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是以色列從但到別是巴,以及住基列地的眾人都出來,如同一人,聚集在米斯巴耶和華面前。
2以色列民的首領,就是各支派的軍長,都站在上帝百姓的會中;拿刀的步兵共有四十萬。
3以色列人上到米斯巴,便雅憫人都聽見了。以色列人說:「請你將這件惡事的情由對我們說明。」
4那利未人,就是被害之婦人的丈夫,回答說:「我和我的妾到了便雅憫的基比亞住宿。
5基比亞人夜間起來,圍了我住的房子,想要殺我,又將我的妾強姦致死。
6我就把我妾的屍身切成塊子,使人拿着傳送以色列得為業的全地,因為基比亞人在以色列中行了兇淫醜惡的事。
7你們以色列人都當籌劃商議。」
8眾民都起來如同一人,說:「我們連一人都不回自己帳棚、自己房屋去。
9我們向基比亞人必這樣行,照所掣的籤去攻擊他們。
10我們要在以色列各支派中,一百人挑取十人,一千人挑取百人,一萬人挑取千人,為民運糧,等大眾到了便雅憫的基比亞,就照基比亞人在以色列中所行的醜事征伐他們。」
11於是以色列眾人彼此連合如同一人,聚集攻擊那城。
12以色列眾支派打發人去,問便雅憫支派的各家說:「你們中間怎麼做了這樣的惡事呢?
13現在你們要將基比亞的那些匪徒交出來,我們好治死他們,從以色列中除掉這惡。」便雅憫人卻不肯聽從他們弟兄以色列人的話。
14便雅憫人從他們的各城裏出來,聚集到了基比亞,要與以色列人打仗。
15那時便雅憫人從各城裏點出拿刀的,共有二萬六千;另外還有基比亞人點出七百精兵。
16在眾軍之中有揀選的七百精兵,都是左手便利的,能用機弦甩石打人,毫髮不差。
17便雅憫人之外,點出以色列人拿刀的,共有四十萬,都是戰士。
18以色列人就起來,到伯特利去求問上帝說:「我們中間誰當首先上去與便雅憫人爭戰呢?」耶和華說:「猶大當先[上去]。」
19以色列人早晨起來,對着基比亞安營。
20以色列人出來,要與便雅憫人打仗,就在基比亞前擺陣。
21便雅憫人就從基比亞出來,當日殺死以色列人二萬二千。
22以色列人彼此奮勇,仍在頭一日擺陣的地方又擺陣。
23未擺陣之先,以色列人上去,在耶和華面前哭號,直到晚上,求問耶和華說:「我們再去與我們弟兄便雅憫人打仗可以不可以?」耶和華說:「可以上去攻擊他們。」
24第二日,以色列人就上前攻擊便雅憫人。
25便雅憫人也在這日從基比亞出來,與以色列人接戰,又殺死他們一萬八千,都是拿刀的。
26以色列眾人就上到伯特利,坐在耶和華面前哭號,當日禁食直到晚上;又在耶和華面前獻燔祭和平安祭。
27那時,上帝的約櫃在那裏;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侍立在約櫃前。以色列人問耶和華說:「我們當再出去與我們弟兄便雅憫人打仗呢?還是罷兵呢?」耶和華說:「你們當上去,因為明日我必將他們交在你們手中。」
29以色列人在基比亞的四圍設下伏兵。
30第三日,以色列人又上去攻擊便雅憫人,在基比亞前擺陣,與前兩次一樣。
31便雅憫人也出來迎敵,就被引誘離城;在田間兩條路上,一通伯特利,一通基比亞,像前兩次,動手殺死以色列人約有三十個。
32便雅憫人說:「他們仍舊敗在我們面前。」但以色列人說:「我們不如逃跑,引誘他們離開城到路上來。」
33以色列眾人都起來,在巴力‧他瑪擺陣,以色列的伏兵從馬利‧迦巴埋伏的地方衝上前去。
34有以色列人中的一萬精兵,來到基比亞前接戰,勢派甚是凶猛;便雅憫人卻不知道災禍臨近了。
35耶和華使以色列人殺敗便雅憫人。那日,以色列人殺死便雅憫人二萬五千一百,都是拿刀的。
36於是便雅憫人知道自己敗了。先是以色列人;因為靠着在基比亞前所設的伏兵,就在便雅憫人面前詐敗。
37伏兵急忙闖進基比亞,用刀殺死全城的人。
38以色列人預先同伏兵約定在城內放火,以煙氣上騰為號。
39以色列人臨退陣的時候,便雅憫人動手殺死以色列人,約有三十個,就說:「他們仍像前次被我們殺敗了。」
40當煙氣如柱從城中上騰的時候,便雅憫人回頭觀看,見全城的[煙氣]沖天。
41以色列人又轉身回來,便雅憫人就甚驚惶,因為看見災禍臨到自己了。
42他們在以色列人面前轉身往曠野逃跑;以色列人在後面追殺。那從各城裏出來的,也都夾攻殺滅他們。
43以色列人圍繞便雅憫人,追趕他們,在他們歇腳之處、對着日出之地的基比亞踐踏他們。
44便雅憫人死了的有一萬八千,都是勇士。
