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七章
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經文

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6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8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18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

19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

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22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

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27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

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39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

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上帝的靈感動了。

第七章
【第1節】

你們來信所提之事,我現在回覆。男人不親近女人是好的。
【導言】本章旨在解決關於婚姻與已婚人士的幾個難題(哥林多前書 7:1-6)。上帝已賜予每人獨特的恩賜(哥林多前書 7:7)。對未婚者和寡婦的指示(哥林多前書 7:8-9)。對已婚者的指示(哥林多前書 7:10-11)。對與異教徒結婚的男人和女人之指示(哥林多前書 7:12-16)。每個人都應安於自己的蒙召(哥林多前書 7:17-24)。關於童貞女和一般單身人士的指示(哥林多前書 7:25-28)。所有人應如何在今生之事上,以永恆為念而行事(哥林多前書 7:29-31)。已婚狀態的考驗(哥林多前書 7:32-35)。關於童貞或獨身狀態的指示(哥林多前書 7:36-38)。妻子在丈夫生前如何受約束,以及丈夫死後她再婚的自由(哥林多前書 7:39-40)。

【第1節】

你們來信所提之事——顯然,這封書信的主要部分是為了回答哥林多教會來信中提出的一些問題;而第一個問題似乎是:「在教會目前的處境下,男人結婚是否合宜?」關於婚姻的權宜與否,在古代哲學家中常被爭論;許多人雖然傾向於因其帶來的煩惱和憂慮而反對婚姻,但在他們的觀點中仍容忍它,因為儘管婚姻是一種惡,卻被認為是「必要的惡」。米南德(Menander)的話充分表達了這一點:「**Γαμειν, εαν τις την αληθειαν σκοπῃ, κακον μεν εστιν, αλλ' αναγκαιον κακον**」(如果一個人從正確的角度看待婚姻,它是一種惡;但它是一種必要的惡)。努米底庫斯·梅特魯斯(Metellus Numidicus)也以幾乎相同的方式談論婚姻:「**Si sine uxore possemus, Quirites, esse, omnes ea molestia careremus; sed quoniam ita natura tradidit, ut nec Cum Illis salis commode, nec Sine Illis ullo modo vivi possit, saluti perpetus potius quam brevi voluptati consulendum.**」(羅馬公民啊,如果我們能不結婚,我們就能免去許多麻煩;但既然自然如此安排,我們與妻子相處不甚舒適,沒有她們卻又無法生活,那麼結婚應是為了長久的安穩,而非短暫的歡愉。)

然而,這並非普遍觀點;猶太人絕對要求每個男人都必須結婚,並將不結婚者視為殺人犯——參見哥林多前書 7:6 的注釋。根據呂庫古(Lycurgus)的法律,未婚者被禁止觀看公共競技。斯巴達(Spartans)的法律懲罰單身漢。柏拉圖(Plato)則宣稱所有這類人都不配任何榮譽。對此,注釋者說:「阿們。」

不親近女人——**Γυναικος μη ἁπτεσθαι**(gynaikos me haptesthai)。博學的讀者無需被告知**ἁπτομαι**(haptomai)在希臘語中,以及 **tangere** 在拉丁語中的用法。關於例子,可查閱韋特斯坦(Wetstein)的著作。

【第2節】

但為了避免淫亂,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第2節】為了避免淫亂——**Δια τας πορνειας**(dia tas porneias)。我翻譯為:「為了行淫慾,或為了合法地行淫慾。」我從希伯來文證明這個概念,在希伯來文中,**זנה**(zanah)是「行淫慾」的意思,如何西阿書 4:10:「他們吃,卻不得飽足;他們行淫亂,**תזנו**(tiznu,他們將行淫慾),卻不得增多。」這裡先知當然不是指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淫亂;因為他所提到的人期望有孩子,這不能指那些沉溺於不正當關係的人:先知談論的是已婚人士,他威脅他們將被剝奪孩子,儘管他們「行淫慾」是為了擁有眾多的家庭。參見肖特根(Schoettgen)。下一節表明這就是使徒的意思。

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讓每個男人擁有一位女人,他自己的;讓每個女人擁有一位男人,她自己的。這裡,嚴格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他們被命令結婚是為了生育後代。在猶太律法中,有一些關於婚姻的規定不僅奇特,而且有用:「有四種原因促使男人結婚:1. 不潔的慾望;2. 為了財富;3. 為了獲得榮譽;4. 為了上帝的榮耀。那些因第一種動機結婚的人,會生出邪惡和叛逆的孩子。那些為了財富而結婚的人,會受到將財富留給他人的咒詛。那些為了光宗耀祖而結婚的人,他們的家族將會衰敗。那些為了促進上帝的榮耀而結婚的人,他們的孩子將會聖潔,並藉著他們,真教會將會增長。」

【第3節】

丈夫當待妻子以應得之恩,妻子待丈夫也當如此。
【第3節】丈夫當待妻子以應得之恩——**Την οφειλομενην ευνοιαν**(ten opheilomenen eunoian)。雖然我們的譯本並非原文的直譯,但很少有人會不明白其含義,上下文也足夠清楚。有些人將這些詞譯為「婚姻之債」或「夫妻義務」,這不無道理——即妻子對丈夫所欠的,以及丈夫對妻子所欠的;他們必須互相履行,否則情感疏離將是必然的結果,這在無數情況下導致了通姦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妻子要為丈夫的不忠責備自己,丈夫也要為妻子的不忠責備自己。妻子或丈夫自以為比使徒更聰明,自以為過於聖潔和屬靈,以至於不遵守上帝的誡命,這給家庭的平安帶來了多麼悲慘的破壞!

【第4節】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有;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有。
【第4節】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有;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有。——她的身體屬於她的丈夫;她丈夫的身體屬於她:他們任何一方都沒有權柄拒絕對方在婚姻上應得的要求。這樣做的女人,要麼是個無賴,要麼是個傻瓜。將她的行為歸因於除了軟弱或愚蠢之外的任何原因,都是無稽之談。她不愛她的丈夫;或者她愛別人勝過她的丈夫;或者她聲稱擁有某種虛假的聖潔,而這種聖潔既無聖經支持,也無常識可言。

【第5節】

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開,為要專心禱告;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禁慾,引誘你們。
【第5節】不可彼此虧負——你們彼此所欠的,絕不可拒絕償還,除非是兩相情願;而且那也只能是暫時的,當審慎判斷需要暫時分開,或當某些特殊的屬靈場合使雙方都樂意如此,為的是你們可以禁食禱告,並藉著能夠專心事奉主而從這些義務中獲得最大的益處。

