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註釋 | 亞當克拉克 ( Adam Clarke )

第三章
加拉太書 第三章 經文

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6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11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

15弟兄們,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

17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21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

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着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第三章

【引言】使徒詢問加拉太人,他們怎會如此愚昧,在聽聞、領受並為福音受了這麼多苦之後,竟會背棄基督的福音,轉回律法,加3:1-5。他以亞伯拉罕為例,闡明因信稱義的教義,加3:6-9。他指出,凡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詛之下,唯有基督能救贖我們脫離咒詛;而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也臨到相信的列國萬民,加3:10-14。因為聖約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而是藉著應許,加3:15-18。律法是為了顯明罪的罪性,並作為訓蒙的師傅,直到基督來臨,加3:19-25。唯有藉著信心,人才能成為神的兒女,加3:26。在福音之下,律法所存的一切區別都已廢除;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為奴的或自主的,凡是真信徒,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體,並被算為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加3:27-29。

【第1節】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哦,你們這些被迷惑的人!你們運用理智的能力,就像那些沒有理智的人一樣少;在這件事上,你們的行為就像那些被迷惑的人——他們盲目地、毫無抵抗地走向自己的毀滅。**叫你們不順從真理**——此句在ABD*FG等一些抄本、敘利亞譯本、厄爾佩尼亞譯本、科普特譯本、撒海地譯本、古拉丁譯本、拉丁通行本手稿,以及最重要的希臘教父和拉丁教父著作中均缺失。懷特教授論及此句時說:「**Certissime delenda**」(應當確實刪除)。此節有幾處異讀,從中可見,在最好的古老手稿和譯本中,此節讀作:「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誰迷惑了你們?在你們眼前,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事已經明明地陳明了。」**在你們中間**——**Εν ὑμιν**(en humin,在你們中間)在ABC等一些抄本、敘利亞譯本、厄爾佩尼亞譯本、科普特譯本、撒海地譯本、衣索比亞譯本、亞美尼亞譯本、拉丁通行本手稿、一份古拉丁譯本,以及幾位教父著作中均缺失。這些詞似乎擾亂了句意,並迫使注釋家們訴諸一種技術性的解釋,即:「福音的教義在這些人中間傳講得如此充分,以至於可以說耶穌基督已經在他們中間被釘十字架了;他的受難被詳細地闡述,其目的也被清楚地指出。」

【第2節】

**你們受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這可能指聖靈的神蹟恩賜,這在使徒教會中非常普遍。你們是因著受割禮和遵守摩西的誡命而領受這些超凡的恩賜嗎?還是因著聽信福音,相信被釘十字架的基督而領受的呢?這也可能指兒子的靈,因此也指他們的兒女名分。

【第3節】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你們既已領受了屬靈的宗教,這宗教潔淨並煉淨了你們的心;你們既已領受了神的聖靈,藉此被賦予各種神蹟性的影響力;你們既已領受了兒子的靈,藉此確信罪得赦免,並被納入神的家庭:**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否正試圖藉著肉體的割禮儀式來完成那屬靈的宗教,並使這些屬靈的恩賜得以完全呢?看來,這裡的「聖靈」不僅指聖靈本身,也指他的恩賜;而「肉身」則指**illud membrum in quo circumcisio peragitur**(行割禮的那個肢體);並且,藉著轉喻,指割禮本身。

【第4節】

**你們受了這麼多的苦,是徒然的嗎?**——你們領受了這麼多美好的事物,卻又失去了嗎?動詞**πασχων**(paschōn),無論是與**ευ**(eu,好)或**κακως**(kakōs,壞)複合,或常常單獨使用,都表示遭受痛苦或損失,或擁有和享受。在這種情況下,人被視為承受者,而好或壞則作用於他。雖然加拉太人可能為基督的真理遭受了一些逼迫,但使徒很可能指的是他們所領受的益處。你們領受了信心、罪得赦免、聖靈的恩賜,以及許多超凡的恩賜和恩典;難道你們失去了所有這些嗎?你們領受所有這些都是徒然的嗎?**若果真是徒然的**——如果說你們為了虛幻的好處而犧牲了這麼多卓越的益處,這是可信的。