45其餘的人轉身向曠野逃跑,往臨門磐去。以色列人在道路上殺了他們五千人,如拾取遺穗一樣,追到基頓又殺了他們二千人。
46那日便雅憫死了的共有二萬五千人,都是拿刀的勇士。
47只剩下六百人,轉身向曠野逃跑,到了臨門磐,就在那裏住了四個月。
48以色列人又轉到便雅憫地,將各城的人和牲畜,並一切所遇見的,都用刀殺盡,又放火燒了一切城邑。
【第11節】耶弗他與長老們同去——長老們選他作他們的領袖;但要使這選擇有效,必須得到百姓的確認;因此經文說,百姓立他作首領。然而,這事尚未完成;上帝必須作為這項交易的一方被引入;因此耶弗他將他一切的話在耶和華面前說出來——即他與長老和百姓所訂立的條件,他憑此接受了軍隊的指揮權;並且,由於確信上帝的認可,他滿懷信心地投入工作。
【第3節】【第12節】耶弗他打發使者——他希望亞捫人解釋他們對以色列發動戰爭的動機;這樣,他事業的正義性就能更有力地向百姓顯明。
【第4節】【第13節】從亞嫩到雅博,直到約旦河——也就是說,所有曾屬於亞摩利人和摩押人的土地,他們似乎在此次事件中結盟。
【第13節】【第22節】從曠野直到約旦河——從東方的阿拉伯沙漠到西方的約旦河。
【第14節】【第23節】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已經將亞摩利人從他們面前趕出——耶弗他指出,以色列人並非奪取摩押人或亞捫人的土地,而是奪取亞摩利人的土地,這些土地是他們從亞摩利王西宏手中征服的,西宏曾無故挑釁攻擊他們;雖然亞摩利人是從亞捫人手中奪取了這些有爭議的土地,但以色列人持有這些土地的權利是正當的,因為他們不是從亞捫人手中奪取,而是從亞摩利人手中征服的。所以現在耶和華——已經將亞摩利人從他們面前趕出。——以色列人被亞摩利人攻擊時所處的境況,清楚證明,除非耶和華幫助他們,否則他們必被擊敗。上帝擊敗了亞摩利人,並將他們的土地賜給以色列人;因此,他們已經佔有這些土地三百年了(士師記 11:26)。
【第15節】【第24節】你的神基抹所賜給你的,你豈不佔有嗎?——彷彿他說:「你們有一條原則,正如所有民族一樣,他們認為由他們的神所賜的土地,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利,不應將其讓給任何聲索者。你們認為你們所佔有的土地是你們的神基抹所賜的,因此你們不會放棄你們認為憑藉神聖權利所持有的東西。現在,我們知道耶和華,我們的上帝,祂是天地的主,已經將亞摩利人的土地賜給了以色列人;因此我們不會放棄它。」耶弗他抗議的理由是充分且正當的。1. 亞捫人在與亞摩利人的爭鬥中失去了他們的土地。2. 以色列人從亞摩利人手中征服了這些土地,而亞摩利人曾對他們發動了一場極不道德的戰爭。3. 上帝,祂是天地的創造者,已將這些土地作為神聖的恩賜賜給以色列人。4. 因此,他們已經佔有這些土地超過三百年。5. 亞捫人從未收回這些土地,儘管他們在以色列人居住在希實本、亞羅珥和亞嫩沿岸時,曾有多次機會這樣做;但他們沒有收回,因為他們知道以色列人是合法持有這些土地的。亞捫人目前的聲稱是沒有根據且不合理的。
【第18節】【第27節】願耶和華審判者在以色列人中間判斷——如果你們是對的,我們是錯的,那麼耶和華,祂是至高無上且公正不阿的審判者,必會判你們勝訴;我將我事業的正義性交託給祂。
【第20節】【第29節】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耶和華使他有能力完成祂所呼召他去做的工作,從而給了他最有說服力的證明,表明他的事業是正義的。
【第22節】【第31節】必歸耶和華,我也必將她獻為燔祭——原文是**וְהָיָה לַיהוָה וְהַעֲלִיתִהוּ עוֹלָה**(vehayah layhovah, vehaalithihu olah);根據最精確的希伯來學者,其翻譯是:「我必將她獻給耶和華,或我必將她獻為燔祭」;也就是說,「如果這東西適合獻為燔祭,就獻為燔祭;如果適合事奉上帝,就獻給祂。」這種條件必須包含在誓願中,這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沒有這些條件,那必定是異教徒或瘋子的誓願。如果一隻狗遇見他,這不能獻為燔祭;如果他的鄰居或朋友的妻子、兒子或女兒等從他家探訪歸來,他的誓願對他們沒有任何權利。