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五章
申命記 第五章 經文

1摩西將以色列眾人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

2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

3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裏存活之人立的。

4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5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因為你們懼怕那火,沒有上山-說:

6「『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7「『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8「『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9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10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11「『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12「『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13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14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

15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裏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

16「『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7「『不可殺人。

18「『不可姦淫。

19「『不可偷盜。

20「『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21「『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22「這些話是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大聲曉諭你們全會眾的;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他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

23「那時,火焰燒山,你們聽見從黑暗中出來的聲音;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都來就近我,

24說:『看哪,耶和華-我們上帝將他的榮光和他的大能顯給我們看,我們又聽見他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上帝與人說話,人還存活。

25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上帝的聲音就必死亡。

26凡屬血氣的,曾有何人聽見永生上帝的聲音從火中出來,像我們聽見還能存活呢?

27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所要說的一切話,將他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

28「你們對我說的話,耶和華都聽見了。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的話,我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是。

29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

30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帳棚去吧!

31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裏,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

32所以,你們要照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的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33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五章

申命記 第5章

【第11節】

導言:以色列人奉命從他們的產業中,為利未人劃出城邑及其郊野,供他們自己、牲畜和財物使用(民數記 35:1-3)。郊野應從城牆向外延伸,周圍三千肘(民數記 35:4-5)。城邑總數為四十二座,另加六座逃城,共計四十八座城邑(民數記 35:6-7)。各支派應按其產業比例劃出這些城邑(民數記 35:8)。這些城邑是為那些無意中殺害鄰舍的人設立的(民數記 35:9-12)。這六座城邑中,約旦河兩岸各設三座(民數記 35:13-14)。這些城邑應作為所有無意殺人者的避難所,無論是以色列人、寄居者或外邦人(民數記 35:15)。謀殺案件不適用逃城庇護的條例(民數記 35:16-21)。誤殺案件適用逃城庇護的條例(民數記 35:22-23)。會眾應如何在誤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裁決(民數記 35:24-25)。誤殺者應留在逃城中,直到大祭司去世;然後他才能返回自己的產業之地(民數記 35:26-28)。謀殺者必須有兩名證人作證才能處死(民數記 35:29-30)。所有謀殺者都應處死(民數記 35:31)。誤殺者在大祭司去世之前,不得返回自己的產業之地(民數記 35:32)。土地不可被血玷污,因為耶和華居住其中(民數記 35:33-34)。

【第14節】

【第4節】城邑的郊野——應從城牆向外延伸,周圍一千肘。

【第15節】

【第5節】你們要從城外量——二千肘,等等。——注釋家們對這兩節經文的記載感到非常困惑。在民數記 35:4 中,測量是從城牆向外一千肘;在民數記 35:5 中,測量是從城外二千肘。這兩種測量很可能指的是同一件事;至少《七十士譯本》(LXX)和《科普特譯本》是這樣理解的,他們在第四節和第五節都寫作 **δισχιλιους πηχεις**(dischiliou pēcheis,二千肘);但《七十士譯本》(LXX)和《科普特譯本》的這種讀法並未得到其他任何古譯本的認可,也未得到肯尼科特(Kennicott)和德羅西(De Rossi)校勘的任何手稿的認可。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其他方法來調和這個看似矛盾的記載。注釋家們提出了多種模式,在我看來,這些模式通常需要與經文本身一樣多的解釋。邁蒙尼德(Maimonides)是唯一對此主題解釋清晰的人。他說:「律法中規定,城邑的郊野應從城牆向外,四面各三千肘。第一千肘是郊野,而他們在郊野之外測量的二千肘,是用作田地和葡萄園的。」因此,整個城邑、郊野、田地和葡萄園可以用圖表表示。

【第21節】

【第11節】你們要設立——逃城——以色列人中的逃城與希臘羅馬人的庇護所(asyla),以及羅馬天主教徒的特權祭壇,有著顯著的不同。希伯來人的逃城僅為保護那些無意中殺人者。而後者的廟宇和祭壇,卻常為最墮落的人提供庇護。希伯來人設立逃城是必要的,因為古老的宗法律法仍然有效,即死者最近的親屬有權通過殺死兇手來為其親屬報仇;因為最初的律法規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世記 9:6),而沒有人比死者最近的親屬更適合執行這條律法。由於這種情況本身可能導致許多草率的執行,因此有必要對其權利加以限制,以防止不公;而逃城被認為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適當方式。我們從未讀到它們被證明無效,也從未讀到它們被濫用。

【第22節】

【第12節】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所以,這些城邑中的一個並非永久的庇護所;它只是一個暫時的避難所,直到案件可以在官長面前,在百姓或其代表長老面前得到公正的審查;這是在他殺人所在的城邑或地方進行的(約書亞記 20:4, 20:6)。如果他被判處死刑,他們就將他交給報血仇者處死(申命記 19:12);如果不是,他們就將他送回逃城,他在那裡一直待到大祭司去世(民數記 35:25)。在設立逃城之前,祭壇似乎是那些無意殺人者的避難所;參閱出埃及記 21:13(注)和出埃及記 21:14(注)。

【第29節】

【第19節】報血仇者——**גאל הדם**(goel haddam,血的救贖者);指被殺者最近的親屬。參閱民數記 35:12(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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