【第5節】

**那賜給你們聖靈的**——使徒指的是他自己:他曾是將聖靈傳遞給他們的中介,並藉著那聖靈在他們中間行神蹟;他做這一切,並非作為一個猶太人(因為作為猶太人他沒有這種能力),而是作為一個相信基督的人。我們翻譯為「賜給」的詞**επιχορηγων**(epichorēgōn)非常有強調性,意指引導合唱團,一個接一個地帶來,恩上加恩,益處上加益處;因此看來,他們不僅領受了一些益處,而且是許多益處;神藉著他的使徒,以各種屬靈的福分大大豐富了他們。

【第6節】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引自創15:6(見注釋);保羅在羅4:3-5(見注釋)中也引用了這段話。亞伯拉罕甚至在未受割禮時就相信神,他的信心被算為他的稱義;亞伯拉罕被稱為信徒之父。那麼,如果他沒有律法的行為就被稱義,他就是因信稱義;如果他在律法頒布很久之前就因信稱義,那麼律法就不是得救所必需的。值得注意的是,猶太人自己也主張亞伯拉罕是因信得救的。《米大示》(Mehilta)在《雅勒庫特·西緬尼》(Yalcut Simeoni)第1頁,第69葉中作此斷言:「顯然,亞伯拉罕無論是在今世還是在來世,都無法獲得產業,除非藉著信心。」

【第8節】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參閱羅4:3-16(見注釋)。既然神定意藉著信心稱義外邦人,他就在亞伯拉罕仍處於外邦人狀態時,預先向他傳了福音,這福音包含了藉著信心得救教義的宏大彰顯;因此他被稱為信徒之父:所以這必然是指那些將在外邦人中相信同樣福音的人;而且,既然信心的門向所有外邦人敞開,因此應許就得以實現:**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第9節】

**所以那以信為本的人**——所有像亞伯拉罕一樣相信的人,都分享亞伯拉罕的福分。

【第10節】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所有藉著遵行律法行為尋求救恩的人都在咒詛之下,因為他們不可能達到律法的屬靈意義和目的;律法宣告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人,都是被咒詛的。因此,每個猶太人必然都在神所破壞的律法咒詛之下;每個罪人,即使不是猶太人,若不投靠福音為他預備的救恩,也都在同樣的咒詛之下。值得注意的是,在申27:26中,沒有任何印刷版的希伯來聖經保留了**כל**(kol,所有)這個詞,而這詞與使徒在此處使用的**πασι**(pasi,所有)相對應。聖耶柔米說,猶太人壓制了它,以免顯得他們必須遵行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對於這個讀法的真實性,沒有理由懷疑:它存在於肯尼科特和德羅西的六份手稿中,在撒馬利亞文本中,在幾份他爾根抄本中,在七十士譯本中,以及使徒在此處的引文中,無論是手稿還是譯本都沒有差異。

【第11節】

**沒有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即使他一直遵行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也無法藉著遵守律法稱義,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先知哈巴谷在哈2:4中,在神的聖靈直接影響下宣告:**義人必因信得生**;或者說,因信稱義的人必得生:因此,這種稱義不是藉著行為,也不是藉著遵守律法,而是藉著信心。

【第12節】

**律法原不本乎信**——它不應許相信者得赦免,而是要求順服。它不是問:「你相信什麼?」而是問:「你做了什麼?」那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完全遵行律法的人,就必因此活著;但如果他在任何情況下失敗,他就會喪失生命。參閱羅1:17等處的注釋。

【第13節】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Εξηγορασεν**(exēgorasen):他用代價買贖了我們;即他的寶血或生命。**為我們成了咒詛**——為我們的罪成了代贖;因為凡為罪獻上的代贖祭,都被視為承擔了罪應得的刑罰,而為過犯受苦的人,則被視為在身體上承擔了咒詛;因此,在罪犯被處決的同一天,就命令將其屍體埋葬,以免玷污土地,因為凡被掛起來的人(這是每個重罪犯的情況),都被視為受神咒詛的,申21:22,申21:23;因此必須將那被咒詛之物移開,不讓它留在視線之內。