此外,人祭一直是耶和華所憎惡的;這也是上帝趕出迦南人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他們將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在火中焚燒,即通常認為是將他們獻為燔祭。耶弗他是一個深具虔誠的人,這從他整個行為中可見一斑;而且他對摩西律法非常熟悉,該律法禁止所有這類祭祀,並規定了獻祭的內容,這從他與亞捫王和百姓的辯論中(士師記 11:14-27)可見一斑。因此,必須承認他從未許下一些人所認為的那個輕率的誓願;即使他許下了,他也不可能以一些基督徒作家(「不要在迦特傳揚」)所堅持的那種最令人震驚的方式來執行。他不可能犯下他自己剛剛作為上帝公義的執行者去懲罰他人的罪行。有人認為「經文本身在以前可能讀法不同;如果我們將**וְהַעֲלִיתִהוּ עוֹלָה**(I will offer It a burnt-offering,我必將『它』獻為燔祭)改讀為**וְהַעֲלִיתִי הוּא עוֹלָה**(I will offer Him a burnt-offering,我必將『祂』獻為燔祭):這將產生截然不同的意義,更符合一切神聖之事;而且這僅僅是增加一個字母(**א** aleph),並將代詞與動詞分開。現在,字母**א** aleph與緊隨其後在**עוֹלָה**(olah,燔祭)一詞中的字母**ע** ain非常相似,以至於一個字母很容易在另一個字母中丟失,從而使代詞像現在一樣與動詞結合,表達要獻祭的『東西』而不是獻祭的『對象』。經過這個修正,這段經文將讀作:凡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的——必歸耶和華;我必將『祂』獻為燔祭。」對於這個批評,並沒有絕對的必要,因為上述經文中的代詞**הוּ**(hu)同樣可以翻譯為「他」或「它」。經文的後半部分字面意思是「我必將『他』獻為燔祭」,**עוֹלָה**(olah),而不是**לְעוֹלָה**(leolah,為燔祭),後者是希伯來文表達「為」的常用形式。這有力地證明了經文應如此理解:這避免了對**וְהַעֲלִיתִהוּ**(vehaalithihu)中的**ו**(vau)所作的極具爭議的解釋,即「或我必將『它』獻上」,而不是「我必將『他』獻為燔祭」。「從士師記 11:39 看來,耶弗他的女兒顯然不是獻祭給上帝,而是以終身童貞的狀態獻給祂;因為經文說,她未曾與人親近,因為這在以色列中成了定例。**וַתְּהִי חֹק בְּיִשְׂרָאֵל**(vattehi chok beyishrael);即,這樣獻身或奉獻給上帝的人,應當過著不變的獨身生活。因此,這個著名的段落,在不扭曲經文任何部分或任何適當的解釋規則的情況下,消除了所有困難,並使其說出與自身和上帝本性一致的語言。」那些斷言耶弗他確實獻祭了他的女兒的人,試圖從當時的野蠻習俗來為此觀點辯護:但對此可以公正地指出,耶弗他當時是在上帝的靈的影響下(士師記 11:29);而那靈不可能允許他將手沾染自己孩子的血;尤其是在聲稱向那作為人類之父、愛、憐憫和慈悲之源的上帝獻上悅納的祭物。各譯本在澄清經文困難方面幫助甚微。在《約拿單他爾根》中,有一個值得一提的顯著註釋,從中可以看出他爾根譯者認為耶弗他的女兒確實被獻祭了:「他履行了他對她所許的誓願;她未曾與人親近:這在以色列中成了定例,就是無人應當獻他的兒子或女兒為燔祭,像基列人耶弗他所做的,他沒有諮詢祭司非尼哈;因為如果他諮詢了祭司非尼哈,他就會用錢贖回她。」他爾根譯者在此指的是利未記 27:1-5 的律法,其中耶和華規定了那些向耶和華許願的人,無論男女,可以贖回的價格。「人若許特願,所許的人要按你的估價歸耶和華: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子,要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若是女子,你的估價是三十舍客勒;從五歲到二十歲的男子,估價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價十舍客勒。」這也證明耶弗他的女兒沒有被獻祭;因為父親有能力以非常適中的價格贖回她:而且他女兒的血在他眼中肯定比三十舍客勒銀子更有價值。海爾斯博士對此主題進行了詳細探討:他的觀察可在本章末尾看到。