免得撒但趁著你們禁慾,引誘你們——顯然,使徒所允許的分開(因為他並未命令任何分開)只是暫時的,在特殊情況下;而且夫妻應當再次同房,免得撒但利用他們婚姻上的禁慾,引誘任何一方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拉比們,甚至異教徒作家,在這種情況下都規定了許多規則;因為這是一個常識總能判斷的問題;在經驗的指導下,異教徒以及那些蒙受神聖啟示的人,都能看出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何為適當。

禁慾(incontinence),**ἀκρασία**(akrasia),意指缺乏力量來控制自己的慾望或食慾;源自**α**(a,否定)和**κράτος**(kratos,力量)。值得注意的是,使徒認為即使是這種暫時的禁慾也可能導致不節制;而普遍的觀察證實了這一假設。

【第6節】

我說這話,是出於許可,不是出於命令。
【第6節】我說這話,是出於許可,不是出於命令——這是更為嚴謹的拉比們一貫的習慣,他們會區分那些出於自己判斷的命令,與那些基於律法權威的命令。因此,拉比坦庫姆(Rabbi Tancum)說:「飯前洗手是我們自己的權力;飯後洗手是命令。」關於這一點,萊特富特博士(Dr. Lightfoot)從猶太著作中引用了一些例子:「男人被命令生育和增多,但女人沒有。男人何時受此命令約束?從十六或十七歲起;但如果他超過二十歲仍未結婚,看哪,他就是違背並使一條積極的誡命歸於虛無。《革馬拉》(Gemara)說:男人沒有妻子是被禁止的;因為經上寫著:『那人獨居不好。』凡不致力於生育和增多的人,與殺人犯無異:他就像是減少了上帝的形象,等等。」

我們在這裡可以理解使徒的意思是,他已經給出的指示是出於他自己的判斷,而非任何神聖的啟示;我們可以認為,凡他沒有做出這種說明的地方,他都是在聖靈的直接感動下寫作的。

【第7節】

我願所有的人都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第7節】我願所有的人都像我一樣——他希望當時教會中的所有人都像他一樣未婚;但這是針對教會的需要,或者他稱之為哥林多前書 7:26 的「現今的艱難」:因為他絕不可能希望婚姻在人類中終止,人類不再在地上繁衍;他也不可能希望基督的教會永遠由單身人士組成;這同樣是荒謬的;但由於教會當時處於困境和艱難之中,其單身成員不被家庭事務纏身會好得多。

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貞潔是一種無法透過人的技藝或努力獲得的狀態;一個人若有,是從上帝那裡得來的,否則就沒有:如果他從上帝那裡得到,那是因為上帝是他的本性之源;因為如果它不是自然存在的,就絕不可能存在,除非是透過神蹟干預(這不應被期望),或者透過外科手術(這在上帝眼中是令人震驚的憎惡)。參見馬太福音 19:12 的注釋。

【第8節】

我對未婚的和寡婦說,他們若能像我一樣守著獨身,那是好的。
【第8節】我對未婚的和寡婦說——據推測,使徒在這裡所說的「未婚的」(**ἀγάμοι**,agamoi)是指那些曾結過婚但現在是鰥夫的男人;而「寡婦」(**χῆραι**,cherai)則是指那些曾結過婚但現在是寡婦的女人。當他說「像我一樣」(**ὡς κἀγώ**,hos kagō)時,他指的是他自己是個鰥夫;因為一些古代文獻將保羅列為已婚使徒之一。

【第9節】

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就讓他們結婚吧。因為與其慾火焚身,不如結婚為妙。
【第9節】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如果他們覺得繼續做鰥夫或寡婦不方便、不舒服,就讓他們再婚吧。

與其慾火焚身,不如結婚為妙——皮爾斯主教(Bishop Pearce)將原文翻譯為:「因為與其感到不安,不如結婚為妙。」他說,**Πυροῦσθαι**(pyrousthai)「主要指燃燒;但在比喻意義上,指煩惱、惱怒或感到不安。例如在哥林多後書 11:29:『誰軟弱,我不軟弱呢?誰跌倒,我不**πυροῦμαι**(pyroumai,煩惱)呢?』特倫斯(Terence)的 **Uro hominem** 也是『我煩惱他』的意思。」

在使徒所談論的主題上,最好能軟化這個詞的含義。他不可能指慾火焚身,就像維吉爾(Virgil)在《埃涅阿斯紀》第四卷第68節說:「**Uritur infelix Dido**」(不幸的狄多被折磨)時,也不是指慾火焚身;在傳道書 2:68 中:「**Me tamen urit amor**」(愛情折磨我),也不是指慾火焚身。所有這些在上述不潔之火不存在的情況下,都可以嚴格地說出真相。

萊特富特博士(Dr. Lightfoot)從《基杜辛》(Kiddushin)第81頁中講述了一個有趣的故事,這故事確實為此處的措辭提供了啟示:「一些被俘的婦女被帶到尼哈迪亞(Nehardea),安置在拉比阿姆蘭(Rabbi Amram)的家中和樓上房間。他們拿走了梯子(這樣婦女就無法下來,只能待在那裡直到被贖回)。當其中一位俘虜經過窗戶時,她絕世的美貌光芒照進了屋子。阿姆蘭(被迷住了)架起了梯子;當他爬到梯子中間時(被良心所制止),他突然停下來,大聲喊道:『火!火!阿姆蘭家失火了!』(他這樣做是為了讓鄰居們蜂擁而至,他就能被迫放棄當時在他心中佔據主導地位的邪惡情感。)拉比們跑向他,(卻沒看到火)他們說:『你讓我們蒙羞了。』他回答說:『寧願你們今生在阿姆蘭家蒙羞,也不願你們來世因我而蒙羞。』然後他命令那邪惡的情感離開他,它就如一團火柱般離開了。阿姆蘭說:『你是火,我是肉;然而我還是勝過了你。』」從這個故事中可以得到許多教訓。

【第10節】

至於那已經結婚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第10節】至於那已經結婚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在這種情況下,我不是給出我個人的意見或判斷;因為主耶穌命令人不可分開上帝所配合的(馬太福音 5:32;馬太福音 19:6)。上帝在創世記 2:24 也說了同樣的話。以下摘錄將證明猶太人關於婚姻約束的堅固性,其律法非常鬆散:——

妻子可以離開或與丈夫分居,只需向長老們說明這個簡單的理由,長老們就會發給以下證明:「在____日____週____年,B的女兒A,在我們面前分居並說:我的母親或我的兄弟欺騙了我,在我還是個非常年輕的少女時,將我嫁給或許配給了D的兒子C;但我現在在你們面前表明我的心意,我不要他。」有時他們會經由雙方同意而分開,這也被認為是合法的,分開的雙方再與他人結婚也是如此。以下故事可為證:「一個好男人有一個好妻子;但因為他們沒有孩子,他們互相分開。這個好男人娶了一個壞(異教徒)妻子,她使他變壞(成了異教徒);這個好女人嫁給了一個壞(異教徒)丈夫,她使他變好。」

