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二十章
出埃及記 第二十章 經文

1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2「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3「不可殺人。

14「不可姦淫。

15「不可偷盜。

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

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致犯罪。」

21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23你們不可做甚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裏賜福給你。

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

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第二十章

出埃及記 第20章

【第1節】

引言:十誡的序言(出20:1-2)。第一誡:禁止心靈或理論上的偶像崇拜(出20:3)。第二誡:禁止製造和敬拜偶像,即實際的偶像崇拜(出20:4-6)。第三誡:禁止妄稱神的名、褻瀆神和不敬虔地使用神的名(出20:7)。第四誡:禁止褻瀆安息日和在一週其他日子懶惰(出20:8-11)。第五誡:禁止不尊重和不順從父母(出20:12)。第六誡:禁止謀殺和殘忍(出20:13)。第七誡:禁止姦淫和不潔(出20:14)。第八誡:禁止偷竊和不誠實(出20:15)。第九誡:禁止作假見證、偽證等(出20:16)。第十誡:禁止貪婪(出20:17)。百姓因神在山上可畏的顯現而驚恐,遠遠站立(出20:18)。他們祈求摩西作神與他們之間的中保(出20:19)。摩西鼓勵他們(出20:20)。他靠近密雲,神與他交談(出20:21-22)。進一步禁止偶像崇拜的指示(出20:23)。關於用土築壇的指示(出20:24);以及用鑿過的石頭築壇的指示(出20:25)。這些壇都不可用臺階上去,並說明原因(出20:26)。

所有這些話——侯比根(Houbigant)認為,且有極大的合理性,**אֵת כָּל הַדְּבָרִים הָאֵלֶּה**(eth col haddebarim haelleh,所有這些話)這句話應屬於《出埃及記》第19章結尾的最後一句,他認為應讀作:「摩西下到百姓那裡,對他們說**所有這些話**」;也就是說,他傳達了莊嚴的命令,關於他們不可試圖上到神以榮耀威嚴顯現的山上,免得神向他們發作,將他們滅絕。因為神的公義和純潔怎能容忍如此污穢的百姓站在祂面前呢?因此,當摩西下去說了所有這些話,他和亞倫重新上山之後,這位至高無上的立法者——神,便莊嚴地被介紹出來:「神說」。這使得本章的開頭更具尊嚴,若上述句子不歸於摩西的講話,則會失去這份尊嚴。盎格魯撒克遜語(Anglo-Saxon)支持這一修訂:「神如此說」,這就是該譯本中第一節的全部內容。一些學者認為,十誡是在五旬節那天,即5月30日頒布的。

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有不同的稱呼。在《申命記》4:13中,它們被稱為**עֲשֶׂרֶת הַדְּבָרִים**(asereth haddebarim,十句話)。在上一章《出埃及記》19:5中,神稱它們為**אֶת בְּרִיתִי**(eth berithi,我的聖約),即祂與以色列民所立的約,如果他們以祂為神和產業,祂就以他們為祂的特選子民。「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聖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這裡的「聖約」顯然是指本章所頒布的律法,正如《申命記》4:13所明確指出的:「祂將所吩咐你們遵守的聖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命。」

它們也被稱為「道德律法」(moral law),因為它們包含並規定了人類行為或品格的準則。有時它們被稱為「律法」(**הַתּוֹרָה**,hattora),以其卓越性而言,因其包含屬靈教導、指引、引導等的宏大體系。參見《出埃及記》12:49關於「律法」一詞的注釋。它們也常被稱為「十誡」(Decalogue),**Δεκάλογος**(Dekalogos),這是摩西的**עֲשֶׂרֶת הַדְּבָרִים**(asereth haddebarim,十句話)的希臘文直譯。

在神學家之間,它們通常被分為所謂的「第一塊法版」和「第二塊法版」。第一塊法版包含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條誡命,涵蓋了整個神學體系,即我們應當對神聖本質形成的真實觀念,我們對祂應有的敬畏以及應當獻給祂的宗教事奉。第二塊法版包含最後六條誡命,涵蓋了完整的倫理學體系,即人對同伴應盡的道德義務,社會的秩序、和平與幸福都依賴於這些義務的適當履行。根據這種劃分,第一塊法版包含我們對神的義務;第二塊法版包含我們對鄰舍的義務。這種劃分是相當自然的,它將我們引向偉大的原則:愛神和愛人,藉此兩塊法版都能被遵守。1.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2. 你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參見克拉克對《馬太福音》22:37、22:38、22:39、22:40的注釋。