【第24節】【第33節】二十座城——也就是說,他奪取或摧毀了亞捫人的二十座城,並徹底擊潰了他們的整個軍隊。
【第25節】【第34節】擊鼓跳舞——從這個例子我們發現,婦女們出去迎接凱旋歸來的征服者,用樂器、歌唱和舞蹈,這是一種古老的習俗;後來這種習俗得以延續,從撒母耳記上 18:6 的例子中可以清楚看出,大衛擊敗歌利亞和非利士人歸來時,以色列各城的婦女都出來迎接他,唱歌跳舞,並用各種樂器演奏。
【第26節】【第35節】你使我甚是愁苦——他非常痛苦,因為他的女兒是他的獨生女,因他的誓願而無法在以色列中延續他的家族;因為顯然他沒有其他孩子,經文說,除了她以外,他沒有兒子也沒有女兒(士師記 11:34)。因此,他為他的家族將在以色列中滅絕而感到悲傷,這是理所當然的。
【第27節】【第36節】她對他說——這是何等孝順和順服的典範!她既順服,又虔誠,又愛國。在希伯來人中,沒有後代被認為是極大的恥辱;但她不顧這一切,因為她的父親安全了,她的國家也得救了。
【第28節】【第37節】我和我的同伴——她是指她認識的年輕女子,還是指那些以同樣方式(儘管原因不同)獻身於上帝的女子,這並不完全清楚;但她很可能指的是她的同伴:她上山下山可能只是指她在被關在會幕之前,逐一拜訪她們的家;而這種逐一拜訪可能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我傾向於認為這是這個難解句子的意思。
【第30節】【第39節】她未曾與人親近——她終身保持童貞。
【第31節】【第40節】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我確信這不是原文**לְתַנּוֹת לְבַת יִפְתָּח**(lethannoth lebath yiphtach)的正確翻譯。胡比根(Houbigant)將整節經文翻譯為:「但以色列中盛行此習俗,即以色列的處女們在不同時間,每年四天,去見耶弗他的女兒,以便安慰她。」這節經文也證明耶弗他的女兒沒有被獻祭:而且這裡所指的習俗或定例似乎在耶弗他的女兒去世後就沒有持續下去。以下是海爾斯博士對耶弗他誓願的闡釋:——「當耶弗他出去與亞捫人爭戰時,他向耶和華許願說:『你若將亞捫人交在我手中,那麼,我從亞捫人那裡平安回來時,無論何物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必歸耶和華,或我必將它獻為燔祭。』」(士師記 11:30-31)。根據這種對最後一句中兩個連詞**ו**(vau)的翻譯,即「或」、「或」(這在希伯來語慣用語中是合理的,例如「咒罵他父親和母親的」,出埃及記 21:17,七十士譯本、拉丁通行本、他爾根和英文譯本都必然將其譯為分離詞「他父親或母親」,馬太福音 15:4 也證實了這一點,因為該語言中連接詞的稀缺性使得這個連詞常常需要理解為分離詞),這個誓願包含兩部分:1. 凡遇見他的人,必歸耶和華,或獻身於祂的服事;2. 凡遇見他的牲畜,如果是潔淨的,必獻為燔祭歸耶和華。
「這種翻譯和解釋得到了利未記關於誓願的律法的支持。
「**נֶדֶר**(neder),即誓願,通常包括獻給耶和華作虔誠用途的人、牲畜或物品;如果是一個簡單的誓願,如果許願者後悔並希望用金錢來替代,則可以按一定的價格贖回,價格根據人的年齡或性別而定(利未記 27:1-8):這是一個明智的規定,用來補救輕率的誓願。但如果誓願伴隨著**חֵרֶם**(cherem),即奉獻,則不可贖回,如下列情況(利未記 27:28)。
「『然而,凡人所奉獻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自己產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奉獻的,都是歸耶和華為至聖的。』
「這裡原文中的三個**ו**(vau)必須譯為分離詞,或像我們譯本中最後一個實際譯為分離詞一樣,因為有三個不同的奉獻對象,要用於不同的用途:人要獻身於耶和華的服事,如撒母耳由他母親哈拿所獻(撒母耳記上 1:11);牲畜,如果是潔淨的,如牛、羊、山羊、斑鳩或鴿子,要獻為祭物;如果是不潔淨的,如駱駝、馬、驢,則用於會幕或聖殿的搬運服事;土地則成為聖潔的產業。
