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第35節】第八日你們要守嚴肅會——在猶太人看來,這一天是節期中最重要的日子,或稱「大日」,儘管獻上的祭物比其他日子少;百姓似乎以更深層次的屬靈虔敬結束了這場嚴肅會。正是在這個節期的日子,我們蒙福的主耶穌呼召猶太人從律法的字句轉向其精義,將自己呈現為他們唯一能汲取救恩活水的泉源(約翰福音 7:37)。關於本章的主題,請參閱利未記 12:1-8(注)、利未記 16(注)、利未記 23(注)的注釋。
【第24節】導言
關於男子的許願律法(民數記 30:1-2)。關於未成年婦女的許願,以及父親在何種情況下可使其無效(民數記 30:3-5)。妻子的許願,以及丈夫在何種情況下可使其無效(民數記 30:6-8)。寡婦或被休婦人的許願,在何種情況下可被視為有效或無效(民數記 30:9-15)。這些條例的總結(民數記 30:16)。
【第2節】人若向耶和華許願——許願是對上帝所作的宗教承諾。許願有幾種類型:
1. 禁戒或謙卑之願,參民數記 30:13。
2. 拿細耳人之願,參民數記 第6章。
3. 將某些物品或祭物獻給耶和華之願,利未記 7:16。
4. 施捨給窮人之願,參申命記 23:21。
本章的律法必定非常有用,因為它既能預防又能廢止輕率的許願,並為那些理性且虔誠所許的願提供了適當的約束,以確保其履行。此外,這條律法也必定能極大地預防說謊和虛偽。如果一個願許得合宜,無論男女,都必須在上帝不悅的懲罰下履行它。
【第3節】在年輕的時候——拉比們說,這指的是十二歲以下;如果是年輕男子,則指十三歲以下。這個年齡的年輕人被認為處於父母的權柄之下,因此沒有權力許願將他人的財產奉獻出去。已婚婦女也處於同樣的情況,因為她們處於丈夫的權柄之下。然而,如果父母或丈夫在聽到許願的當天就提出異議(民數記 30:5),那麼這個願就被廢止了;或者,如果他們聽到了卻保持沉默,這就被視為對許願的認可。輕率的許願絕不應遵守;因為,正如斐羅所說,以及常識和公義所認同的:「因著許願而犯下不義行為的人,是在罪上加罪:第一,許了不合法的願;第二,做了不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