【第14節】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即稱義或罪得赦免,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切福分,如與神和好、屬靈生命和永恆榮耀。**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所以我們發現,他為我們成了咒詛,好叫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分,可以賜給那些相信他、相信他已為他們成了咒詛(即贖罪祭牲)的人。**叫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兒子的靈,與神建立兒女關係;以及神的靈來印證這種兒女關係。而這一切都是藉著信心。因此,從起初神就定意救恩應當藉著信心,從未期望任何人的靈魂能藉著律法的行為稱義;他頒布律法只是為了顯明罪的極其罪惡,並使人預備好歡迎福音,這福音向一個失喪的世界宣告藉著基督的代贖受難和死亡而得救。

【第15節】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將舉一個取自民事交易的例子。**所立的約,即便是人的,若經證實**——如果一份協議或契約已經簽署、蓋章並有見證人,而且在這個國家,首先經過適當的蓋章;**就沒有人能廢棄**——它受民事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刪除或添加。

【第16節】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藉著信心得救的應許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後裔」,指著許多人**——所指的是一種特定的後裔:**乃是說「你的一個後裔」,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即指屬靈的元首,以及所有相信他的人,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兒女,因為他們是信徒,加3:7。但使徒為何說「不是眾後裔,指著許多人」呢?對此的回答是,亞伯拉罕的家庭中有兩種後裔,一種是肉身的,即他家中的成員;另一種是屬靈的,那些因著信心而像他的人。這些應許不是屬世的;如果它們是屬世的,它們就會屬於他的肉身後裔;但它們不是,因此它們必然屬於屬靈的後裔。而且我們知道,稱義等的應許不能恰當地賜給基督本身,因此我們必須得出結論,這裡指的是他的肢體,而「基督」這個詞在這裡代表基督徒。正是從基督那裡流出的恩典構成了基督徒。基督徒是那些效法亞伯拉罕相信的人;因此他們是屬靈的後裔。基督在這些人裡面並藉著他們工作,使他們成為世界的光和鹽;藉著他們,在基督之下並藉著基督,地上萬國都蒙福。這似乎是最前後一致的解釋,儘管一切首先必須理解為基督,然後基督徒才藉著他而得福。

【第17節】

**這約是神預先在基督裡堅定的**——即向相信基督耶穌的人所作的稱義等應許,他們是基督的屬靈後裔,正如他們因著信心的相似性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亞伯拉罕相信神,這就被算為他的稱義;外邦人相信基督,就領受了稱義。或許「基督」這個詞,無論是在這裡還是在前一節,都應當理解為基督徒,正如前面所暗示的。無論如何理解,其意義顯然是相同的;救恩的應許必然是給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因為他是所應許的後裔,創3:15,藉著他,一切福分都臨到人類;藉著他的屬靈後裔——真正的基督徒,十字架的征服每天都在地上擴展。目前聖經以宇宙中所有正規語言空前地傳播,充分證明地上萬國都可能藉著它們蒙福;但它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從基督並藉著基督領受的。**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彌賽亞將從他的後裔中而出。這約聲明稱義應當藉著對彌賽亞的信心獲得。彌賽亞直到立約後1911年才來臨,而律法是在與亞伯拉罕立約後430年頒布的,因此,在亞伯拉罕的應許得以實現之前1481年(因為從律法頒布到基督降臨之間經過了這麼長時間)頒布的律法,不可能廢除亞伯拉罕之約。這個論點是絕對且決定性的。讓我們回顧一下。應許給亞伯拉罕的,是關於彌賽亞的,只有在他裡面才能實現。基督徒說彌賽亞已經來了,但他們所承認的彌賽亞的降臨,直到立約後1911年才發生,因此任何中間的交易都不能影響那個聖約。但律法是一個中間的交易,發生在與亞伯拉罕立約後430年,它既不能廢除也不能影響那個在1481年後才實現的聖約。因信稱義在亞伯拉罕之約中被應許,並歸因於此約本身,因此它不應從律法中期待,律法的行為也不能使任何人稱義,因為律法在這方面不能廢除或影響亞伯拉罕之約。但假設你們說,在與亞伯拉罕立約後430年頒布的律法,已經取代了這個聖約,並將其福分限制和局限於猶太人;我回答說: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個聖約最明確地指向彌賽亞,並且不僅包括猶太人,還包括萬國;因為經上寫著:**在你的後裔——彌賽亞和他的屬靈後裔中,地上萬國都必蒙福**。這種普世的福分,無論用任何修辭手法或任何法律行為,都不能專門限制於猶太人;而且,既然這個聖約是合法地立定並堅定的,它就不能被廢除,因此它必須在其目的方面保持不變。與我們相反,猶太人斷言彌賽亞尚未降臨;那麼我們就以此為基礎斷言,應許尚未實現;因為將律法賜給一個民族,不能意味著亞伯拉罕之約的實現,因為那個約延伸到萬國。因此,無論如何爭辯,猶太人的主張都無法從中獲益;結論仍然是,救恩不能藉著律法的行為獲得,因為聖約是本乎信的;而且,正如你們的先知所宣告的,唯有因信稱義的人,才必得生,或得救。因此我們仍然得出結論,那些只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詛之下;而且,正如經上所說,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犯罪的人就必死亡,任何人都無法從摩西律法中獲得救恩的希望。而耶穌基督的福音,向一個有罪和毀滅的世界宣告因信得救,是絕對必要的,也不能被任何其他制度,無論是人為的還是神聖的,所取代。我們如何得出430年的總數,可參閱出12:40(見注釋)的注釋。懷特比博士也對此提供了令人滿意的看法。「使徒指的是創12:3所作的應許,因為只有從那時起才能計算430年,因為那時亞伯拉罕75歲,創12:4;從那時到以撒出生,亞伯拉罕100歲時(創21:5),25年;從以撒出生到雅各出生,60年,因為利百加生雅各時以撒60歲,創25:26。從雅各出生到下埃及,130年,正如他對法老所說的,創47:9。他和他的後裔在埃及居住215年;這樣,加上他們在迦南的寄居,就是430年」;這就是這裡和出12:40(見注釋)給出的總數。