「因此,這條律法的第一部分明確適用於耶弗他的情況,他將女兒獻給耶和華,或向耶和華開口許願,因此不能反悔,正如他看到女兒和獨生子帶著鼓和舞蹈來迎接他時,在悲痛中宣告的那樣:因此她必然被奉獻,但經她本人同意,在會幕中終身守貞(士師記 11:36-37);這種服事是慣例,因為在第一次米甸戰爭中擄獲的戰利品分配中,所有被擄的處女中,耶和華的貢物是三十二人(民數記 31:15-40)。這個例子似乎決定了她奉獻的性質。
「她父親為此極度悲傷,以及她要求兩個月的寬限期來哀哭她的童貞,這兩者都非常自然。由於沒有其他後代,他只能預見他的名或家族的滅絕;而獨身狀態在各地婦女中都是一種恥辱,在以色列人中更是如此,因此對她來說,這不是普通的犧牲;她雖然慷慨地放棄了,但不能不為失去成為『以色列的母親』而感到遺憾。他照著所許的願向她行了,她也未曾與人親近,或終身保持童貞(士師記 11:34-39)。
「還有另一種不可贖回的奉獻情況,緊隨其後(利未記 27:29)。這種情況與前一種有實質區別。
「1. 它僅限於奉獻『人』,省略了牲畜和土地。2. 它不涉及私人財產,如前述。3. 其對象要被徹底毀滅,而不是歸耶和華為至聖。因此,這條律法涉及被上帝、百姓或官長奉獻毀滅的外邦人或公敵。我們在聖經中都有這些例子。
「1. 亞瑪力人和迦南人是由上帝親自奉獻的。因此,掃羅因饒恕亞瑪力王亞甲而犯了律法,正如撒母耳責備他的那樣(撒母耳記上 15:33):『撒母耳在耶和華面前將亞甲砍成碎塊』;不是像伏爾泰所說的作為祭物,而是作為一個罪犯,他的刀曾使許多婦女喪子。根據這條律法,在戰鬥中被饒恕的米甸婦女被殺(民數記 31:14-17)。
「2. 在何珥山,當以色列人被南方迦南人的亞拉得王攻擊,並俘虜了一些人時,他們向耶和華許願,如果耶和華將迦南人交在他們手中,他們就必將迦南人和他們的城邑徹底毀滅,耶和華也批准了;因此那地方被稱為何珥瑪,因為誓願伴隨著**חֵרֶם**(cherem),即奉獻毀滅(民數記 21:1-3);誓願也實現了(士師記 1:17)。
「3. 在非利士戰爭中,掃羅使百姓起誓,並咒詛任何在晚上之前嘗食物的人。他的兒子約拿單無意中吃了蜂房的蜜,不知道他父親的誓言,為此掃羅判他死刑。但百姓介入,因他的公共服務而救了他;因此他們以集體身份行使了廢除不合理誓言的權力。因此,後一種情況與耶弗他的誓願完全無關,他的誓願不是針對被奉獻毀滅的外敵或國內違法者,相反,這是一個感恩的誓願,因此它恰當地屬於前一種情況。而且耶弗他不可能犧牲他的女兒(根據普遍的觀點),這可以從以下考慮中看出:——
「1. 將兒女獻給摩洛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祂在無數經文中表達了祂的憎惡,並且這被一條明確的律法所禁止,違者處死,因為這是玷污上帝的聖所,褻瀆祂的聖名(利未記 20:2-3)。因此,向耶和華自己獻上這樣的祭物,必定是更大的憎惡,舊約律法中沒有任何這樣的先例。
「2. 律法之前的以撒事件是不相關的,因為以撒沒有被獻祭,這只是為了考驗亞伯拉罕的信心。
「3. 任何父親,僅憑自己的權威,無論如何都不能處死一個有罪的,更不用說無辜的孩子,除非有官長的判決(申命記 21:18-21)和百姓的同意,就像約拿單的例子一樣。
「4. 《米示拿》(猶太人的傳統律法)明確反對這一點;第212節:『如果一個猶太人奉獻他的兒子或女兒,他的男僕或女僕,他們是希伯來人,這個奉獻將是無效的,因為沒有人可以奉獻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或其生命他沒有絕對處置權的東西。』這些論點似乎對犧牲的說法具有決定性意義;而且耶弗他不可能違背女兒的意願將她奉獻為獨身,這從歷史中可以清楚看出,也從以色列眾女兒對她孝順和不幸命運的高度評價中可以看出,她們每年四天定期舉行紀念活動來慶祝(士師記 11:40)。」——《新編年史分析》,第三卷,第319頁。許多學者認為伊菲革涅亞(Iphigenia)的著名犧牲是一個基於耶弗他女兒故事的寓言;德拉沃爾先生(M. De Lavaur)在《神聖歷史與寓言的比較》(Conference de la Fable avec l'Histoire Sainte)中如此追溯了兩者的平行之處:——「伊菲革涅亞被她的父親阿伽門農獻祭的寓言,被如此多的詩人歌頌,被他們之後的如此多歷史學家敘述,並在希臘和法國劇院中頌揚,所有了解聖經並特別關注聖經的人都承認,這是耶弗他女兒被她父親獻祭的故事的一個改編版本。讓我們特別考慮各個部分,並從《士師記》第十一章的原文闡釋開始。
