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三十五章
約伯記 第三十五章 經文

1以利戶又說:

2你以為有理, 或以為你的公義勝於上帝的公義,

3才說這與我有甚麼益處? [我不犯罪]比犯罪有甚麼好處呢?

4我要回答你和在你這裏的朋友。

5你要向天觀看, 瞻望那高於你的穹蒼。

6你若犯罪,能使上帝受何害呢? 你的過犯加增,能使上帝受何損呢?

7你若是公義,還能加增他甚麼呢? 他從你手裏還接受甚麼呢?

8你的過惡[或能害]你這類的人; 你的公義[或能叫]世人[得益處]。

9人因多受欺壓就哀求, 因受能者的轄制便求救,

10卻無人說:造我的上帝在哪裏? 他使人夜間歌唱,

11教訓我們勝於地上的走獸, 使我們有聰明勝於空中的飛鳥。

12他們在那裏, 因惡人的驕傲呼求,卻無人答應。

13虛妄的[呼求],上帝必不垂聽; 全能者也必不眷顧。

14何況你說,你不得見他; 你的案件在他面前,你等候他吧。

15但如今因他未曾發怒降罰, 也不甚理會狂傲,

16所以約伯開口說虛妄的話, 多發無知識的言語。

第三十五章
【第31節】

我的琴也變為悲哀——我的琴不再彈奏,我唯一的音樂是我自己的哀號。我的簫——**עגב**(uggab)是什麼,我們不得而知;它很可能是一種管樂器。他的琴,**כנור**(kinnor),和他的簫,**עגב**(uggab),都同樣靜默無聲,或者只用於悲傷的歌謠。本章充滿了最痛苦和最悲愴的憂傷;然而,它卻被一種平靜和謙卑的精神所調和,這在約伯於第十九章(Job 19:25)提到那次非凡的啟示之前,他的哀嘆中並未顯現。在他確信他的救贖主是永活的上帝之後,他順服了上帝的護理,親吻了管教的杖,雖然在持續不斷的苦難中深感痛苦,但他並非沒有希望地哀傷。如果約伯的呻吟如此巨大,他的打擊也確實沉重。

【第2節】

引言 約伯莊嚴地聲明他的貞潔和正直(Job 31:1-12);他的人道(Job 31:13-16);他的慈善和憐憫(Job 31:17-23);他對貪婪和偶像崇拜的憎惡(Job 31:24-32);以及他樂意承認自己的錯誤(Job 31:33, Job 31:34);並希望對他的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深信這將完全顯明他的清白(Job 31:36-40)。

【第1節】

我與我的眼睛立約——**ברית כרתי לעיני**(berith carati leeynai):我與我的眼睛「切立」或「分開」了盟約的祭物。我的良心和我的眼睛是立約的雙方;上帝是審判者;因此,我受約束,不以愉悅或貪婪的眼光看待任何可能玷污我的良心或羞辱我的上帝的事物。我為何注視處女呢?——**ומה אתבונן על בתולה**(umah ethbonen al bethulah)。我為何要專注於沉思或思考**בתולה**(Bethulah)呢?**בתולה**(Bethulah)在此可能指偶像,這很有可能。桑科尼亞托(Sanchoniatho)觀察到,烏拉諾斯(Ouranos)首先引入了**Baithulia**,當時他豎立了有生命的石頭,或者更確切地說,正如波查特(Bochart)所觀察到的,是受膏的石頭,這些石頭成為某些神祇的代表。我認為約伯在此潔淨自己,免於這種偶像崇拜。可能**Baithulia**最初只是會幕的象徵;**בית אלוה**(beith Eloah),「上帝的殿」;或是雅各所立的柱子(Gen 28:18),他稱之為**בית אלהים**(beith Elohim),或**Bethalim**;因為偶像崇拜總是預設一種純潔神聖的敬拜,而它是這種敬拜的仿冒品。關於**Baithulia**的更多內容,請參閱《創世記》28:19的注釋。

【第3節】

【第2節】因為上帝從上頭所賜的份是什麼呢?——儘管我在這方面或任何其他方面都沒有邪惡地偏離上帝,但我得到了什麼獎賞呢?

