去,忍受他所受的凌辱。」
【第13節】【第13節】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錯事——這可能指的是在宗教敬拜行為上的一些疏忽,或是對律法字面意義的一些違犯,這些違犯是因他們當時所處的特殊情況而產生,例如撒母耳記上 14:32 等處所記載的事件,當時百姓因與非利士人作戰而長期過度疲勞,飢餓難耐,就撲向戰利品,取了羊、牛、犢,在地上宰殺,帶血而食;這部分是由於掃羅在撒母耳記上 14:24 所發的魯莽誓言:「凡在晚上以前吃食物的,必受咒詛。」在這種情況下,所獻的祭物和儀式與前述所規定的相同,只是這裡的會眾長老,即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是公會中的三位長老,代表全會眾將手按在祭牲的頭上。
【第22節】【第22節】官長犯罪——在**נשיא**(nasi,領袖)這個詞之下,很可能指的是在百姓中擔任任何政治職位的人,儘管拉比們通常將其理解為君王。在這種情況下,祭物是一隻公山羊,儀式與前述情況大致相同,只是脂肪像平安祭一樣被焚燒。參見利未記 4:26 和利未記 3:5。
【第27節】【第27節】平民百姓——**עם הארץ**(am haarets,這地的人),也就是說,任何不是祭司、君王或官長的個人;任何貧窮或普通的人。這些人中,若有人因無知而犯罪,就必須獻上一隻綿羊羔或一隻山羊羔,儀式與前述情況大致相同。原文可能指最底層的百姓,即勞動或農業階層。本章詳細闡述了因無知而犯的罪的一般情況,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應獻的祭物,可歸納如下:對於百姓、官長和祭司所犯的這類罪和過犯,他們必須獻上贖罪祭。犯罪者必須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並將手按在祭牲頭上,如同前述情況,承認祭物是為他而獻,他因自己的過犯需要它;這樣,他就被視為認罪,而罪也被視為轉移到動物身上,然後流血以作代贖。參見克拉克對利未記 1:4 的注釋。這樣的制度不能被視為僅止於自身,它們必然指向某個無限更重要的事物;簡而言之,它們預表了那位「使自己靈魂作贖罪祭」的基督,以賽亞書 53:10。若脫離這個預表,這些制度似乎既荒謬又不合理。顯然,聖保羅在哥林多後書 5:21 中所指的,正是這些無辜的受造物被帶到神面前作贖罪祭,為有罪之人獻上,他說:「神使那無罪的(**ἁμαρτίαν**,hamartian,贖罪祭)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藉著神的能力和恩典,在他裡面成為聖潔和純潔。值得注意的是,使徒所使用的希臘詞與《七十士譯本》在《摩西五經》中八十多處翻譯希伯來詞**חַטָּאָה**(hattaah,罪)的詞相同,在所有這些地方,我們的譯本都將其譯為「贖罪祭」。即使是因無知而犯的罪,也無法被嚴格而聖潔的律法所忽視;這些罪也需要偉大的代贖:因此,我們應當常常與大衛一同禱告:「求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犯!」詩篇 19:12。人們對這個嚴肅的主題關注何其少!這類罪——有時是因無知,更多時候是因疏忽而犯的罪——被允許在數量上累積,因此在罪責上也累積;從這個事實,我們常常可以解釋許多相對良善的人所經歷的那些痛苦的「被遺棄感」。他們犯了無知或疏忽的罪,卻沒有獻上唯一能為他們代贖的祭物。在成千上萬的情況下,以下這段優美的禱告是何等必要!「願你樂意賜予我們真實的悔改;赦免我們一切的罪、疏忽和無知;並以你聖靈的恩典充滿我們,使我們按照你聖潔的話語修正我們的生活。」——《公禱書》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