「聖經歷史學家告訴我們,基列的兒子耶弗他是一位偉大而英勇的將領。以色列人因上帝的憤怒,被迫與亞捫人作戰(大約在特洛伊戰爭時期),他們聚集起來,強迫耶弗他來幫助他們,並選他作他們對抗亞捫人的將領。他接受了指揮權,條件是如果上帝賜他勝利,他們就承認他為他們的君主。他們以誓言應許了這一點;所有百姓都在猶大支派的米斯巴城選了他。他首先派使者到亞捫王那裡,詢問他為何對以色列邊境犯下如此多的不義行為和劫掠。對方藉口他的百姓曾遭受原始以色列人的一些古老損害,來為他所犯的劫掠辯護,並且不接受耶弗他使者提出的合理建議。現在他向上帝祈求,並被祂的靈充滿,他便出兵攻打亞捫人,他熱切渴望光榮地完成任務,並確保這場重要戰爭的成功,他向耶和華許願,在他從勝利歸來時,凡從他家出來迎接他的第一件東西,他必獻為祭物或燔祭。
「然後他與亞捫人作戰,並徹底擊敗了他們;他凱旋歸家時,上帝允許他的獨生女兒是第一個出來迎接他的。耶弗他看到她時驚恐萬分,撕裂衣服,喊道:『唉!唉!我的女兒,你使我甚是愁苦;因為我向耶和華開了口,不能反悔。』他的女兒充滿勇氣和虔誠,明白他誓願的含義,勸他履行他向耶和華所許的願,這對她來說將是極其愉快的,因為耶和華已經為他和他國家的敵人報了仇;她只求允許她和她的同伴上山,哀哭在以色列中不育所帶來的恥辱,因為每個人都希望彌賽亞能從自己的家族中降生。耶弗他不能拒絕她的請求。她於是去了,兩個月後回來,將自己交給父親,父親就照著所許的願向她行了。
「一些拉比和許多非常有學問的基督教學者相信,耶弗他的女兒並非真的被獻祭,而是她的童貞被獻給上帝,她與世隔絕;這似乎確實暗示在聖經歷史學家的記載中:『她未曾與人親近。』這是一種神秘的死亡,因為它使她失去了彌賽亞可能從其後裔中降生的榮耀的一切希望。由此產生了後來在以色列中遵守的習俗,即每年在某個季節,處女們聚集在山上,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現在讓我們考慮伊菲革涅亞寓言的主要特徵。根據良好的年代學計算,兩者的時間非常接近。伊菲革涅亞這個名字取自耶弗他的女兒的觀點,似乎很有根據;是的,兩者的符合是顯而易見的。只需稍作改動,伊菲革涅亞就成了伊弗提革涅亞(Iphthygenia),字面意思是『耶弗他的女兒』。阿伽門農被描述為一位英勇的戰士和傑出的將領,由希臘人選為他們的君主和將軍,對抗特洛伊人,這是所有聚集在波奧提亞的奧利斯(Aulis)的希臘人一致同意的。
「他一接受指揮,就派使者到特洛伊王普里阿摩斯那裡,要求賠償希臘人所抱怨的海倫被劫持事件。特洛伊人拒絕答應,阿伽門農為了爭取諸神的保護,這些神似乎對希臘人感到憤怒並反對他們事業的成功,在向他們獻祭後,去諮詢他們的解釋者卡爾卡斯(Chalchas),卡爾卡斯宣稱諸神,特別是黛安娜,除非犧牲阿伽門農的女兒伊菲革涅亞,否則不會平息。
「西塞羅在他的《論義務》(Offices)中說,阿伽門農為了在與特洛伊人的戰爭中獲得諸神的保護,許願將他王國中所有出生中最美麗的獻給他們;當發現他的女兒伊菲革涅亞在美貌上超越所有其他人時,他認為自己受誓願約束必須犧牲她。西塞羅譴責了這一點,正確地判斷,違背誓願比犯下弒親罪惡要輕。西塞羅的這個記載使這個寓言完全符合歷史。
「阿伽門農起初對這個命令感到震驚和困擾,但還是同意了:但他後來後悔失去了女兒。詩人們將他描繪成在猶豫不決,懷疑諸神是否會要求這樣的弒親行為;但最終,他的責任感和榮譽感戰勝了他的父愛,他的女兒,曾熱切勸他履行對諸神的誓願,在她的同伴們的哀悼聲中被帶到祭壇前;正如奧維德和歐里庇得斯所記載的,見《變形記》第13卷。
「一些作者認為她確實被獻祭了;但另一些更人道的作者說,她被諸神用雲彩接走,諸神對預期的犧牲感到滿意,用一隻母鹿代替了她,祭祀就此完成。克里特人狄克提斯(Dictys Cretensis)說,這隻動物是為了拯救伊菲革涅亞而替代的。