【第4節】

【第3節】邪惡的人豈不是遭遇毀滅嗎?——如果我犯了這種秘密的虛偽行為,口頭上宣稱信奉真神,而心眼卻是偶像崇拜者,那麼這樣一個作惡的人豈不會受到奇異而聞所未聞的懲罰嗎?

【第5節】

【第4節】他豈不看見我的道路嗎?——我能想像,當我犯下這些罪孽時,我能躲避上帝的眼睛嗎?

【第6節】

【第5節】我若與虛妄同行——如果我犯了偶像崇拜,或敬拜假神:因為**שאו**(shau),我們在此譯為「虛妄」,在《耶利米書》18:15中就是這樣使用的(比較《詩篇》31:6;《何西阿書》12:11;和《約拿書》2:9),而且顯然約伯在此的整個論述都是為自己辯護,免於一切偶像崇拜的傾向和行為。

【第7節】

【第6節】我的正直——**תמתי**(tummathi),我的完全;我無可指責的生命的整體。

【第8節】

【第7節】我的腳步若偏離正道——我願意被徹底篩查——為我腳下的每一步,為我心中的每一個思想,為我眼中的每一個眼神,以及為我手中的每一個行為。

【第9節】

【第8節】願我所種的,別人吃——願我在環境和家庭上都受苦。我的後裔被拔除——之前已經證明,約伯所有的兒女並非都在《約伯記》1:18, 1:19所提及的房屋倒塌中喪生。

【第10節】

【第9節】我的心若被婦人誘惑——《七十士譯本》補充說:**ανδρος ἑτερου**(andros heterou),「別人的妻子」。

【第11節】

【第10節】願我的妻子為別人推磨——願她在手磨上磨穀物;這是最卑微奴隸的艱苦工作。敘利亞語和阿拉伯語都這樣理解這段經文。參見《出埃及記》11:5(注)和《以賽亞書》47:2(注);並參閱本章末尾的《以賽亞書》31:8(注)。願別人屈身於她——願她處於一種無法自主的狀態;她的主人隨意處置她。在亞洲國家,奴隸被視為主人絕對的財產,主人不僅將他們用於淫亂和妾侍,甚至還習慣用他們來招待客人!約伯對自己的清白如此確信,他願意接受最嚴峻的考驗;如果被發現有罪,他願意遭受最痛苦和最羞辱的懲罰;甚至被剝奪財物,喪失兒女,妻子淪為奴隸,並在這種狀態下遭受一切侮辱。

【第12節】

【第11節】因為這是大罪——古德先生(Mr. Good)翻譯為:「因為這將是預謀的罪行,以及理智的放蕩。」另參《約伯記》31:28。也就是說,這不僅是對更直接相關的個人犯罪,更是對社會犯下的一級重罪;民事官員應特別關注並依法懲罰。

【第13節】

【第12節】因為這是火——沒有什麼比這更具破壞家庭和平了。嫉妒存在之處,就有無盡的痛苦;而姦夫淫婦則將他們的財物浪費在他們不潔情感的非法對象上。

【第14節】

【第13節】我的僕婢的案件——在古代,奴隸對他們的主人沒有訴訟權;主人可以像處置他們的牲畜或任何其他財產一樣處置他們。奴隸可以抱怨;主人如果願意可以聽,但沒有義務這樣做。約伯聲明他已賦予他們所有公民權利;而且,他遠沒有阻止他們的案件被聽取,他甚至願意允許他們抱怨自己,如果他們有抱怨的理由,並給予他們法律的所有益處。

【第16節】

【第15節】造我的,豈不是也造他嗎?——我知道上帝是萬有的審判者;所有人都將在他面前顯現,在那個國王和臣民、主人和奴隸都平等的地方,所有民事區別都將永遠廢除。那麼,如果我對待我的奴隸不公,我怎能站在上帝的審判台前呢?我待人如我希望被對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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