【第18節】

**因為產業若本乎律法**——參閱前面的論證,其中已證明此點。

【第19節】

**這樣,律法是為什麼的呢?**——如果律法不能廢除亞伯拉罕之約,也不能賜救恩給其信徒,那麼神為何要頒布律法呢?這是一個非常自然的異議,任何留意使徒論證的猶太人心中都會產生這個問題。**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律法被賜下,是為了讓我們認識自己的罪性,以及我們對神憐憫的需要。律法是直線,是直尺,用來衡量我們行為的偏斜。參閱羅4:15(見注釋)的注釋;特別是羅5:20(見注釋),其中詳細討論了這個主題,並解釋了這個比喻。**等到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律法將一直有效,直到彌賽亞降臨。之後它將停止。**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天使的職事確實被用於頒布律法;參閱詩68:17;徒7:53;來2:2;但他們只是傳遞的工具;摩西是神與百姓之間的中保,申5:5。

【第20節】

**中保本不是為一方**——作為中保,**μεσιτης**(mesitēs),意指居間者,必然有兩方,他站在兩者之間,並對兩方都採取行動,因為他被認為同樣關心兩方的利益。這一節被公認為既晦澀又困難;而且學者和評論家對其意見確實很少一致。羅森穆勒認為諾塞爾特的意見應優於所有其他意見。他首先將**ὁ δε μεσιτης ἑνος ουκ εστιν**(ho de mesitēs henos ouk estin)翻譯為:「但他(即摩西)不是亞伯拉罕那一個後裔(即基督徒)的中保;因為**ἑνος**(henos)與**σπερμα ᾡ επηγγελται**(sperma hō epēggeltai),即將來的後裔,加3:19,有關,保羅曾說**ὡς εφ' ἑνος**(hōs eph' henos),如同指一個人,加3:16。如果保羅寫的是**ὁ δε μεσιτης του ἑνος εκεινου ουκ εστι**(ho de mesitēs tou henos ekeinou ouk esti),他不是那一個的中保,那麼就沒有人會懷疑**σπερματος**(spermatos,後裔)應當在**ἑνος**(henos,一個)之後補上,加3:19-20。保羅使用相同的說話方式,羅5:17;**ὁ δε**(ho de),但他,**ὁ**(ho)代替**αυτος**(autos),太12:3,太12:11,太12:39,**ὁ δε ειπεν**(ho de eipen),但他卻說。雖然摩西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中保,但他不是神與那將來的一個後裔之間的中保;即那些將相信基督的外邦人。**神卻是一位**——他是獨一的神,是萬有之靈的父;是外邦人的神,也是猶太人的神。保羅的這一點意思從他在其他地方使用相同的詞語中顯而易見,提前2:5:**ἑις γαρ Θεος**(heis gar Theos),等等,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即在全人類中間只有一位神和一位中保;弗4:5,弗4:6:一主,一信,一洗,**εἱς Θεος και πατηρ παντων**(heis Theos kai patēr pantōn),一位神,就是萬人的父。整段的意思是:摩西是亞伯拉罕後裔的一部分,即以色列人的中保;但對於另一部分後裔,即外邦人,他當然不是中保;因為根據神的應許和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那後裔的中保是基督。儘管諾塞爾特因其解釋獲得了極大的讚譽,但懷特比博士在他之前很久就實質上提出了這一解釋,如下所述:「但這位中保(摩西)只是猶太人的中保,因此他只是亞伯拉罕福分所屬的一方(加3:8,加3:14)的中保。