離婚在他們中間很容易獲得,他們認為離婚是解除婚姻約束;因此,離婚後雙方可以與他人再婚。這與婚姻的原始設立相悖,並受到我們的主和使徒的反對。

【第11節】

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不然,就當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第11節】若是離開了——他將這種情況視為可能,因為它很常見,但加以限制。

就不可再嫁——她離開是自擔風險;但她不可再嫁:她必須保持未婚,或者與丈夫和好。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除了淫亂的情況,離婚是不被允許的:這種行為會解除婚約;但其他任何事都不能。事實上,在猶太人中,妻子有權離棄丈夫,就像丈夫有權離棄妻子一樣。既然允許離婚,那麼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力是合理的;因為這起到了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12節】

至於其餘的人,我對他們說,不是主說:若有弟兄娶了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可離棄妻子。
【第12節】至於其餘的人,我對他們說,不是主說——彷彿他說:「我已經說過的話,有主藉著摩西的見證,也有我自己的主和夫子基督的見證;但我現在要給出的指示,沒有書面見證,我現在是第一次提出。」這些話並非暗示使徒當時不受聖靈的影響;而是說,聖經中沒有直接涉及這一點的內容。

若有弟兄——一個基督徒男人,娶了不信的妻子——即一個異教徒,尚未歸信基督教,而她也情願和他同住,儘管他婚後已成為基督徒,他就不應因她仍堅持異教迷信而離棄她。

【第13節】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可離棄丈夫。
【第13節】妻子有不信的丈夫——從異教歸信基督教的女人;丈夫仍留在異教中;如果他情願和她同住,儘管她婚後已成為基督徒;她就不應因他仍是異教徒而離棄他。

【第14節】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第14節】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或者更確切地說,因著他的妻子而被視為聖潔;她是一個基督徒女人,而他,雖然是異教徒,卻因婚姻與她成為一體:她的聖潔,就其涉及外在事物而言,可以被視為歸算於他,以使他們的結合不致於不合法。當妻子是異教徒而丈夫是基督徒時,情況也是一樣。

這裡的「聖潔」一詞更多地適用於基督徒的狀態,而非個人道德上的改變;因為**ἅγιοι**(hagioi,聖徒)是基督徒的常用稱謂——那些受洗歸入基督信仰的人;正如其對應詞**קדושים**(kedoshim)指所有藉著割禮與上帝立約的猶太人一樣,這裡所指的異教徒被認為是藉著他們與那些因基督徒信仰而成為聖徒的人的連結,處於這種聖潔的狀態。

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如果這種相對的聖潔不被允許,這些人的兒女就不能被接納進入基督教會,也不能享有任何作為基督徒的權利或特權;但上帝的教會從不猶豫接納這樣的兒女為成員,就像她接納那些父母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兒女一樣。猶太人認為,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時不是歸信者,即使後來歸信,孩子也是生於不潔之中。另一方面,他們認為異教徒的孩子,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前歸信,就是生於聖潔之中。所有異教徒的孩子都被猶太人視為不潔,而他們自己的所有孩子都被視為聖潔——參見萊特富特博士(Dr. Lightfoot)。這清楚地表明了使徒的意思。

如果我們將使徒視為談論異教徒的兒女,我們將從特土良(Tertullian)那裡得到對這段經文的顯著注釋,他在其著作《論基督的肉身》(De Carne Christi)第37、39章中,為我們提供了他那個時代羅馬人迷信和偶像崇拜達到何等高度的悲慘描述。他說:「一個孩子,從受孕之初,就被獻給他們所崇拜的偶像和惡魔。懷孕期間,母親的身體被用以偶像崇拜儀式準備的繃帶纏繞。他們認為胚胎受女神阿勒摩娜(Alemona)的監察,她在子宮中滋養它。諾娜(Nona)和德西瑪(Decima)負責確保它在第九或第十個月出生。帕圖拉(Partula)安排所有與分娩相關的事宜;而露西娜(Lucina)則將它帶入光明。在出生前的一週,會為朱諾(Juno)擺設一張桌子;在最後一天,會召集某些人來標記命運女神(Parcae,或Fates)確定其命運的時刻。孩子踏上地球的第一步被獻給女神斯塔蒂娜(Statina);最後,會剪下一些頭髮,或剃光整個頭,將頭髮獻給某位神祇,出於公共或私人的虔誠動機。」他補充說:「異教徒中沒有一個孩子是生於潔淨狀態的;難怪惡魔從他們幼年就佔有他們,因為他們這麼早就被獻給了惡魔。」

關於這一點,他認為聖保羅在我們面前的經文中說:「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即:「由於父母歸信了基督教,孩子來到世上時沒有這些不潔和不聖潔的儀式;並且從嬰兒時期就被獻給了真神。」

【第15節】

倘若那不信的要離開,就由他離開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都沒有受約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第15節】倘若那不信的要離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如果這樣的人頑固地離開,並完全拒絕同居,那麼弟兄或姐妹——一個基督徒男人或女人,就不受任何特定法律的約束,以致於不能再婚。當時的法律可能就是如此;但現在不是這樣了;因為婚姻只能因死亡或教會法庭而解除。即使是淫亂或通姦也不能解除婚約;任何一方的頑固分居,無論持續多久,也不能賦予被遺棄的一方再婚的權力。如果此人已出海,七年未聞音訊,則可推定他可能已死;在這種情況下,再婚曾被默許。如果沒有人抱怨,則可推定沒有人受傷。但我曾見過即使在七年失蹤後再婚,也帶來了非常不幸的例子;丈夫在十年或十二年後歸來,卻極度痛苦地發現妻子已嫁給另一個男人,並育有該婚姻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絕對確鑿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已死亡,否則沒有任何安全可言。

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頑固不和的一方不應被強迫履行那些會導致持續爭吵和不和的婚姻承諾。同時,每個人都應注意不要引起爭執和分居,因為基督信仰的創始者是和平的創始者,並已召我們歸於和平。

【第16節】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們這些基督徒,若有異教徒的伴侶,不要因為他們是異教徒就放棄他們,因為你們可能成為拯救他們得永生的工具。背負你們的十字架,仰望上帝,他可能會將你們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賜給你們的禱告。

【第17節】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這樣吩咐,是在各教會都一樣。
【第17節】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讓每個人都履行上帝在祂的護理中召他所處的狀態的職責。