【第2節】

【第2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יְהוָה אֱלֹהֶיךָ**(Yehovah eloheycha)。關於「耶和華」(Jehovah)這個詞,我們在此譯為「主」(Lord),請參見克拉克對《創世記》2:4和《出埃及記》6:3的注釋。關於「神」(Elohim)這個詞,在此譯為「神」(God),請參見克拉克對《創世記》1:1的注釋。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是對每個個體說話,而不是對全體百姓說話,儘管他們都必然包括在內;這樣每個人都能感受到他自己有義務聽從並遵行所有這些話。摩西努力將這種個人利益銘刻在百姓心中,當他說《申命記》5:3-4時:「耶和華與我們立這聖約,就是我們這些今日在這裡存活的人。」

曾把你從埃及地領出來,等等——藉著這件事,我已證明自己超越一切神明,能力無限,在作為上既滿有恩典又令人敬畏。這是序言或引言,但不應與誡命分開。因此——

【第3節】

【第3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אֱלֹהִים אֲחֵרִים**(elohim acherim),不可有別的神——沒有你所不認識的神,沒有像我一樣,藉著將你從埃及人手中拯救出來、分開紅海、使磐石出水、在曠野賜下鵪鶉、從天上降下嗎哪餵養你、以及用雲柱引導、照亮和遮蔽你,來證明祂的能力和神性的神。藉著這些神蹟,神使自己對他們而言變得熟悉,他們對祂的作為非常了解;因此祂非常恰當地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עַל פָּנַי**(al panai),在那些我顯現自己的地方之前或取代這些顯現。

這條誡命禁止一切形式的心靈偶像崇拜,以及對世俗和感官事物的一切過度依戀。由於神是幸福的泉源,沒有任何有智慧的受造物能離開祂而幸福,因此凡在受造物中尋求幸福的人,必然是偶像崇拜者;因為他將受造物置於造物主的位置,期望從滿足其情慾、使用或濫用世俗事物中獲得幸福,而這幸福唯獨在神裡面才能找到。這一系列誡命中的第一條,其神聖目的正是為了防止人的痛苦,促進人的幸福,藉著使人脫離一切虛假的依賴,引導他歸向神自己,萬善的泉源。

【第4節】

【第4節】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由於**פָּסַל**(pasal)這個詞意為「鑿、雕刻、刻畫」等,**פֶּסֶל**(pesel)在這裡可能指任何一種用斧頭、鑿子或雕刻工具製作的木、石或金屬偶像。這條誡命禁止了埃及人所實行的一切偶像崇拜形式。讀者若查閱關於十災的注釋,特別是《出埃及記》第12章的注釋,將會更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或任何形像,等等——要了解這條誡命的完整精神和廣度,必須將此處與《申命記》4:15等經文對照:「你們要分外謹慎——免得你們敗壞自己——為自己雕刻偶像,就是任何形像的樣式,無論是男是女。」凡對古埃及歷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俄賽里斯(Osiris)和他的妻子伊西斯(Isis)是該民族的最高神祇。

任何走獸的形像——**בְּהֵמָה**(behemah),例如公牛和母牛。在埃及人中,牛不僅是神聖的,而且受到崇拜,因為他們認為俄賽里斯居住在其中一頭牛身上:因此他們總有一頭活牛,他們認為是這位神祇的居所;他們想像一頭牛死後,祂會進入另一頭牛的身體,如此循環。他們稱這頭著名的牛神為亞皮斯(Apis)和墨涅維斯(Mnevis)。

任何有翅膀飛鳥的形像——這裡可能指的是朱鷺、鸛、鶴和鷹,因為這些都是埃及偶像崇拜的對象。

任何爬行之物的形像——鱷魚、蛇、聖甲蟲或甲蟲,都是他們崇拜的對象;布萊恩特先生(Mr. Bryant)已很有可能地證明,甚至青蛙本身也是一種神聖的動物,因為它的膨脹象徵著預言的影響力,他們認為神會使傳達神諭者身體膨脹或擴張。

任何魚的形像——所有魚類在埃及人中都被視為神聖動物。根據斯特拉波(Strabo)《地理學》第17卷的記載,有一種魚叫奧克西林庫斯(Oxurunchus),有自己的神廟並受到神聖的崇拜。根據亞歷山大里亞的革利免(Clemens Alexandrinus)在《勸勉書》(Cohortatio)中的記載,另一種魚叫法格魯斯(Phagrus),在塞尼(Syene)受到崇拜。我們從希羅多德(Herodotus)《歷史》第2卷第72章中得知,鱗魚(Lepidotus)和鰻魚也是他們崇拜的對象。