「如此遙遠時代的年代學,在許多方面都必然是不確定的。希臘人和羅馬人都承認,在第一次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除了寓言之外別無他物,而第一次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開始至少在特洛伊毀滅後四百五十年,所羅門之後二百四十年。至於所羅門的時代,沒有什麼比《列王紀上》第六章所記載的更確鑿的了,即從摩西帶領出埃及到他開始建造聖殿,是四百八十年。
「根據普遍的觀點,特洛伊的陷落被置於所羅門統治前一百八十年;但根據一些學者,所羅門的統治比荷馬早三個世紀,而那些將其置於最低限度的人也認為至少早一個世紀。事實上,確定荷馬確切的活躍時間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保薩尼亞斯(Pausanias)發現作者們對此有如此多的分歧,以至於他不知如何判斷。然而,對我們來說,只要承認所羅門至少比荷馬早一個世紀就足夠了,荷馬在特洛伊陷落後兩個多世紀才寫作,他是這場著名圍城戰最古老的歷史學家。」
【第33節】【引言】以法蓮人因耶弗他沒有召他們去攻打亞捫人而向他發怒,並威脅要毀滅他(士師記 12:1)。他為自己辯護(士師記 12:2-3);並武裝基列人對抗以法蓮人;他們與之作戰,在約旦河渡口殺死了四萬二千名以法蓮人(士師記 12:4-6)。耶弗他去世,他治理以色列六年(士師記 12:7)。益珊治理七年(士師記 12:8)。他的後代和去世(士師記 12:9-10)。以倫治理十年,去世(士師記 12:11-12)。押頓治理八年(士師記 12:13)。他的後代和去世(士師記 12:14-15)。
【第1節】以法蓮人聚集起來——**וַיִּצְעַק**(vaiyitstsaek),他們互相召集武裝;召集他們所有的支派和朋友武裝起來,要毀滅耶弗他和基列人,因為他們嫉妒基列人可能獲得過多的權力。
【第3節】我將我的性命放在手中——我使自己面臨最大的困難和危險。但這種說法從何而來?可能源於一個人握住他的劍、矛或弓。「這是我的生命捍衛者;我的生命依賴於此,以及我對它的適當使用。」當一個人拔劍對抗敵人時,他的敵人自然會瞄準他的生命;而他手中的劍是他唯一的防禦。那時,就是戰鬥並征服,否則就死。因此耶弗他將他的性命放在手中。這個短語在聖經的其他一些地方也出現過;見撒母耳記上 19:5;撒母耳記上 28:21。征服者的話(以賽亞書 63:5)似乎證實了上述觀點:「我觀看,沒有人幫助;我詫異,沒有人扶持;所以我的膀臂為我施行拯救」;即,我靠自己的膀臂保全了我的生命,並毀滅了我的敵人。
【第36節】【第4節】與以法蓮人爭戰——有些解經家認為,以法蓮人曾兩次戰敗:第一次是上述經文所提,第二次則是由於本節末尾所提的嘲諷之語:「你們基列人是以法蓮的逃民。」這句責罵的重點何在,或其原因為何,並不容易確定。
【第38節】【第6節】請你說「示播列」;他卻說「西播列」——原文僅在第一個字母上有所不同,**ס**(samech,撒母耳)取代了**ש**(sheen,希恩);**אמר נא שבלת ויאמר סבלת**(emar na Shibboleth, vaiyomer Sibboleth)。許多人認為,**ש**(seen,無點時發音為seen,加點時發音為sheen)與**ס**(samech,撒母耳)之間的區別是難以察覺的。然而,對希伯來人而言,這兩者之間無疑存在著極為明顯的區別。大多數歐洲人,甚至大多數撰寫希伯來語文法書的人,幾乎察覺不到阿拉伯語中seen和saad的區別;但由於這兩個字母不僅在阿拉伯語中,也在希伯來語中是詞根字母,因此其發音上的差異必然是耳朵能夠清晰辨別的;否則,若非發音清晰可辨,就無法確定任何包含這些字母的詞根,只能憑猜測。對於以阿拉伯語為母語的人來說,聽到母語者說話,能立刻辨別出來;但**ש**(seen)與**ס**(samech),以及seen與saad之間特徵性差異的精微發音,歐洲人很少能掌握。如果**ש**(seen)與**ס**(samech)之間沒有區別,除了馬所拉點符現在所賦予的,那麼**ס**(samech)就不會用於**סבלת**(sibboleth)這個詞中,而會用**ש**(seen),寫作**שבלת**。但以法蓮人在發音上必然存在著非常顯著的差異,因為他們將**שבלת**(shibboleth,麥穗,參閱 Job 24:24)說成**סבלת**(sibboleth),後者意為「重擔」(出埃及記 6:6);而那些無法正確發出這個測試音的人,確實背負了沉重的負擔。