我這樣吩咐,是在各教會都一樣——我沒有給你們加諸一個別人不必承受的重擔:這是普遍的規則,我藉著上帝的權柄,將它加諸於每個基督徒團體。

【第18節】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他就不要設法除去割禮的記號。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沒有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
【第18節】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有沒有人是以前是猶太人,現在歸信了基督教?他就不要設法除去割禮的記號——他不要試圖廢除他肉身上所帶的舊約記號。希臘文**μὴ ἐπισπάσθω**(me epispasthō,不要拉過來)顯然是一個省略的表達:**τὴν ἀκροβυστίαν**(tēn akrobystian,包皮)這個詞被省略了;事實上,亞美尼亞譯本(Armenian)和古拉丁譯本(Itala),以及幾位拉丁教父都加上了這個詞。

事實上,藉助人工是可以做到這一點的;塞爾蘇斯(Celsus)本人在《醫學論》(De Medic. vii. 25)中也描述了這種方法。透過頻繁的拉伸,受割禮的皮膚可以再次被拉過來,以防止割禮的舊記號顯現。有些人出於對猶太教的熱心,試圖在他們的肉身上廢除這個記號:使徒顯然是在反對這種行為。許多假猶太人利用這種做法,以便在異教國家中不被察覺;否則,在頻繁出入浴場時,他們就會被發現。

他就不要受割禮——任何身為外邦人,歸信了基督教信仰的人,都不要為了得救而接受割禮。

【第19節】

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
【第19節】受割禮算不得甚麼——割禮本身,雖然是上帝所命令的,但它本身算不得什麼,它只是一個後來藉著信心領受稱義的記號。目前,它或其反面都不能阻礙或促進恩典的工作;而藉著信徒心中所充滿的上帝的愛來遵守上帝的誡命,才是宗教的總綱和實質。

【第20節】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第20節】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既然受割禮的和未受割禮的,在基督裡都有相同的優勢,對他們的信徒來說也有相同的便利;那麼,如果一個人忠於他所領受的恩典,任何生活境遇都同樣有利於靈魂的救贖。因此,在任何境遇中,基督徒都應知足,因為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

【第21節】

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不要因此憂慮。但如果你能得自由,就寧願選擇自由。
【第21節】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Δοῦλος ἐκλήθης**(doulos eklēthēs),你歸信基督時是奴隸嗎?——是另一個人的財產,是用他的錢買來的嗎?不要因此憂慮——這不會損害你的基督徒身份,但如果你能得自由,就寧願選擇自由——為了自由和與之相關的世俗利益,寧願選擇這種狀態。

【第22節】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自由人;作自由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第22節】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那個身為奴隸,歸信了基督信仰的人,就是主的自由人;他作為奴隸的身份並不會損害他作為基督徒所應享有的任何特權:另一方面,所有領受基督恩典的自由人,都必須將自己視為主的奴僕,即祂真正的財產,要按照祂敬虔的智慧來使用和安排,儘管他們處於受制狀態,但他們會發現事奉他們的主是完全的自由。

【第23節】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第23節】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正如你們的身體因著主人為你們付了價錢而成為他的財產一樣;同樣,你們現在是主的財產,因為你們是藉著基督的寶血買來的。

有些人將這節經文譯為疑問句:「你們是重價從奴役中買來的嗎?不要再作人的奴僕。」永遠不要出賣自己;既然你們已經獲得了自由,就寧願選擇並保持它。在這些經文中,使徒表明基督信仰並不廢除我們的公民關係;就這些關係而言,它在哪裡找到我們,就在哪裡留下我們。無論我們在歸信基督教之前處於何種關係,我們仍然處於那裡;我們的世俗狀況除了因我們道德品格的改善而受影響之外,沒有進一步改變。但奴隸制,以及所有買賣人的身體和靈魂的行為,無論膚色或膚質如何,都是對聖潔公義的上帝的嚴重冒犯,也是對我們同胞自由和權利的粗暴和不道德的攻擊。

【第24節】

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
【第24節】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讓每個人在上帝的護理所安排的任何職位上,都為上帝而活。如果他是奴隸,只要他忠於他所領受的恩典,上帝就會與他同在,即使在他的奴役中也是如此。很可能哥林多的一些奴隸,在歸信基督教後,曾被引導認為他們的基督徒特權使他們不必繼續為奴;或者至少,使他們與他們的基督徒主人平起平坐。這種精神可能很快就會導致混亂和不服從,並給教會帶來醜聞。因此,這是使徒介入的一個非常合適的主題;而相關人士無疑會恭敬地服從他的權威。

【第25節】

關於童貞女,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一個忠心的人,提出我的意見。
【第25節】關於童貞女——這是哥林多教會向使徒請教的另一個主題。我們認為**παρθένος**(parthenos,童貞女)是指一個純潔、未婚的年輕女子;但顯然這個詞在這裡是指任何性別的年輕未婚人士,如哥林多前書 7:26、7:27、7:32-34,以及啟示錄 14:4 所示。**παρθένος**(parthenos,童貞女)這個詞經常同時用於男性和女性。參見蘇伊達斯(Suidas)在**Ἄβελ**(Abel)詞條下的解釋:「**οὗτος παρθένος καὶ δίκαιος ὑπῆρχε**」(他(亞伯)是個童貞男,也是個義人)。在哥林多前書 7:36 中,這個詞被認為是指童貞或獨身狀態,並給出了非常合理的理由;顯然,這裡指的是任何性別的獨身人士。

我沒有主的命令——聖經中沒有直接觸及這一點的內容。

但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一個忠心的人,提出我的意見——我的意見在各方面都與主的命令等同,即使有命令,因為我已領受了祂聖靈的教導,並蒙主的憐憫得以忠於這屬天的恩賜,以致它常與我同在,引導我進入一切真理。我認為使徒的話可以這樣安全地理解。

【第26節】

我認為,因現今的艱難,人若能保持現狀,那是好的。
【第26節】我認為,因現今的艱難——在異教時代,教會從未脫離逼迫和苦難;在某些時候,這些苦難比其他時候更為沉重。**ἀνάγκη**(anankē)這個詞意指「必要、困境、苦難和災難」;正如路加福音 21:23;哥林多後書 6:4;哥林多後書 12:10 所指。在這樣的時代,當上帝的子民沒有固定的居所,當他們在敵人的擺佈下,沒有任何國家保護——國家本身往往是逼迫者之一——一個有家庭要照顧的人會發現自己處境非常尷尬,因為照顧自己的個人安全比照顧妻子和孩子要容易得多。因此,未婚者目前保持獨身會好得多。