簡而言之,公牛、母牛、綿羊、山羊、獅子、狗、猴子和貓;朱鷺、鶴和鷹;鱷魚、蛇、青蛙、蒼蠅和聖甲蟲或甲蟲;尼羅河及其魚類;太陽、月亮、行星和星星;火、光、空氣、黑暗和夜晚,都是埃及偶像崇拜的對象,所有這些都包含在《申命記》中詳細闡述的這條非常具體的禁令中,以及經文中的一般性措辭:「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當考慮到埃及偶像崇拜的各種對象時,其原因便不言而喻。

為了支持其偶像崇拜,羅馬天主教會將十誡中的第二條誡命完全刪除,因此在十條誡命中少了一條;但為了保持數目,他們將第十條誡命分為兩條。這完全違背了神選民的信心,也違背了那合乎敬虔的真理的承認。這節經文存在於迄今為止發現的每一份希伯來文《摩西五經》手稿中。它存在於所有古老的譯本中,包括撒馬利亞譯本、亞蘭文他爾根、敘利亞譯本、七十士譯本(LXX)、拉丁通行本(Vulgate)、科普特譯本和阿拉伯譯本;也存在於波斯譯本和所有現代譯本中。在肯尼科特(Kennicott)和德羅西(De Rossi)收集的數百份手稿中,這整節經文沒有缺少一個字。羅馬天主教會對神話語的這種篡改,使其作為一個虛假和異端教會,永遠蒙上最深的恥辱烙印!這條誡命也禁止一切形式的外在偶像崇拜,正如第一條誡命禁止一切可稱為內在或心靈的偶像崇拜一樣。所有虛假的敬拜,以及所有偶像崇拜和所有其他迷信的儀式和禮節,都可歸為此類。參見克拉克對《出埃及記》20:23的注釋。

【第5節】

【第5節】忌邪的神——這以最富表達力的方式顯示了神對這百姓的愛。祂對他們的感受,如同最深情的丈夫對待他的配偶;祂為他們的忠誠而忌邪,因為祂願他們永遠幸福。

追討父親的罪孽,直到兒女——這必然意味著——如果兒女效法他們父親的腳步;因為沒有人會因從未犯過的罪而被神的公義定罪;參見《以西結書》第18章。然而,這裡特別指的是偶像崇拜,而追討這類罪孽主要指國家性的審判。藉著撤回神的護理,拜偶像的以色列人被交在敵人手中,他們所信靠的神無法拯救他們。神這樣做,直到第三代、第四代,即連續不斷地;這在猶太歷史的各部分,特別是《士師記》中都可以看到。最終,這成為祂手中使他們徹底擺脫偶像崇拜的唯一有效且持久的手段;因為眾所周知,在巴比倫被擄之後,以色列人徹底擺脫了偶像崇拜,再也沒有像以前那樣因此而蒙羞。這些代代相傳的國家性審判,似乎就是經文中所指的「追討父親的罪孽,直到兒女」等。

【第6節】

【第6節】向愛我守我誡命的人施慈愛,直到千代——請注意;即使是那些愛神並遵守祂誡命的人,也無法從祂那裡賺取任何功德,因此這些人所享有的救恩和福樂,都來自神的憐憫:「施慈愛」等等。公義與憐憫的作為之間何等不成比例!公義追討到三四代,憐憫卻施及千代!異教徒也有類似的格言。提奧克里圖斯(Theocritus)也教導說,善人的兒女將因父母的虔誠而蒙福,而惡人的後代將遭遇禍患:

**Εὐσεβεων παιδεσσι τα λωΐα, δυσσεβεων δ' ου.**
《田園詩》26, v. 32.
義人的兒女蒙受最上好的福分,
惡人的兒女則遭禍患。

那愛我,又遵守我誡命的人——正是這點使基督將全律法的實現歸結為愛神和愛人;參見克拉克對《出埃及記》20:1的注釋。既然愛是順服的偉大原則,也是唯一的激勵,那麼沒有愛就沒有順服。即使在埃及的奴役中,沒有草料造磚也比沒有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心中而遵行神的旨意更容易。使徒說,愛是成全律法的(羅13:10)。