但神,他應許萬族都必因一人蒙福,**是獨一的**;他是另一方,即外邦人的神,也是猶太人的神,**επειπερ εἱς ὁ Θεος**(epeiper heis ho Theos),因為神是一位,他要憑著信心稱義受割禮的,也要藉著信心稱義未受割禮的,羅3:30。」這個解釋如此清晰,並得到前面引用的不同經文的充分支持,以至於對其恰當性幾乎沒有任何疑問。此句曾被翻譯為:「中保預設有兩方,而神只是一方。」

【第21節】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律法的介入,針對亞伯拉罕後裔的一部分,是否可能廢除對另一部分所作的應許呢?這是不可能的。**如果曾有律法能叫人得生命**——如果能找到任何律法或生活準則,能賜予生命——拯救罪人脫離死亡,並使他們真正幸福,那麼義——稱義,就應當藉著那律法而來。

【第22節】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所有先知的著作都一致宣告人都是罪人,律法也藉著它所規定的不斷獻祭來宣告同樣的事。因此,所有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並且,經過審判並被判有罪,**συνεκλεισεν ἡ γραφη**(synekleisen hē graphē),聖經把他們都圈起來——把他們關進監獄,並鎖起來,直到律法的判決應當執行的時候來到:(參閱羅3:9-20及其注釋;特別是羅11:32(見注釋),使徒在那裡使用了相同的比喻,並在注釋中作了詳細解釋。)**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第23節】

**但這信心還沒有來到以先**——在福音尚未傳開之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Εφρουρουμεθα**(ephrouroumetha):我們被看守如同在堅固的營壘中,**συγκεκλεισμενοι**(synkekleismenoi),被鎖住,**直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直到主耶穌的宗教,即將來要顯明的。這裡使用了與上面相同的比喻,關於其解釋,我必須請讀者參閱同一處,羅11:32(見注釋)。

【第24節】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Ὁ νομος παιδαγωγος ἡμων γεγονεν εις Χριστον**(ho nomos paidagōgos hēmōn gegonen eis Christon):律法是我們的訓蒙師傅,引導我們歸向基督。**παιδαγωγος**(paidagōgos),訓蒙師傅,不是學校老師,而是負責照看孩子,帶他們上學放學,並在課餘時間照看他們的僕人。因此,律法並沒有教導我們活潑、救贖的知識;而是藉著其儀式和禮儀,特別是藉著其獻祭,引導我們歸向基督,使我們因信稱義。這是一個優美而高度闡明使徒教義的比喻。參閱羅10:4的注釋,其中對此比喻有進一步的解釋。

【第25節】

**但這信心既然來到**——當基督在肉身顯現,福音被傳講時,我們就不再在訓蒙師傅之下了;我們來到基督面前,向他學習,因信得救,結出成聖的果子,結局就是永生。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保羅使用**ὁ νομος**(ho nomos,律法)來指稱,不僅是狹義的律法,而是整個摩西體系,同樣,他使用**ἡ πιστις**(hē pistis,信心)來表達,不僅僅是相信基督的行為,而是整個福音。

【第26節】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但沒有人是藉著割禮,也不是藉著遵守任何摩西律法而成為神的兒女。

