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地吩咐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話,是在他和他們於何烈山所立的約之外。
2摩西召了以色列眾人來,對他們說:「耶和華在埃及地,在你們眼前向法老和他眾臣僕,並他全地所行的一切事,你們都看見了,
3就是你親眼看見的大試驗和神蹟,並那些大奇事。
4但耶和華到今日沒有使你們心能明白,眼能看見,耳能聽見。
5我領你們在曠野四十年,你們身上的衣服並沒有穿破,腳上的鞋也沒有穿壞。
6你們沒有吃餅,也沒有喝清酒濃酒。這要使你們知道,耶和華是你們的上帝。
7你們來到這地方,希實本王西宏、巴珊王噩都出來與我們交戰,我們就擊殺了他們,
8取了他們的地給呂便支派、迦得支派,和瑪拿西半支派為業。
9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好叫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
10「今日,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和營中寄居的,以及為你們劈柴挑水的人,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
12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
13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
14我不但與你們立這約,起這誓,
15凡與我們一同站在耶和華-我們上帝面前的,並今日不在我們這裏的人,我也與他們立這約,起這誓。
16「我們曾住過埃及地,也從列國經過;這是你們知道的。
17你們也看見他們中間可憎之物,並他們木、石、金、銀的偶像。
18惟恐你們中間,或男或女,或族長或支派長,今日心裏偏離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去事奉那些國的神;又怕你們中間有[惡]根生出苦菜和茵蔯來,
19聽見這咒詛的話,心裏仍是自誇說:『我雖然行事心裏頑梗,連累眾人,卻還是平安。』
20耶和華必不饒恕他;耶和華的怒氣與憤恨要向他發作,如煙冒出,將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都加在他身上。耶和華又要從天下塗抹他的名,
21也必照着寫在律法書上、約中的一切咒詛將他從以色列眾支派中分別出來,使他受禍。
22你們的後代,就是以後興起來的子孫,和遠方來的外人,看見這地的災殃,並耶和華所降與這地的疾病,
23又看見遍地有硫磺,有鹽鹵,有火跡,沒有耕種,沒有出產,連草都不生長-好像耶和華在忿怒中所傾覆的所多瑪、蛾摩拉、押瑪、洗扁一樣-
24所看見的人,連萬國人,都必問說:『耶和華為何向此地這樣行呢?這樣大發烈怒是甚麼意思呢?』
25人必回答說:『是因這地的人離棄了耶和華-他們列祖的上帝,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
26去事奉敬拜素不認識的別神,是耶和華所未曾給他們安排的。
27所以耶和華的怒氣向這地發作,將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都降在這地上。
28耶和華在怒氣、忿怒、大惱恨中將他們從本地拔出來,扔在別的地上,像今日一樣。』
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上帝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一個蒙愛,一個被恨——這表示一個受到的愛比另一個少。這是聖經中「恨」這個詞的真正含義。雅各「恨」利亞,意思是,他愛她比愛拉結少;「我愛雅各,卻恨以掃」,意思是,我對雅各的後裔表現出比對以掃的後裔更特別的愛。請參閱《創世記》29:31的注釋。從這節經文我們看到,一夫多妻制在摩西律法下確實存在,並且受到某些規範;但它並非被命令,摩西只是因為他們的心剛硬而容忍它,正如我們的主在《馬太福音》19:8中公正地指出。
【第18節】頑固、悖逆、貪食、醉酒的兒子要被石頭打死——這條律法,儘管看似嚴厲,卻必定能有效預防犯罪。如果這樣的律法現在仍然有效並得到適當執行,那麼在全國各地將有多少不順從和放蕩的子女會因此喪命!
【第23節】他的屍體不可整夜留在樹上——將其暴露一天已足夠。這條律法滿足了公共正義的所有目的,揭露了行為的羞恥和惡名,但沒有要求永久展示一個人類軀體,任其緩慢腐爛,成為最令人厭惡的腐敗過程的犧牲品,從而折磨人道的情感。將國家罪犯的頭顱釘在尖樁上,是否曾阻止過叛國罪?或者將竊賊或殺人犯吊在絞架上,是否曾阻止過謀殺或搶劫?這些問題可以安全地給出否定答案;而那些要求這些令人厭惡和可憎的展示,並為所有有情感的心所哀嘆的古老野蠻殘餘,應盡快予以廢除。在經文所給出的情況中,上帝認為當被處決罪犯的屍體暴露在外時,土地就被玷污了,因此命令:「你務必當天將他埋葬。」因為被掛在木頭上的人是受上帝咒詛的——也就是說,他已將生命獻給律法;因為經上寫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事去行的,都是受咒詛的。」而在執行律法判決時,咒詛被認為降臨在他的身體上;因此有必要將這受咒詛之物移出視線。所有這些律法是何等卓越!它們是何等奇妙地旨在通過顯示罪的滔天大罪來遏制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摩西律法所規定的懲罰中,我們總是發現憐憫與審判並行。