【第7節】

【第7節】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這條誡命不僅禁止一切虛假的誓言,也禁止一切在提到神的名或呼求祂作證時的輕率起誓。它也必然禁止一切輕慢和不敬地提及神或祂的任何屬性;這正是原文**לַשָּׁוְא**(lashshav)特別強調的含義:我們還可以安全地補充,一切沒有伴隨深切敬畏和真誠虔誠精神的禱告、感嘆等,也都在此受到譴責。在多少千百個例子中,這條誡命被那些輕率、大膽、自以為是的敬拜者在禱告中(無論是讀經文還是即興禱告)所違犯!又有多少人,無論在公開還是私下的敬拜中,沒有違犯這條誡命呢!當我們為了避免滅亡,不得不禱告神「赦免我們聖潔之事中的罪」時,虔誠何等低落!甚至異教徒也認為他們神的名字應當受到敬畏。

**Παντως μεν δη καλον επι ηδευμα, θεων ονοματα μη χραινειν ῥᾳδιως, εχοντα ὡς εχουσιν ἡμων ἑκαστοτε τα πολλα οἱ πλειστοι καθαροτητος τε και ἁγνειας τα περι τους θεους.**
《柏拉圖法篇》第11卷,第9冊,第160頁,Bipont版。
「毫無疑問,不應輕易玷污神的名字,像我們使用普通名字一樣;而應以純潔和聖潔謹慎對待一切屬於神的事物。」

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無論那人自己怎麼想或希望,無論他如何為自己辯護,說他無意作惡等等;如果他以任何上述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妄稱神的名,神必不以他為無罪——祂必算他有罪並懲罰他。對於任何真正屬靈的心靈來說,是否需要說明所有諸如「哦,神啊!」、「我的神啊!」、「好神啊!」、「好天啊!」等等的感嘆詞,都是對這條律法的明確違犯呢?有多少自稱基督徒的人在此犯下重罪!

【第8節】

【第8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關於這條誡命,請參見《創世記》2:2及其他地方已有的論述。參見克拉克對《創世記》2:2的注釋。由於這是最古老的制度,神呼召他們記念它;彷彿祂在說:「不要忘記,當我完成創造時,我設立了安息日,並要記念我為何這樣做,以及為了什麼目的。」

**שַׁבָּת**(shabbath)這個詞意為「安息」或「停止勞動」;守第七日為聖是受命的,因為它具有某種代表性;事實上它確實如此,因為它預表了為神的百姓所存留的安息,使徒在《希伯來書》第4章中顯然就是從這個角度理解的。

因為這條誡命在新約中沒有被特別提及為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的道德誡命,因此有些人武斷地推斷在基督徒的恩典時代沒有安息日。事實是,安息日被視為一個預表:所有預表在所預表的事物實現之前都完全有效;但安息日所預表的事物是為神的百姓所存留的榮耀中的安息,因此安息日的道德義務必須持續到時間被永恆吞噬為止。

【第9節】

【第9節】六日要勞碌——因此,凡在六日中虛度光陰的人,在神面前與在安息日工作的人同樣有罪。在安息日不應做任何可以在前幾天完成或可以推遲到後幾天的工作。只有絕對必要和憐憫的工作才被豁免。凡藉著僕人或牲畜工作的人,與自己工作同樣有罪。在主日出租馬匹等供娛樂或商業用途,旅行,進行世俗拜訪,或駕車出遊,都是違反這條律法的行為。整個安息日都應當用於身體的安息和心靈的提升。神說祂已將其分別為聖——祂已使其神聖,並將其分別出來用於上述目的。因此,它是最適合公開宗教敬拜的日子。

【第12節】

【第12節】當孝敬父母——對父母應有一種深情的敬意,這是任何其他人無法恰當要求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父母彷彿站在神的位置上對待他們的孩子,因此,反抗父母的合法命令一直被視為反抗神。這條誡命因此不僅禁止一切傷害父母的行為、不敬和不友善的言辭,而且要求一切必要的善行、孝順和順從。我們很難想像一個人在父母年老體弱、失明或生病時,不盡力支持他們,卻還能孝敬父母。在這種情況下,神要求兒女供養父母,正如祂要求父母在孩子最無助的嬰兒時期餵養、撫育、支持、教導和保護他們一樣。參見克拉克對《創世記》48:12的注釋。