很可能以法蓮人在發「sh」音方面,與基列人的差異,就像英格蘭北部某些地區的人在發「r」音方面,與該國其他居民的差異一樣。波斯人普遍無法發「th」音,但在阿拉伯人中卻是常見的發音。直到今天,許多德國猶太人無法發**ת**(th)音,而代之以「ss」音:例如,他們將**בית**(beith,房屋)說成「bess」。理查森先生(Mr. Richardson)在他《波斯語和阿拉伯語詞典》前言的《東方民族語言、文學與風俗論》("Dissertation on the Languages, Literature, and Manners of the Eastern Nations," p. ii., 4th. edition)中,對阿拉伯費利克斯(Arabia Felix)盛行的不同方言,其中主要是希米亞特(Hemyaret)和古萊什(Koreish)方言,提出了一些觀察。為了闡明手頭的論點,他引用了穆罕默德文獻中的以下故事:「一位附庸國的使者被派去見托巴(tobba,君主),當他被引見時,那位君主說了『T'heb』這個詞,在希米亞特方言中意為『請坐』;不幸的是,在使者自己的方言中,它卻意味著『跳下去』;於是,他以對君主命令的獨特順從,立刻從城堡牆上跳下,喪命了。」儘管以法蓮人沒有不同的方言,但他們顯然有不同的發音,這使得對其他人來說,相同發音器官的字母混淆了,從而不僅產生了不同的聲音,甚至產生了相反的意義。這足以測試出一個以法蓮人;而那些在約旦渡口沒有按照命令說話的人,就是說出了自己的性命。因為他不能發音正確——這對原文**ולא יכין לדבר כן**(velo yachin ledabber ken)來說,並非一個糟糕的譯法:「他們沒有指導如何這樣說。」但肯尼科特(Kennicott)和德羅西(De Rossi)的十三份手稿,以及兩份古老版本,將**יכין**(yachin,指導)讀作**יבין**(yabin);「他們不明白如何這樣說。」各譯本在本節中採取了很大的自由度。《拉丁通行本》(Vulgate)進行了釋義:「Dic ergo Shibboleth, quod interpretatur spica: qui respondebat Sibboleth; eadem litera spicam exprimere non valens.」(「所以請說『示播列』,其意為麥穗:但他回答『西播列』;無法用那個字母表達麥穗。」)在我非常古老的《拉丁通行本》副本中,可能是初版,測試詞是sebboleth,而以法蓮人的發音是thebboleth。但cebboleth是《康普魯頓多語聖經》(Complutensian Polyglot)的讀法,並得到我一份手稿的支持,然而前一種讀法thebboleth則在我兩份手稿中發現。《他爾根》(Chaldee)將基列人的發音寫作**שובלתא**(shubbaltha),以法蓮人的發音寫作**סבלתא**(subbaltha)。《敘利亞譯本》(Syriac)有shelba和sebla。《阿拉伯譯本》(Arabic)有相同的詞,帶有sheen和seen;並補充說:「他說Sebla,因為以法蓮人無法發出sheen這個字母。」這些細節,儘管乍看之下微不足道,但對於聖經評論家來說,將不會被認為不重要。
【第40節】【第8節】在他之後是以利善——看來在耶弗他執政的六年、以利善的七年、以倫的十年、以及押頓的八年(總共三十一年)期間,以色列人在其所有邊界都享有和平;我們將在下一章發現,在這段安息時期,他們敗壞了自己,隨後被交到非利士人的權勢之下。1. 我們發現以利善有一個大家庭,六十個孩子;押頓有四十個兒子和三十個孫子;他們生活奢華,這裡用他們騎著七十匹小驢來表達;這就像我們現在會說他們都擁有自己的馬車一樣;因為在那些日子裡,騎著精美的驢子,其尊貴程度不亞於我們現在乘坐馬車。2. 在這些後期士師的統治期間,以色列人的民事狀況似乎沒有發生任何特別的事情;沒有提及他們的行政是好是壞;也沒有提及宗教狀況。很可能他們在外部享有和平,而他們的士師能夠防止內部的紛爭和叛亂。然而,毫無疑問,神在他們中間動工,儘管沒有人記錄祂的手或祂的靈的作為;但那些敬畏祂的人,無疑為祂恩典之道作了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