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是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教訓你們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們在所要過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
2好叫你和你子子孫孫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謹守他的一切律例誡命,就是我所吩咐你的,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
3以色列啊,你要聽,要謹守遵行,使你可以在那流奶與蜜之地得以享福,人數極其增多,正如耶和華-你列祖的上帝所應許你的。
4「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
5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
6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
7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
8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
9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
10「耶和華-你的上帝領你進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給你的地。那裏有城邑,又大又美,非你所建造的;
11有房屋,裝滿各樣美物,非你所裝滿的;有鑿成的水井,非你所鑿成的;還有葡萄園、橄欖園,非你所栽種的;你吃了而且飽足。
12那時你要謹慎,免得你忘記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耶和華。
13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指着他的名起誓。
14不可隨從別神,就是你們四圍國民的神;
15因為在你們中間的耶和華-你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惟恐耶和華-你上帝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除滅。
16「你們不可試探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像你們在瑪撒那樣試探他。
17要留意遵守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的誡命、法度、律例。
18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看為善的,你都要遵行,使你可以享福,並可以進去得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的那美地,
19照耶和華所說的,從你面前攆出你的一切仇敵。
20「日後,你的兒子問你說:『耶和華-我們上帝吩咐你們的這些法度、律例、典章是甚麼意思呢?』
21你就告訴你的兒子說:『我們在埃及作過法老的奴僕;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領出來,
22在我們眼前,將重大可怕的神蹟奇事施行在埃及地和法老並他全家的身上,
23將我們從那裏領出來,要領我們進入他向我們列祖起誓應許之地,把這地賜給我們。
24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華-我們的上帝,使我們常得好處,蒙他保全我們的生命,像今日一樣。
25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第30節】但一個證人不得作證控告任何人——這是一項公正且必要的規定。一個人可能犯錯,或因強烈偏見而誤判,甚至可能因惡意而圖謀鄰舍的性命;但兩個人或更多人同時犯錯或懷有惡意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他們如此,分開審問也能揭示真相,並使他們被定罪。
【第7節】【第31節】你們不可為殺人犯的性命收贖價——殺人犯不能得到任何代贖,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免於死刑。所有文明世界的法律,要麼判處殺人犯死刑,要麼判處與之相當的懲罰,例如永久監禁於地牢、地下、石板地,沒有光線,僅以少量麵包和水維生。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只能活很短的時間;雖然這不稱為死刑,但從其不可避免的後果來看,它與死刑的區別僅在於比通常判處死刑的情況多了一點點緩刑。參閱創世記 9:6 的注釋。
【第8節】【第32節】直到祭司死了——這可能旨在預表,沒有罪人能從被神放逐中得釋放,或恢復他所喪失的產業,直到耶穌基督,這位大祭司,為他的過犯而死,並為他的稱義而復活。
【第9節】【第33節】因為血會玷污那地——直到殺人犯的血在那地流出,那地本身都被視為有罪。難怪神對殺人犯的律法如此嚴格:1. 因為他是生命的創造者,除了他自己,無人有權處置生命。2. 因為生命是為永恆世界做準備的時機,靈魂的救贖也因此而定;因此,對一個人來說,他的生命能延長到神護理所定的極限,是無限重要的。奪走一個人生命的人,可能不僅是殺害他的身體,也可能是殺害他的靈魂,因此應制定最嚴厲的法律來懲罰和預防此罪行。摩西的逃城通常被認為不僅是民事制度,更是無限美好事物的預表或象徵;聖保羅似乎也從這個角度看待它們和神的祭壇(一個普遍的避難所),因為他寫下以下這些話時,顯然心中有這些概念:「神願意更豐盛地向承受應許的人顯明他旨意的不變性,就用起誓來保證;藉著兩件不能更改的事(他的誓言和應許),在這些事上神絕不能說謊,我們這些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的指望的人,可以得到強烈的安慰。」(希伯來書 6:17, 6:18)。除此之外,這也是一項非常明智的政治制度;當關於這一點的族長律法仍然有效時,這項律法直接有助於冷卻和緩和復仇之心,確保公正目的的適當實現,並為所有憐憫和公平的要求開闢道路。但這並非逃城條例所獨有;神的每一項制度都以同樣的方式區分開來,直接以他自己的榮耀,以及人類今生和永恆的福祉為目標。