【第27節】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你們所有相信基督是所應許的彌賽亞,並接受洗禮作為公開證明你們已接受基督為你們的主和救主的人,**都是披戴基督了**——都已領受了他的靈,進入了他的旨趣,並效法了他的行為。披戴或穿上某人,就是承擔那個人的身份和品格;這樣做的人有義務扮演他的角色,並維持他們所承擔的品格。宣稱自己是基督徒,就是承擔基督的品格;他給我們留下了榜樣,叫我們跟隨他的腳蹤,我們作為基督徒,應當有他裡面的心志。參閱羅6:3,羅6:4的注釋;特別是羅13:14(見注釋)的注釋,其中對此短語有進一步的解釋。

【第28節】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Ἑλλην**(Hellēn,希臘人)在這裡代表**εθνικος**(ethnikos,外邦人)。在福音之下,所有區別都已廢除,無論是幫助還是阻礙;所有人都同樣蒙基督歡迎,所有人都同樣需要他;所有宗派、所有階層、所有性別的人,凡相信他的,都藉著他成為一個家庭;他們是一個身體,他就是頭。**或男或女**——使徒引入這一點非常有道理。在猶太人中,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特權存在巨大差異。男人在哀悼時可以剃頭、撕裂衣服;女人則不允許這樣做。男人可以將拿細耳人的誓言加諸於兒子;女人不能對女兒這樣做。男人可以因父親的拿細耳人誓言而剃髮;女人不能。男人可以為女兒訂婚;女人沒有這種權力。男人可以賣女兒;女人不能。在許多情況下,她們被對待得更像孩子而不是成人;直到今天,她們仍不被允許與男人在會堂中聚集,而是被安置在樓座上,幾乎看不見,也無法被看見。在基督信仰的蒙福精神之下,他們擁有平等的權利、平等的特權和平等的福分;而且,我還要補充,他們同樣有用。

【第29節】

**你們既屬乎基督**——或者,正如一些好的手稿所讀的,**你們若在基督裡合一**。如果你們都藉著他的寶血領受了稱義,並擁有他裡面的心志,那麼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你們就是亞伯拉罕那真正的、屬靈的後裔,那另一個蒙應許的後裔;那麼你們就是照著那應許承受產業的人,被裝備好進入為神的子民所存留的安息,那被地上迦南預表的天上產業,甚至對猶太人也是如此。1. 加拉太人看來開頭很好,一度跑得很好,但他們允許撒但阻礙,結果未能達到獎賞。讓我們警惕那些會引導我們偏離信靠被釘十字架的基督的教師。加拉太人就是因為聽信這樣的人而失去了他們的信仰。2. 引導我們偏離正道的誘惑可能來得突然,也可能成功。我們可能在一瞬間失去一生的果實!這種情況多麼頻繁,又有多少人將其放在心上!一個人可能因著他的理解力而跌倒,也可能因著他的情慾而跌倒。3. 竟然會有人背道,這多麼奇怪!一個曾經感受過基督能力的人,竟然會偏離正道!但更奇怪的是,一個曾經感受過,並在生活和言行中充分證明他感受過的人,不僅讓它溜走,最終甚至否認他曾經擁有過,甚至嘲笑心中恩典的工作!這樣的事例在人類中已經出現。4. 猶太人的聖約,其標誌是割禮,已被廢除,儘管與之立約的民族仍然被保存下來,並且他們保留了這個儀式或標誌。那麼,聖約為何會被廢除呢?這個問題有雙重答案。1. 這個聖約原本只打算持續一段時間,當那個時間來到時,它就因著陳舊而消失了。2. 它在很久之前就因未能履行條件而失效了。聖約不僅僅是說,你們要受割禮,並遵守律法的一切儀式和禮儀;而是說,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們的神,並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個條件,是聖約的靈魂,卻被那個民族普遍破壞了。因此,他們何必驚訝神已經棄絕了他們呢?唯有耶穌能恢復他們,而他們卻繼續拒絕他。對我們而言,新約也說同樣的話:你們要愛主,等等;如果我們不這樣做,我們也將被剪除。要小心,免得那不愛惜天然枝子的,也不愛惜你;因此,要善用神的恩慈和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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