【第10節】引言:關於走失牲畜和失物的條例(《申命記》22:1-3)。對受壓迫牲畜的仁慈(《申命記》22:4)。男人和女人不可穿戴彼此的衣物(《申命記》22:5)。不可將母鳥連同巢中的蛋或雛鳥一同取走(《申命記》22:6-7)。房屋屋頂必須建造欄杆(《申命記》22:8)。應避免不當的混合(《申命記》22:9-11)。衣服上的繸子(《申命記》22:12)。被恨之妻的案例,以及童貞的憑據,以及相關的處理程序(《申命記》22:13-21)。姦夫淫婦應處死(《申命記》22:22)。在城中被玷污的已訂婚少女的案例(《申命記》22:23-24)。強姦的案例及懲罰(《申命記》22:25-27);淫亂的案例(《申命記》22:28-29)。任何人都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子(《申命記》22:30)。
【第1節】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牛或羊走失——我們之前在《出埃及記》23:4-5中遇到的同樣人道、憐憫和明智的規定,旨在提醒人們上帝律法的第二大分支:「你要愛鄰舍如同自己。」一個仁慈的人甚至不能忍受看見一頭驢子在重擔下倒下而不去幫助牠;一個愛鄰舍如同自己的人,也不能看見鄰舍的財產有危險而不去設法保護它。這些相對較小的事情,是衡量本身重大且後果深遠之事的試金石和證明。請參閱《出埃及記》23:4的注釋。
【第3節】你不可隱藏自己——你不可迴避提供幫助,也不可假裝你沒有看到機會為你的鄰舍提供任何服務。祭司和利未人看見受傷的人時,卻從路的另一邊過去(《路加福音》10:31-32)。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憐憫的律法。
【第5節】婦女不可穿戴屬於男人的東西——**כלי גבר**(keli geber,男人的器具或武器)。由於這裡使用了**גבר**(geber)這個詞,它通常指一個強壯的男人或戰士,因此很可能這裡指的是盔甲;特別是我們知道,在迦南人對亞斯他錄或亞斯他特的崇拜中,與維納斯崇拜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婦女習慣於穿著盔甲出現在她面前。這當然不可能是指簡單的服裝改變,使男人可以冒充女人,反之亦然。在那些男女服裝區別不大,且每個男人都留著長鬍子的國家,這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按字面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普遍誡命,特別適用於那些僅憑服裝區分男女的國家。刮得乾淨的紳士隨時可以穿女裝像女人一樣出現,而女人也可以穿男裝像男人一樣出現。如果這種情況在社會中被容忍,將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克洛狄烏斯(Clodius)為了混入羅馬婦女的善良女神節(Bona Dea)而打扮成女人,受到了普遍的譴責。
【第7節】你必讓母鳥飛去,只取雛鳥歸你;這樣你就可以得福——這段經文可以按字面理解。如果他們將雛鳥和母鳥都毀滅了,那麼繁殖豈不很快就會失敗,最終豈不對他們不利嗎?這樣切斷他們持續的供應來源,他們的壽命豈不也會在地上縮短嗎?但我們可以在這條律法中尋求一個仁慈的誡命。雛鳥從未嘗過自由的甜美;母鳥嘗過:雛鳥可以被取走用於任何合法目的,但母鳥不可被囚禁。那些能做出相反行為的人,要麼非常輕率,要麼缺乏感情;這樣的人永遠不會是上帝特別關懷和關注的對象,因此不必期望他們會得福,或在地上延年益壽。一切與憐憫和仁慈精神相悖的事,永受稱頌的上帝都極其憎惡。我們應該記住一個事實:一個能對麻雀或鷦鷯施加殘忍的人,在條件允許時,也會對他的同胞殘忍。詩人福西利德斯(Phocylides)在他的訓誡詩中有一句格言,與聖經中的非常相似:
**Μηδε τις ορυιθας καλιης ἁμα παντας ἑλεσθω· Μητερα δ' εκπρολιπῃς, ἱν' εχῃς παλι τησδε νεοττους.**
(Mēde tis oryithas kaliēs hama pantas helesthō; Mētera d' ekprolipēs, hin' echēs pali tēsde neottous.)
《福西利德斯訓誡詩》,第80節。
「不可將巢中所有鳥兒盡數取走;
留下母鳥,牠將來會再繁殖。」
為你的屋頂建造欄杆——東方的房屋通常是平頂的,人們在上面行走以享受新鮮空氣、交談、睡覺等;因此,有必要建造一種欄杆或扶手以防止人們墜落。如果一個人疏忽未建造足夠的防護措施以避免此類事故,並因此導致他人死亡,則房屋主人應被視為殺人犯。
【第9節】雜種——請參閱《利未記》19:19的注釋。
【第10節】你不可用牛和驢一同耕地——人們普遍認為,在種子、牲畜等方面混合不同種類是出於迷信目的,因此在這條律法中被禁止。然而,更可能的是,這有其物理原因;兩種不同物種的動物無法舒適地相處,因此在拉車或耕地時從不愉快地合作;每個農夫都知道,將彼此有感情的牲畜放在一起,對牲畜的舒適度至關重要。這在某些牲畜身上經常可以觀察到,因此它們被稱為「真正的同伴」。歸根結底,很可能其普遍目的是為了防止在民事和宗教生活中不當的結盟。聖保羅在《哥林多後書》6:14中似乎明確提到了這一點:「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這應簡單理解為禁止基督徒與偶像崇拜者在社交、婚姻和宗教生活中的一切往來。為了教導猶太人這一點的適當性,他們的律法中散佈了各種關於不當和異質混合的誡命,以便他們在民事和家庭生活中能時刻將這些誡命銘記於心。
【第12節】繸子——請參閱《民數記》15:38(注釋)。
【第15節】少女童貞的憑據——在所有女孩在十歲、十二歲和十四歲結婚的地方,這是一個完全可能的情況,這在東方很常見。我曾見過好幾例,有人在十四歲之前就生了兩三個孩子,分娩時間不同。因此,經文所說的這些憑據,對於如此年輕的女性在完成婚姻時,必定會無誤地展現出來。
【第17節】他們要鋪開布,等等——這種習俗顯示出一種粗獷的風俗,與歐洲人對如此微妙主題的精緻觀念格格不入。曾有人試圖證明這裡的律法應作比喻理解;但他們完全未能建立任何類似可能性的東西,因此詳述它們將會浪費我和讀者的時間。與上述類似的習俗至今仍在穆斯林中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