【第12節】【導言】女兒繼承產業可能帶來的不便,以及與本支派以外的人通婚的問題,在約瑟支派某些首領的建議下得到了解決,他們陳述了西羅非哈女兒們的案例(民數記 36:1-4)。西羅非哈的女兒們被命令必須在本支派內通婚(民數記 36:5, 36:6);這將成為所有類似情況的條例(民數記 36:7-9)。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嫁給了她們父親兄弟的兒子,因此她們的產業得以保留在本支派中(民數記 36:10-12)。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賜給以色列人的誡命的結尾(民數記 36:13)。
【第13節】【第2節】將西羅非哈的產業賜給他的女兒們——關於這個案例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民數記 27 章的注釋。民數記 27 章的前十一節要麼應該放在本章之前,要麼本章應該緊接在那十一節之後;它們顯然都是同一主題的一部分。在這裡,摩西規定女繼承人必須在本支派內通婚,以免任何一部分古老的產業從原來的家族中被轉讓出去。
【第17節】【第6節】讓她們嫁給她們認為最好的人——這裡有足夠的自由度,但同時也有一個有益且合理的限制,防止了財產和所有權的令人煩惱的混雜。
【第19節】【第8節】凡承受產業的女兒——這條律法只影響女繼承人;所有其他人都可以自由地嫁給其他支派的人。祭司和利未人,因為沒有產業,不受這條律法的約束。耶何耶大娶了猶大王的公主為妻(歷代志下 22:11)。另一位祭司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一個女兒為妻(以斯拉記 2:61)。艾因斯沃思先生說:「由於這些婚姻,施洗約翰的母親伊利莎白(亞倫的後裔)和我們主的母親馬利亞(大衛的後裔,猶大支派)之間可能存在親屬關係。」(路加福音 1:5, 1:36; 3:23-31)。
【第22節】【第11節】瑪拉、得撒等——關於這些名字的奇特解釋,請參閱民數記 27:7 的注釋。
【第23節】【第12節】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家族中——艾因斯沃思說:「藉著這個例子和聖地繼承的律法,神的子民被教導要堅守他們在神應許中的產業,以及他們在基督裡藉著信心所持有的權利;正如父使他們配得在光明中與聖徒同享產業(歌羅西書 1:12),他們也應當持守所領受的信心和恩典,直到末了。」
【第24節】【第13節】這些是誡命等等——關於這些不同術語的分析和解釋,請參閱利未記 26:15 的注釋。至此,《民數記》結束,其中包含一系列令人驚嘆的護理和事件。聖經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段歷史能比它更能讓認真的讀者感受到神的良善和嚴厲。在每一件事上,他的聖潔和公義都與他的仁慈和憐憫緊密結合。對於這樣一位神,惡人有什麼不懼怕的呢?對於這樣一位父親和朋友,正直人有什麼不希望的呢?他的公義要求他懲罰罪孽,但他的憐憫促使他赦免所有真正悔改並相信他所愛的兒子的人。這群人從離開埃及以來的一切行程,展現了一系列神護理的奇蹟。神無處不在,在任何情況下都顯現;然而,沒有任何情況或場合不證明他恩典和公義的這些顯著彰顯是正當的。神護理的真實歷史必須僅從這本書中尋找;由於每一件事都作為一個榜樣發生,我們有權得出結論,在所有涉及他自己的榮耀和人類救贖的案例中,他都會干預,並提供最充分的證據,證明他今天與昨天一樣,並將永遠不變。讀者,這些事對你來說是榜樣嗎?你是否像以色列人一樣,來到了摩押平原,就在應許之地的邊緣?只有約旦河將你與應許的產業隔開。哦,警醒禱告,免得你達不到神的榮耀。最後要被毀滅的仇敵是死亡;那麼,請確保死亡的毒鉤,就是罪,從你的靈魂中被拔除,這樣,藉著基督的寶血稱義,你就可以按照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阿們,阿們。「我必領你們到萬民的曠野,在那裡與你們面對面辯論,正如我在埃及地的曠野與你們的列祖辯論一樣。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進入聖約的束縛。」(以西結書 20:35-37)。「他(基督)是新約的中保,藉著死亡,為贖回在第一個約之下所犯的過犯,使那些蒙召的人可以領受永恆產業的應許。」(希伯來書 9:15)。《民數記》中的章節,承接自《利未記》,後者以第三十三章結束。第三十四章,稱為**במדבר**(bemidbar,在曠野),始於民數記 1:1,結束於民數記 4:20。第三十五章,稱為**נשא**(nasa,抬起),始於民數記 4:21,結束於民數記 7:89。第三十六章,稱為**בהעלתך**(behaalothecha,當你點燈時),始於民數記 8:1,結束於民數記 12:16。第三十七章,稱為**שלח**(shelach,打發),始於民數記 13:1,結束於民數記 15:41。第三十八章,稱為**קרח**(korach,可拉),始於民數記 16:1,結束於民數記 18:32。第三十九章,稱為**חקת**(chukkath,條例),始於民數記 19:1,結束於民數記 22:1。第四十章,稱為**בלק**(balak,巴勒),始於民數記 22:2,結束於民數記 25:9。第四十一章,稱為**פינחס**(pinechas,非尼哈),始於民數記 25:10,結束於民數記 30:1。第四十二章,稱為**מטות**(mattoth,支派),始於民數記 30:2,結束於民數記 32:42。第四十三章,稱為**מסעי**(masey,行程),始於民數記 33:1,結束於民數記 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