【第27節】

你已經有妻子嗎?就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嗎?就不要娶妻。
【第27節】你已經有妻子嗎?——即已婚;因為婚約被視為一種約束。

就不要尋求解脫——不要後悔你的處境,儘管現今有艱難,也不要因此尋求解除婚約。但如果你沒有婚姻承諾,目前就不要進入任何婚姻。

【第28節】

你若娶妻,並沒有犯罪;童貞女若

【第29節】

時日短促——這些逼迫和苦難已近在眼前,生命本身也將很快結束。即使在那時,尼祿也正在策劃那些嚴峻的逼迫,他不僅折磨,甚至摧毀了基督的教會。那些有妻子的——願無人開始考慮為其家庭尋求安穩的居所,願他對一切屬世之事都抱持超然態度,隨時準備好為保性命而逃亡,或按神的護理所允許的,坦然面對死亡。丈夫將被從妻子身邊拖走,帶到官長面前,被要求或棄絕基督,或赴死。

**Linquenda tellus, et domus, et placens Uxor; neque harum, quas colis, arborum Te, praeter invisas cupressos, Ulla brevem dominum sequetur.**(Hor. Odar. lib. ii., Od. xiv., v. 22.)
「你那可喜的伴侶必須離去;
你,房屋田地盡失,
必將歸於陰影:
唯有柏樹,那可憎的樹!
在你所有摯愛的樹林中,
將伴隨你,它短暫的主人。」
——弗朗西斯(Francis)

可憐的異教!在這種情況下,你只能給予冰冷的安慰;而你的小兄弟,不信主義,也並無更好的準備。

【第30節】

那些哭泣的,等等——很快將會出現一個完全的苦難與混亂體系,個人的悲傷與喜樂將被更沉重、更壓迫的公共災難所吞噬:然而,願每個人仍繼續其本職工作,照常買賣、交易;儘管在短時間內,無論是因即將來臨的逼迫,還是因死亡的平等之手,擁有屬世財產的人都將與一無所有的人處於相同的境地。

【第31節】

那些享用這世界的——願那些擁有屬世財產或職業的人,本著對屬世事物不穩定的確信,忠實履行其職責。正確使用一切事物,不將任何事物從其用途上扭曲。使用一件事物,是為了恰當地運用它以達成其所指向的目的。濫用一件事物,則是指將其從該用途上扭曲。穿越暫時的事物,以免失去永恆的事物。因為這世界的形狀——**Το σχημα του κοσμον τουτου**(to skhema tou kosmou toutou,這世界的形狀)恰當地指事物的現狀或構成;世界的結構,即世界本身。但**κοσμος**(kosmos,世界)一詞常被用來指猶太人的國家和政體;其毀滅當時已近在眼前,聖靈可能藉此向使徒表明。

【第32節】

無所掛慮——儘管所有這些事都將很快發生,但不要為它們焦慮。每一件事的發生都在神的引導和管理之下。人的忿怒必讚美祂,其餘的忿怒祂必抑制,若你們是行善的,就無人能傷害你們。我們都應聽從詩人的勸告:

「以忍耐之心奔跑你的職責之路;
神所行或所允許之事,
若你能像祂一樣看見所有事件的結局,
你也會親自去行。」
——拜倫(Byrom)

未婚的為主的事掛慮——他沒有家庭事務要處理,因此可以將全部時間奉獻給造物主,只求祂的喜悅。

【第33節】

但已婚的——他有家庭要供養,有妻子要取悅,同時也要履行對神的職責,並關心自己靈魂的事。單身者只需關心自己的救恩;已婚者則需關心所有這些,此外還要供養妻子和家庭,並關心他們的永恆利益。單身者相對而言煩惱甚少;已婚者則煩惱甚多。單身者是社會中的一個原子;已婚者本身就是一個小社群。前者是其自身存在的中心,只為自己而活;後者則廣泛散佈,構成社會整體中更重要的部分,並為其支持和延續提供保障。單身者只為自己而活,只對自己行善;已婚者則既為自己也為公眾而活。國家和基督的教會都依賴於已婚者,因為從他那裡,在神之下,前者有國民,後者有成員;而單身者在兩者中都只是一個個體,不久將從兩者中消失,且無後代,永遠對公眾失去貢獻。因此,已婚者遠非處於劣於單身者的狀態,而是超越他,無法比較。他能做單身者所能做的一切善事,儘管方式可能不同;他還能做單身者絕不可能做的萬千善事。因此,他本人及其狀態都應無限優於單身者。使徒的意思絕不會少於此;只是為了目前的苦難,他認為單身者保持單身是最好的。誰能不明白這勸告的恰當性呢?

【第34節】

妻子和處女之間也有區別——也就是說:已婚婦女和未婚婦女之間有這樣的區別。未婚的(只)為主的事掛慮,因為她沒有家庭職責要履行。為要聖潔——身體和靈魂都分別出來,專心於神聖的事奉。而已婚的(也)為世上的事掛慮,如何取悅丈夫,因為她有許多家庭職責要履行,她的丈夫必須將家庭和所有其他家務交給她照料。關於這一節,手稿、譯本和教父著作中有大量的異讀,我必須請讀者參考格里斯巴赫(Griesbach),因為在此處引入它們並使其有意義是不可能的。

【第35節】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自己的益處——這些勸告只屬於你們自己,因為你們所處的特殊環境。這裡所說的任何話語,從未打算普遍適用;它只關乎哥林多教會,或處於類似情況的教會。免得我給你們設下網羅——**Ουχ ἵνα βροχον ὑμιν επιβαλω**(oukh hina brokhon humin epibalō,免得我給你們設下網羅)——這裡明顯暗示了羅馬人中的網鬥士(Retiarius),他攜帶一個小投網,試圖將其投向對手的頭部,從而纏住對方。或者暗示波斯人中類似的習俗,他們使用一種稱為「卡曼德」(camand)的套索,以同樣的方式使用。我面前就有一條這樣的套索;它是一條堅韌的絲繩,一端是一個環,用手握住,其餘部分則呈普通套索或活結狀,一旦抓住任何東西,就會隨著手拉動環的力度而收緊。因此,使徒暗示他所說的並非旨在絕對束縛他們,而是向他們表明,在當前情況下,遵循這一勸告對他們的信仰生活是有益的,使他們可以專心事奉主,而這在逼迫時期是無法做到的,因為除了自身的安全,他們還有妻子和孩子要照顧。為的是合宜,並使你們可以專心事奉主——原文**αλλα προς το ευσχημον και ευπροσεδρον τῳ Κυριῳ απερισπαστως**(alla pros to euskhemon kai euprosedron tō Kyriō aperispastōs),我們的譯本只是其意譯,主教皮爾遜(Bishop Pearson)將其譯為:「但為了體面,並為了更輕易地專心事奉主,不受分心。」這比我們的譯本更為字面化。

