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所陳明在你面前的這一切咒詛都臨到你身上;你在耶和華-你上帝追趕你到的萬國中必心裏追念祝福的話;
2你和你的子孫若盡心盡性歸向耶和華-你的上帝,照着我今日一切所吩咐的聽從他的話;
3那時,耶和華-你的上帝必憐恤你,救回你這被擄的子民;耶和華-你的上帝要回轉過來,從分散你到的萬民中將你招聚回來。
4你被趕散的人,就是在天涯的,耶和華-你的上帝也必從那裏將你招聚回來。
5耶和華-你的上帝必領你進入你列祖所得的地,使你可以得着;又必善待你,使你的人數比你列祖眾多。
6耶和華-你上帝必將你心裏和你後裔心裏的污穢除掉,好叫你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的上帝,使你可以存活。
7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將這一切咒詛加在你仇敵和恨惡你、逼迫你的人身上。
8你必歸回,聽從耶和華的話,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9你若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這律法書上所寫的誡命律例,又盡心盡性歸向耶和華-你的上帝,他必使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並你身所生的,牲畜所下的,地土所產的,都綽綽有餘;因為耶和華必再喜悅你,降福與你,像從前喜悅你列祖一樣。
11「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
12不是在天上,使你說:『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
13也不是在海外,使你說:『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
14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使你可以遵行。
15「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
16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謹守他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人數增多,耶和華-你上帝就必在你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賜福與你。
17倘若你心裏偏離,不肯聽從,卻被勾引去敬拜事奉別神,
18我今日明明告訴你們,你們必要滅亡;在你過約旦河、進去得為業的地上,你的日子必不長久。
19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
20且愛耶和華-你的上帝,聽從他的話,專靠他;因為他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長久也在乎他。這樣,你就可以在耶和華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所賜的地上居住。」
申命記 第30章
【第1節】【第22節】兩個人都要死——由此可見,在所有最古老的律法中,通姦的雙方都處以死刑。
【第4節】【第25節】那人強姦她——根據這些古老的律例,強姦也處以死刑,因為婦女的貞潔被視為與生命同等寶貴;因此,強姦犯與殺人犯受到相同的懲罰。英國法律也從同樣的角度看待這種罪行,並同樣處以死刑。
【第9節】【第30節】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這應理解為指繼母的情況。一個男人年老時可能娶了一個年輕的妻子,在他去世後,他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可能想娶她:這是律法所禁止的。所羅門處死他兄弟亞多尼雅,很可能就是藉口他違反了這條律法,因為亞多尼雅曾要求娶他父親的妃嬪為妻(列王紀上 2:13-25)。
【第11節】【引言】太監、私生子、亞捫人、摩押人,都不可與純正的以色列人一同加入會眾(申命記 23:1-3)。亞捫人和摩押人被排除的原因(申命記 23:4-6)。以東人和埃及人應受尊重(申命記 23:7)。他們的第三代子孫可以與以色列人一同加入會眾(申命記 23:8)。當他們出征對抗敵人時,要謹防邪惡(申命記 23:9)。要使營地遠離一切污穢,以及這樣做的原因(申命記 23:10-14)。逃到他們中間的奴隸,不可交還給他的舊主人(申命記 23:15, 申命記 23:16)。境內不可有娼妓和男妓(申命記 23:17)。娼妓的工價或狗的價錢,不可帶入神的殿(申命記 23:18)。以色列人不可彼此借貸取利(申命記 23:19);但可以向外邦人取利(申命記 23:20)。所許的願必須殷勤償還(申命記 23:21-23)。經過葡萄園或田地時,人可以吃葡萄或穀物,但不可帶走任何東西(申命記 23:24, 申命記 23:25)。
【第1節】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如果「入會眾」是指在百姓中擔任民事職務,例如官長、審判官等,那麼這條律法的理由就非常清楚了:任何有個人缺陷可能使他在他人眼中受輕視的人,都不應在百姓中掌權,以免對其個人缺陷的輕視轉移到他重要的職務上,從而使他的權威受到忽視。這些話的普遍含義,僅僅是指這裡所指的人不應與猶太人完全融合,以致分享他們的民事特權。
【第12節】【第2節】私生子不可入會眾——**ממזר**(mamzer,私生子),這裡譯為「私生子」,應理解為指非婚生或亂倫結合的後代。
【第13節】【第3節】亞捫人或摩押人——這些民族因其不敬虔和邪惡(見申命記 23:4 和 申命記 23:5),受到特殊的羞辱,因此不被允許在以色列人中擔任任何職務。但這並不妨礙他們成為歸信者:路得,一個摩押女子,嫁給了波阿斯,她成為我們主耶穌的祖先之一。甚至到他們的第十代——也就是永遠,正如下一句所解釋的;見尼希米記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