拉比們說:「要用你的財物尊榮耶和華」(箴3:9);以及「要孝敬你的父母」。如果你有財物,就應當這樣尊榮耶和華;而你的父母,無論你是否有財物,都應當孝敬;因為如果你一無所有,你也有義務為他們乞討。參見艾因斯沃思(Ainsworth)。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正如使徒在《以弗所書》6:2所指出的,這是神附加應許的第一條誡命;因此我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了解這項義務在神眼中的重要性。在《申命記》5:16中說:「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順從的人將會遭遇不幸;毫無疑問,許多年輕人的早逝是他們不順從父母的司法後果。大多數英年早逝的人都不得不承認,這與違犯安息日是他們毀滅的主要原因。讀者,你是否有罪?因此,在神面前謙卑自己,並悔改。

1. 兒女既有義務扶助父母,父母也有義務在一切有用和必要的知識上教育和教導兒女,不可讓他們在無知或懶惰中成長。
2. 他們應當教導兒女敬畏和認識神,因為如果兒女心中沒有敬畏神,父母怎能期望他們有愛心或孝順呢?受過良好教育的人通常最孝順。

異教徒也教導要尊重父母。
**Ουδεν προς θεων τιμιωτερον αγαλμα αν κτησαιμεθα πατρος και προπατορος παρειμενων γηρᾳ, και μητερων την αυτην δυναμιν εχουσων· οὑς ὁυταν αγαλλῃ τις, τιμαις γεγηθεν ὁ θεος. - Πας δη νουν εχων φοβειται και τιμᾳ, γονενων ευχας ειδως πολλοις και πολλακις επιτελεις γενομενας.**
《柏拉圖法篇》第11卷,第9冊,第160頁,Bipont版。
「我們從神那裡無法獲得比年邁的父親和祖先,以及同樣年邁的母親更尊貴的財產;當我們使他們喜悅時,神也因這份尊榮而喜悅;凡有理智的人都敬畏並尊重他們,深知父母的禱告常常在許多方面得到完全的應驗。」

【第13節】

【第13節】不可殺人——這條普遍性的誡命禁止一切形式的謀殺。
1. 一切可能縮短我們同胞生命的行為。
2. 一切為擴張帝國、商業等而發動的戰爭。
3. 一切血腥的法律,藉其運作,可能因相對輕微的罪行而奪走人的生命。
4. 一切導致人彼此惡意相向或圖謀不軌的惡劣性情;因為聖經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
5. 一切對無助和困苦之人缺乏憐憫的行為;因為凡有能力藉著及時提供幫助、食物、衣物等來拯救他人生命,卻不這樣做,導致那人的生命喪失或縮短,在神眼中就是殺人犯。根據一條無可辯駁的法律原則,不拯救生命的人與奪走生命的人無異。
6. 一切放蕩和過度,一切醉酒和暴食,一切不活動和懶惰,以及一切迷信的苦修和自我禁慾,凡可能毀壞或縮短生命的,所有這些都直接違反了第六條誡命。

【第14節】

【第14節】不可姦淫——姦淫,根據我們的法律定義,有兩種:雙重姦淫,指兩個已婚者之間;單重姦淫,指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姦淫罪的主要部分在於其不公義。
1. 它奪走了男人的權利,因為它奪走了他妻子的愛。
2. 它對他造成了傷害,因為它將一個私生子強加於他,並迫使他撫養一個不是他親生的孩子。

這條誡命禁止了姦淫行為本身,以及一切導致該行為的舉動;因為我們的主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這裡不僅禁止姦淫(兩個已婚者之間的不法性行為),也禁止淫亂和各種心靈與肉體的不潔。所有不潔的書籍、歌曲、繪畫等,凡傾向於煽動和敗壞心靈的,都違反了這條律法,以及另一種不潔,讀者可參見克拉克對《創世記》38:30的注釋。

我們可以從《馬太福音》15:19推斷,淫亂也包含在這條誡命中,因為我們的救主用一個詞來表達每條誡命的意義,並按順序提及它們;但當祂提到第七條誡命時,祂使用了兩個詞:**μοιχεῖαι πορνεῖαι**(moicheiai porneiai),來表達其意義,然後才繼續講第八條等等;這顯然表明淫亂被理解為包含在「不可姦淫」這條誡命中。

至於「姦淫」(adultery, adulterium)這個詞,它可能源自拉丁文**ad alterius torum**(ad alterius torum,到別人的床),因為到別人的床上才構成這種行為和罪行。姦淫在敬拜神時,也常指偶像崇拜。