【第36節】

對他的處女不合宜——這一節有不同的解釋,我將提及其中三個主要觀點。1. 「在早期,無論是希伯來人還是基督徒,女兒都完全受父親的權力支配,父親可以選擇是否將她們嫁出去;如果他認為合適,也可以強迫她們終身守貞;使徒就是暗示這種情況。如果父親曾將女兒獻身於永久的貞潔,後來卻發現她對某人產生了強烈的愛慕,並且年華漸逝;他看到女兒的情況,認為強迫她繼續守貞是不對的;儘管他之前決定讓她保持單身,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改變初衷而無罪,讓她和她的求婚者結婚。」2. 「整節經文及其上下文都在談論獻身於神、在早期教會中被稱為**παρθενοι**(parthenoi,處女)的年輕女性。這裡提出一個案例,『即可能出現某些情況,使得即使是這種誓言的違背也是必要的,因此不構成罪。』」3. 「使徒所說的**παρθενος**(parthenos),並非指一個處女,而是指貞潔或獨身狀態,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洛克先生(Mr. Locke)和惠特比博士(Dr. Whitby)都持此觀點,後者如此論證:「人們普遍認為這三節經文與父母和監護人權力下的處女有關,通常的推論是,子女的婚姻應由父母、監護人等安排。這或許是真的,但在經文中並無根據,因為**τηρειν την ἑαυτου παρθενον**(tērein tēn heautou parthenon)並非指保守他女兒的貞潔,而是他自己的貞潔,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他守貞的決心;因為,正如法沃里努斯(Phavorinus)所說,凡自願將自己獻給主,放棄婚姻,選擇過貞潔生活的人,就被稱為處女。而這必須是這些詞語的真實含義,原因在於這取決於他自己內心的決心,以及他對自己意志的掌控,以及他自身並無改變此決心的必要。然而,讓女兒保持未婚,並不取決於父親的這些條件,而是取決於女兒自己;因為,如果她有必要,使徒肯定不會建議父親讓她保持處女,因為他已決定如此;當父親沒有必要讓他的處女訂婚時,也就不會懷疑父親是否對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希臘文的意思是:如果他心裡已經堅定,沒有發現必要(即改變其決心的必要);並且對自己的意志有權力,不結婚;發現自己能夠堅持他所做的保持貞潔的決心,他這樣做是好的,繼續保持貞潔:那麼『若有人認為他對他的處女不合宜,如果她已過適婚年齡,並且認為他寧可讓她結婚』這句話,是指猶太人和外邦人普遍認為所有人都應該結婚的觀點。猶太人說結婚的年齡是從16或17歲到20歲;而有些外邦人則規定是從30歲到35歲。使徒說,如果有人這樣想,讓他們隨心所欲,他們沒有犯罪:讓他們結婚。然後他以適用於兩種情況的話語作結:所以,結婚的做得好,不結婚的做得更好。這最後一種觀點似乎是使徒的真實意思。有必要對這些經文做一些總結性的普遍觀察。1. **Παρθενος**(parthenos)在這裡應被理解為不是指一個處女,而是指貞潔或獨身狀態。2. **Ὑπερακμος**(hyperakmos,過適婚年齡)必須指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法律和習俗要求男子結婚的年齡已過。見上文,並見林前7:6的注釋。3. **Και οὑτως οφειλει γινεσθαι**(kai houtōs opheilei ginesthai,並且需要如此),或「如果似乎有必要」;應理解為他情況或感受上的任何特定變化;或者,他發現,根據相關法律和習俗,他不結婚是一種恥辱;那麼就讓他隨心所欲或按其目的行事。4. 我認為**γαμειτω**(gameitō,讓他結婚)是正確的讀法,而不是**γαμειτωσαν**(gameitōsan,讓他們結婚),並且與上下文最為吻合。此讀法得到D*EFG、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斯拉夫語、一部拉丁古譯本(Itala)和聖奧古斯丁的支持。**Si nubat**(si nubat,如果他結婚)是拉丁通行本(Vulgate)、幾部拉丁古譯本、安布羅斯(Ambrose)、耶柔米(Jerome)、安布羅西亞斯特(Ambrosiaster)、塞杜利烏斯(Sedulius)和比德(Bede)的讀法。此讀法與前者的意思幾乎相同:讓他隨心所欲,他沒有犯罪,讓他結婚;或者,如果他結婚,他沒有犯罪。5. 第37節的全部內容都與那人所形成的決心有關;以及他保持永久獨身決心的力量,因為他沒有必要改變那個決心。6. 我建議將**ὁ εκγαμιζων**(ho ekgamizōn,他將她嫁出去)讀作**ὁ γαμιζων**(ho gamizōn,他結婚),這是亞歷山大抄本(Codex Alexandrinus)、梵蒂岡抄本(Codex Vaticanus)第1209號以及其他一些抄本的讀法:並得到革利免(Clement)、美多迪烏斯(Methodius)和巴西爾(Basil)的支持。**Την ἑαυτου παρθενον**(tēn heautou parthenon,他自己的處女)在上述詞語之後被一些非常古老且受人尊敬的手稿,以及敘利亞語、亞美尼亞語、拉丁通行本、衣索比亞語、革利免、巴西爾、奧普塔圖斯(Optatus)等人添加;但它看起來太像一個注釋,以至於格里斯巴赫甚至沒有將其列為文本中的候選詞。那麼,即使先前打算永久守貞,但結婚的人做得好;因為這符合神聖和人類的法律:而不結婚的人做得更好,因為目前的苦難。見林前7:26。

【第39節】

妻子受律法約束——這似乎是為了回答哥林多人提出的另一個問題,大意是:「一個丈夫已死或已拋棄她的婦女可以再婚嗎?」對此,他籠統地回答說,只要她的丈夫還活著,律法就將她單獨約束於他;但是,如果丈夫死了,她就可以自由再婚,但只能在主裡;也就是說,她絕不能嫁給異教徒或不敬虔的人;她不僅應該嫁給一個真正的基督徒,而且應該嫁給一個與她有相同宗教信仰的人;因為,就家庭和睦而言,這點非常重要。

【第40節】

但她若這樣守著,就更有福了——如果她因目前的苦難而守寡;因為這必須始終被納入考量,以保持使徒推理的一致性。如果沒有這個理解,聖保羅怎能告訴寡婦,她守寡比再婚更有福呢?一個經歷過獨身和婚姻兩種狀態的婦女,當然最能判斷哪種狀態對她最為舒適;而他除了來自天上的明確啟示,對於任何寡婦的未來狀態,他都無法說出任何事情:可以肯定的是,他絕不能被理解為籠統地說話,因為有無數的人在婚姻狀態中比在單身狀態中幸福得多;也有許多寡婦在第二次婚姻中比第一次婚姻幸福得多。照我的判斷——根據我對這個主題的看法,而這個看法我是藉著聖靈的光照而得的,聖靈向我顯明即將臨到教會的苦難。但是,他說(林前7:28):我寬容你們——我不會更明確地說明即將來臨的災難,因為我希望使你們免於一切帶來痛苦的預感。我想——我有神的靈——**Δοκω δε κᾳγω Πνευμα Θεου εχειν**(dokō de kagō Pneuma Theou ekhein)可以翻譯為「我確信我有神的靈」。我已在本書的另一部分注意到**δοκειν**(dokein,我們翻譯為「似乎」、「想」、「顯得」等)的這種含義。烏爾比安(Ulpian)在《德摩斯梯尼演說集》第一卷中說:「**Το δοκειν ου παντως επι αμφιβολου ταττουσιν οἱ παλαιοι αλλα πολλακις και επι του αληθευειν**(to dokein ou pantōs epi amphibolou tattousin hoi palaioi alla pollakis kai epi tou alētheuein),古人使用**δοκειν**一詞,並非總是表達『可疑』,而是常常表達『真實和確定』。」——見皮爾遜主教(Bp. Pearce)。使徒不可能表達對自己是否受聖靈感動的任何懷疑,因為這會破壞他提出上述勸告的目的;因為如果這些勸告不是由神的靈所啟示的,那麼在明顯的自身利益和強烈情慾盛行的情況下,怎能期望它們成為這些人的行為準則呢?他們必須理解他是在聲明,他在提出這些意見時有神的靈的引導,否則他們就不會被期望去順從。

1. 在前一章中,我們遇到了既困難又重要的主題。至於困難之處,希望在注釋中已普遍考慮,所剩無幾;對於特別重要的主題,我們花費了大量時間,以便將它們銘刻在讀者心中。其中一些主題的微妙性不允許更為直白;在少數情況下,我不得不將其含義包裹在異國語言中。

2. 關於婚姻這個重要主題,我已說出我認為真實的,並且毫不猶豫地說,這是人類所能處於的最有益的狀態;因此也是最能榮耀神的狀態。在半個多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我一直非常專注地聆聽反對婚姻和支持獨身的論點;我也有機會認識許多努力實踐自己教義的人。但我看到了他們所有完美的終結:世界和教會都對他們沒有任何義務:他們要麼在能夠隨心所欲、方便行事時結婚;要麼繼續獨身,過著相對無用的生活;然後毫無遺憾地死去。這種教義不僅危險,而且反聖經:我希望我已充分為保羅辯護,證明他並非其擁護者或支持者。

3. 當我主張婚姻狀態的卓越性時,我希望不會被誤解為是濫婚的辯護者——不,許多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應受責備的。許多婚姻的締結,不是出於常識和合宜性,而是出於幼稚的情感、獸性的情慾或對金錢的愛。這樣的婚姻是悲慘的;必然如此,也應該如此;而膚淺的人看到這些,就對婚姻狀態本身形成判斷,然後放縱自己,大聲疾呼反對神的旨意,要麼是他們自己扭曲了,要麼是那些同樣愚蠢的人成為他們批評的對象。我完全相信,真正的基督徒在任何狀態下都不如在婚姻狀態中更有用;但要幸福,婚姻必須在主裡。當信徒與非信徒結合時,通常是**pars sincera trahitur**(pars sincera trahitur,純潔的部分被拖走);好的部分被扭曲;當撒但將一個不朽的靈魂從基督的教會帶入他自己的會堂時,他就得勝了。但年輕人中有誰會將這事放在心上呢?年輕男女中有多少人不會為了丈夫或妻子而出賣他們的救主和祂的子民呢?

4. 再婚的教義長期以來一直是教會爭議的主題。聖經,如果理解得當,不僅沒有反對再婚,反而有很多支持再婚的內容。在本章中,聖保羅以最明確的方式允許再婚。寡婦可以再婚,但只能在主裡;鰥夫當然也有同樣的特權。

5. 聖經所要求的歸信,雖然在我們靈魂對神的關係上,以及在我們行為對神和人的關係上,都產生了最本質的改變,但在我們的公民身份上卻沒有改變:即使一個人是在奴隸狀態下蒙召,即歸信,他也不會因此獲得解放;他與國家和同伴的關係,與他歸信前所處的關係相同;他也不應因其靈魂歸向神而獲得任何公民權利或特權。使徒在本章中決定了此事,並命令每個人都應安於他蒙召時的身份。

6. 從第20節到第23節,使徒提到了希臘人中的奴隸制度;從他所說的話中,我們發現即使在奴隸中也有歸信的基督徒,雖然他建議他們順服和知足,但他暗示如果他們能獲得自由,他們應該選擇自由;他還強烈告誡那些自由的人不要再次成為人的奴隸(林前7:23);從中我們得知,一個人可以處置自己的自由,這對一個基督徒來說,將是對他藉基督所得救贖的恥辱。**ελευθερος**(eleutheros,自由人)這個詞,我們翻譯為「自由人」,其確切含義是「被釋放的人」,即曾經是奴隸但已重獲自由的人。它與羅馬人中的**libertus**(libertus,被釋放者)相同,指被解放的人。解放有三種方式:1. 主人同意將奴隸的名字登記在公民名冊(census)或公共登記冊上。2. 奴隸被帶到裁判官(praetor)面前,裁判官將其權杖(稱為**vindicta**)放在奴隸頭上,宣告他自由。3. 透過遺囑,主人將自由遺贈給奴隸。第二種解放方式的執行方式很有趣。裁判官將權杖**vindicta**放在奴隸頭上後,宣讀這些話:**Dico eum liberum esse more Quiritum**(dico eum liberum esse more Quiritum),「我宣告他按照羅馬公民的習俗是自由的。」完成後,他將權杖交給執事(lictor)或警官,後者用權杖擊打奴隸的頭部,然後用手擊打其臉部和背部。奴隸的頭部也被剃光,主人給他一個杯子作為自由的標誌,公證人將新獲自由者的名字及其解放原因登記在公共登記冊上:通常也會給他另一個姓氏。

7. 在我們的撒克遜祖先中,以及征服之後,也存在一種奴隸制度:所有的農奴(villani)都是各自領主的奴隸,每個人都必須以各種方式為領主服務。在保存於達勒姆大教堂主教審計官辦公室的古老記錄中,俗稱《博爾登書》(Bolden Book),有大量關於此的奇特例子。這份記錄最近在國王陛下公共記錄委員會的指導下,作為《末日審判書》(Domesday Book)的補充部分出版。