【第15節】

【第15節】不可偷竊——這條誡命禁止一切搶劫和偷竊;包括國家和商業上的不法行為,以及輕微盜竊、攔路搶劫和私人偷竊:甚至利用賣方或買方的無知,以低於或高於商品實際價值的價格進行交易,也是違反這條神聖律法的行為。一切扣留權利和不法行為都違背了這條律法的精神。但這個詞主要適用於秘密偷竊,儘管它無疑可以包括所有政治上的不公和私人傷害。因此,所有綁架、誘拐和販賣奴隸的行為都在此被禁止,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所為。罪行的惡劣程度不會因犯罪者的數量或政治重要性而減輕。一個制定惡法的國家,在神面前與一個違犯善法的個人同樣有罪。

有人認為,第八條誡命也包括對名譽的傷害,即剝奪一個人的聲譽或好名聲,因此我們一位詩人有這些話:
「男人或女人的好名聲
是他們靈魂最直接的珍寶。
偷我錢包者,偷的是垃圾,——
但那竊取我好名聲者,
奪走了對他無益之物,
卻使我真正貧窮。」

【第16節】

【第16節】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這裡不僅禁止為奪取他人生命或權利而作假誓,也禁止一切竊竊私語、搬弄是非、誹謗和誣衊;簡而言之,凡是作為真相陳述,但事實上是虛假的,且意圖損害他人在財產、人身或名譽方面的,都違背了這條律法的精神和字面意義。明知真相卻隱瞞,導致他人財產或名譽受損,或遭受本可藉真相揭露而避免的傷害或殘疾,也構成對這條律法的犯罪。凡作假見證或誹謗,即使是針對魔鬼,也將受到這條律法的詛咒,因為他的見證是虛假的。「鄰舍」一詞指的是任何人類,無論是我們的敵人還是朋友。

【第17節】

【第17節】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等——「貪戀」意指渴望或嚮往,以期將所貪戀的人或物據為己有。凡以任何手段試圖奪取他人房屋或農場(如某些國家所說的「搶佔」),或貪戀鄰舍的妻子,並試圖贏得她的好感,貶低她在丈夫心中的地位,以及以任何秘密或不正當方式試圖佔有他人僕人、牲畜等的人,都違反了這條誡命。「這是一條極其卓越的道德誡命,遵守它將防止一切公開犯罪;因為凡感受到禁止過度渴望他人財產的律法力量的人,絕不會因對社會中最弱小成員的任何不法行為而破壞社會和平。」

【第18節】

【第18節】眾百姓看見打雷——他們之前已經目睹了所有這些可畏的景象(參見《出埃及記》19:16),但這裡似乎重複了這些景象;可能在每條誡命結束時,都有一聲雷鳴、一聲號角、一道閃電,以更深刻地銘刻在他們心中,使他們對神的威嚴、所頒布律法的聖潔以及不順從的可怕後果有應有的認識。這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百姓心中充滿了深切的宗教敬畏和對神審判的恐懼;他們承認對神所顯現的自己完全滿意;並請求摩西作神與他們之間的中保,因為他們無法承受神威嚴的這些可怕顯現。「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就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出20:19)。這教導我們,基督耶穌作為神與人之間偉大中保的絕對必要性,因為若不藉著祂,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第20節】

【第20節】摩西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敬畏祂,不致犯罪——這節經文包含的格言是:「不要懼怕,使你們敬畏」——不要以那種使靈魂驚恐,只產生恐懼和混亂的懼怕來懼怕;而是要以敬畏和兒女般的愛所激發的懼怕來懼怕,使你們不致犯罪——藉著你們對造物主和主宰所感受到的愛和敬畏,你們可以遠離一切惡事,免得你們失去那比生命更寶貴的愛。以第一種意義懼怕的人,既不能愛也不能順服;不以第二種意義懼怕的人,必然會在遇到的第一個試探中跌倒。這樣常常敬畏的人是有福的。

【第22節】

我從天上與你們說話——儘管上帝藉著火、閃電、地震、密雲等顯現自己,但這十句話,即誡命,很可能是在高空發出的。這對百姓來說,將是額外的證據,證明此事絕無欺詐;因為儘管奇異的景象和聲音可能在地上被偽造,正如埃及術士們無疑經常所為;然而,要將一連串的教導之聲,表現得像是從天上本身,或從大氣層高處發出,是絕對不可能的。這點,加上地震和不斷的雷聲(參閱出埃及記20:18的注釋),將使整個過程的真實性無可置疑;這也使摩西在申命記5:26能夠向百姓提出如此無可辯駁且無限重要的事實呼籲,即上帝確實曾與他們面對面說話。