8. 在我們的撒克遜祖先中,解放奴隸是基於各種原因:1. 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可以購買自己的自由。2. 一個人可以購買另一個人的自由。3. 解放奴隸是為了藉其功德為已故的靈魂求得救贖。4. 人們也被解放,以便獻身於神的事奉。這些解放通常記錄在一些聖書中,特別是《四福音書》的副本中,這些副本保存在修道院等的圖書館中,作為持續的記錄,可以在所有方便的時候查閱。劍橋大學基督聖體學院(Corpus Christi or Bennet college)圖書館的一份《四福音書》手稿(s. 4, 14)中存在幾份這些解放的記錄。我將提供上述幾種中的一個樣本,只提供第一種的原文;其他則提供口頭翻譯。

1. 一個人購買自己自由的證明。
「在此基督之書中見證,紅髮埃爾夫維格(Aelfwig the Red)已用一磅銀子從埃爾夫西格修道院長(Abbot Aelfsig)和整個修道院贖回自己。巴斯(Bath)的整個修道院都為此作證。願基督使篡改此書者失明。」
這是這些形式結尾處常見的詛咒,原文是押韻的。

2. 一個人購買另一個人自由的證明。
「在此基督之書中見證,埃德里克·阿特福德(Aedric Atford)已從埃爾夫西格修道院長和巴斯修道院贖回他的女兒薩吉法(Saegyfa),使她及其所有後代永遠自由。」

3. 為已故者贖罪的證明。
「在此基督之書中見證,埃爾夫里克·斯科特(Aelfric Scot)和埃格爾里克·斯科特(Aegelric Scot)為埃爾夫西格修道院長的靈魂而被解放,獲得永久自由。這是在整個修道院的見證下完成的。」

4. 獻身於神事奉者的解放證明。
「在此基督之書中見證,約翰(John)用半磅銀子從利夫納特(Leafenath)的寡婦戈達(Goda)那裡買下了瑟基爾(Thurkill)的女兒古尼爾達(Gunnilda)。在整個修道院的見證下。願基督使篡改此書者失明。他已將她獻給基督和聖彼得,為他母親的靈魂。」

9. 當一個人獲得自由時,要麼是在教堂,要麼是在某個公共集會上:郡治安官(sheriff)會握住他的右手,宣告他為自由人,並向他展示敞開的門和公共道路,暗示他可以隨意去任何地方,然後給他自由人的武器,即一支長矛和一把劍。在某些情況下,這個人必須向他的主人支付三十便士的「皮錢」(hide money),暗示他不再受約束、懲罰或糾正。由此可見,我們的祖先有鞭打奴隸的習慣。參見伊納(Ina)法典第24、39條;征服者威廉(Wm. the Conqueror)法典第65條;亨利一世(Hen. I.)法典第78條。

10. 在印度教徒(Gentoos)中,奴隸的解放儀式如下:奴隸拿一個水罐,裝滿水,並在其中放入**berenge-arook**(berenge-arook,未經煮沸清洗過的米)和**doob**(doob,一種小沙拉)的花,然後將水罐扛在肩上,站在主人身旁;主人隨後將水罐放在奴隸頭上,將其打破,使水、米、花和**doob**從水罐中灑落在奴隸身上:完成後,主人三次宣告:「我已使你自由」;然後奴隸向東走幾步,至此解放儀式完成。參見《印度教法典》(Code of Gentoo laws),第8章第2節,第160頁。顯然,整個儀式都具有象徵意義:1. 水罐代表奴隸受限制、受奴役的狀態。2. 水罐中的物品,代表他在奴役狀態下被排除在生命的主要益處和舒適之外。3. 水罐中的水,代表他被排除在天堂的更新影響之外;因為奴隸不被允許參與宗教儀式。4. 乾淨、未煮沸的米,代表他沒有世俗財產的能力;因為奴隸不被允許透過繼承或購買擁有土地:奴隸不能為自己播種,因此對這種生命之糧沒有合法的支持要求。5. 被封閉的**doob**或沙拉,代表他對那種因受奴役而變得無法忍受的生存狀態缺乏興趣。6. 打破水罐,代表他的解放和自由的享受:他可以像水一樣自由流動,不再受水罐的束縛。7. 水、米、花等灑落在他的身上,代表他享有和擁有所有天上和地上美好事物的特權。8. 他向東走,代表他向至高者,光和生命的源頭(太陽是其象徵),為他的解放而感恩;以及他渴望擁有因解放而進入的新幸福狀態的光明和舒適。

11. 約翰·泰勒博士(Dr. John Taylor)在其《民法要素》(Elements of Civil Law)中對古代奴隸狀態的描述,幾乎適用於我們祖先的奴隸狀態,儘管可能沒有西印度群島的奴隸狀態那麼糟糕。「他們在羅馬人中被視為**pro nullis; pro mortuis; pro quadrupedibus**(pro nullis; pro mortuis; pro quadrupedibus):——無人;死人;牲畜:甚至比任何牲畜的狀況都更糟。他們在國家中沒有地位,沒有名字,沒有部落或登記。他們不能受到傷害,也不能透過購買或繼承獲得財產,沒有繼承人,也不能立遺囑。除了所謂的**peculium**(peculium,奴隸的私有財產)之外,他們所獲得的一切都屬於他們的主人;他們既不能起訴也不能被起訴;完全被排除在所有民事事務之外;無權享有婚姻權利,因此在通姦情況下也無從尋求救濟;他們也不是親屬或姻親的適當對象。他們可以像其他貨物或個人財產一樣被出售、轉讓或抵押;因為他們就是貨物,並被如此看待。他們可能被施以酷刑以獲取證據,由其主人酌情懲罰,甚至由其權威處死。他們還受到其他幾種民事無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勝枚舉。」當所有這些都被考慮時,我們立刻就能看到奴隸制度的可怕邪惡,並驚嘆於那能使他們在這種境況中感到幸福和知足的恩典(參見前一章,林前7:20-22)。然而,我們不必驚訝使徒會對那些自由或被釋放的人說:「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再作人的奴僕。」

12. 我之所以更詳細地探討這個主題,是因為它,或對它的暗示,在新約中頻繁出現,我在這裡一勞永逸地談論它。最後,我在此登記我對那毫無原則、不人道、反基督教、魔鬼般的奴隸貿易,及其所有發起者、推動者、幫兇和褻瀆所得的譴責;以及對那大魔鬼,即奴隸貿易及其所有參與者的父親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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