【第23節】

你們不可與我同造金銀的神像——這裡的表達方式非常值得注意。之前曾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אֶל־פָּנַי**(al panai,在我面前),出埃及記20:3。這裡則命令:「你們不可用金銀造神像**אִתִּי**(itti,與我同在),作為上帝的象徵或代表,或許是為了紀念祂的威嚴顯現。」相反地,祂只要求一個土壇——一個簡單的草皮壇,他們應當在其上獻祭,藉此紀念自己的罪孽,以及需要代贖才能與上帝和好。參閱克拉克對出埃及記20:4的注釋。

【第24節】

你的燔祭和你的平安祭——關於這些祭物的律法即將頒布,儘管這類祭物自亞伯時代起就已存在。在所有我記錄我名的地方——無論我在曠野、會幕、聖殿、會堂或其他地方受敬拜,我都會來到你那裡並賜福給你。這些話語的意義與我們主在馬太福音18:20所說的完全相同:「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既然是耶穌這位天使在曠野中對他們說話(使徒行傳7:38),那麼律法中的這個應許和福音中的那個應許,都是出自同一位口。

【第25節】

你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築壇——因為他們當時處於漂流狀態,尚未有固定的居所;因此,不應浪費時間建造昂貴的祭壇,這些祭壇無法隨身攜帶,而且他們很快就必須離開。此外,他們不應在祭壇的建造上耗費技巧或金錢;祭壇本身,無論昂貴或簡陋,在敬拜中都無關緊要;它只是放置祭牲的地方,他們的心思必須專注於獻祭的上帝,以及祭物本身,因為那是主所指定用來為他們的罪行作代贖的。

【第26節】

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壇」這個詞源自拉丁文**altus**(高或升高),儘管希伯來文**מִזְבֵּחַ**(mizbach),源自**זָבַח**(zabach,宰殺、殺戮等),僅指獻祭的地方;參閱創世記8:20。但異教徒在他們的偶像崇拜中模仿真神的儀式,將他們的祭壇建得很高;因此他們稱之為**altaria**(祭壇),即非常高或升高的場所;他們這樣建造,部分是出於驕傲和虛榮,部分是為了讓他們的神能更好地聽見他們。因此,聖經中經常嚴厲譴責的「高處」或偶像祭壇也由此而來。異教徒將他們的一些祭壇建得極高;有些人認為金字塔就是這類祭壇,而受默示的作者在這些禁令中指的就是它們。因此,上帝命令祂的祭壇要建造:1. 要麼用簡單的草皮,這樣就不會有不必要的開支,在他們當時的環境下,百姓也負擔不起;而且它們也不會因其昂貴或奇特的結構而成為偶像崇拜的誘因;2. 要麼用未鑿的石頭,這樣就不能在上面雕刻動物或天體的圖像,就像偶像崇拜者,特別是埃及人那樣,現存的幾座古老祭壇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這些祭壇本身以及上面雕刻的圖像,隨著時間的推移,成為偶像崇拜的誘因,甚至成為敬拜的對象。簡而言之,上帝塑造了祂敬拜的每一個部分,使所有與之相關的事物都盡可能與周圍的異教國家,特別是他們剛離開的埃及,截然不同。這似乎是這些律例的全部目的,許多注釋家對此寫了大量學術性的文章,想像出一些可能根本不存在的困難。會幕的祭壇是另一種形式。在本章和前一章中,我們遇到了一些最令人敬畏的神聖威嚴的顯現;這些公義和聖潔的彰顯無與倫比,也將無可比擬,直到祂在榮耀中顯現,審判活人死人的那一天到來。那榮耀確實是可怕的,對以色列子民來說是無法忍受的;然而,他們何等蒙福,能有上帝親自從火中對他們說話,賜給他們如此公義、如此純潔、如此聖潔、如此卓越的律例和典章,它們的運作和目的,在所有國家和時代中,凡聽聞其聲者,都為之讚嘆!穆罕默德曾挑戰阿拉伯所有的詩人和文人,看誰能與《古蘭經》的語言媲美;而《古蘭經》在純潔、優雅和尊嚴方面確實獨佔鰲頭,無人能及。這確實是這部作品從其作者那裡獲得的唯一優勢;至於其其他優點,則歸功於摩西和先知們,歸功於基督和使徒們;因為其中幾乎沒有一個純粹、連貫的神學觀念不是借鑒自我們的聖書。摩西呼籲百姓注意的,不是這些神聖律法所使用的語言,儘管那語言應有盡有,完全配得上其作者;它簡潔而清晰;樸實而莊重;簡而言之,是上帝若希望祂的受造物理解時應當說的話;但他呼籲他們注意他們剛領受的偉大啟示的純潔、公義和實用性。因為他說:「有何邦國有神與他們相近,像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我們所求告祂的一切事上與我們相近呢?又有何邦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而在此事中,所有卓越之處的總和是:賜下這些律法的上帝住在祂的百姓中間;他們可以不斷地親近祂,並從祂那裡領受能力,若無此能力,如此廣泛而聖潔的順服將是不可能的;然而,這些律法沒有一條要求超出永恆理性、事物的本質和適宜性、社群的繁榮以及個人的平安和幸福所要求的。律法是聖潔的,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為了更清楚地顯示十誡的卓越和巨大功用,並糾正一些關於它們的錯誤觀念,有必要再作一些補充說明。

1.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誡命中沒有一條,也沒有任何一部分,可以被公正地視為僅僅是儀式性的。所有誡命都是道德性的,因此具有永恆的義務。
2. 僅從字面上看,這些誡命所要求的道德順服確實沒有困難。願每位讀者逐一審視它們,並在上帝面前問自己的良心,其中哪一條是他處於致命且無法控制的必要性下必須違背的?
3. 儘管藉著基督的道成肉身和死亡,所有指向祂和祂代贖的儀式律法都必然被廢除,然而,由於這十誡中沒有一條涉及任何真正儀式性的事物,因此它們並未被廢除。
4. 儘管基督來到世上是為了救贖那些相信祂的人脫離律法的咒詛,但祂並沒有救贖他們脫離遵行這些誡命所極力教導的新生命樣式的必要性。
5. 儘管聖經說基督為我們成全了律法,但聖經中從未暗示祂如此成全了這十條律法,以至於免除了我們不作偶像崇拜者、不發誓者、不犯安息日者、不悖逆和殘忍的兒女、不殺人者、不犯姦淫者、不偷竊者和不作假見證者的必要性和特權。所有這些誡命,祂自己確實都嚴格遵守了;所有這些誡命,祂也寫在每個被祂寶血救贖的靈魂心中。
6. 那些毫不猶豫地暗示在今生不可能完全遵守這些律法,並且自從墮落以來,每個人每天都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違背它們的人,難道不是在為上帝和祂的真理作假見證嗎?他們難道不是大大錯誤,既不明白聖經教導這種順服的必要性,也不明白上帝的能力,藉此能力,心中的邪惡原則被摧毀,純潔的律法被寫在靈魂上嗎?如果連重生的人,正如有些人不經意地斷言,每天都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違背這些誡命,這十句話,那麼據我們所知,他可能和撒旦一樣壞;因為撒旦自己也無法以比這些更多的方式犯罪,因為無論是肉身或無肉身的靈,犯罪的方式無非是思想、言語或行為。這種說法傾向於破壞善惡之間的區別,使不信者和信徒在道德狀態上處於同等地位。上帝的子民應當謹慎使用這些說法。
7. 必須承認,而且從前面對這些誡命的闡釋中也已充分顯明,它們不僅要從字面上理解,也要從靈裡理解,因此,即使在外表上保持完整,它們也可能在心中被違背;然而,這並不能證明一個受基督的恩典和聖靈影響的靈魂不能最認真地遵守它們;因為福音的恩典不僅拯救一個人脫離外在的罪,也脫離內在的罪;因為,正如天上的使者所說:「祂將要名叫耶穌(即救主),因為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他們的罪惡裡救出來(即拯救)。」因此,人性的軟弱或敗壞在這裡不能構成論據,因為基督的寶血潔淨一切不義;祂也拯救所有藉著祂來到父面前的人,直到完全。因此,我們欣然承認,沒有人能在沒有基督恩典的幫助和影響下,遵守這些誡命,無論是字面上還是靈裡;但真正歸向上帝,並藉著信心讓基督住在心中的人,卻能在字面上和靈裡做所有這些事,因為基督加強了他——讀者,以下是一個很好的禱告,你常常說過;現在學習如何禱告它:「主啊,憐憫我們,並使我們的心傾向遵守這些律法!主啊,憐憫我們,我們懇求你,將你所有這些律法寫在我們心中!」——《公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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