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從前擄到巴比倫之猶大省的人,現在他們的子孫從被擄到之地回耶路撒冷和猶大,各歸本城。
2他們是同着所羅巴伯、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必珊、米斯拔、比革瓦伊、利宏、巴拿回來的。
3以色列人民的數目記在下面:巴錄的子孫二千一百七十二名;
4示法提雅的子孫三百七十二名;
5亞拉的子孫七百七十五名;
6巴哈‧摩押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約押的子孫二千八百一十二名;
7以攔的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8薩土的子孫九百四十五名;
9薩改的子孫七百六十名;
10巴尼的子孫六百四十二名;
11比拜的子孫六百二十三名;
12押甲的子孫一千二百二十二名;
13亞多尼干的子孫六百六十六名;
14比革瓦伊的子孫二千零五十六名;
15亞丁的子孫四百五十四名;
16亞特的後裔,就是希西家的子孫九十八名;
17比賽的子孫三百二十三名;
18約拉的子孫一百一十二名;
19哈順的子孫二百二十三名;
20吉罷珥人九十五名;
21伯利恆人一百二十三名;
22尼陀法人五十六名;
23亞拿突人一百二十八名;
24亞斯瑪弗人四十二名;
25基列‧耶琳人、基非拉人、比錄人共七百四十三名;
26拉瑪人、迦巴人共六百二十一名;
27默瑪人一百二十二名;
28伯特利人、艾人共二百二十三名;
29尼波人五十二名;
30末必人一百五十六名;
31別的以攔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32哈琳的子孫三百二十名;
33羅德人、哈第人、阿挪人共七百二十五名;
34耶利哥人三百四十五名;
35西拿人三千六百三十名。
36祭司:耶書亞家耶大雅的子孫九百七十三名;
37音麥的子孫一千零五十二名;
38巴施戶珥的子孫一千二百四十七名;
39哈琳的子孫一千零一十七名。
40利未人:何達威雅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甲篾的子孫七十四名。
41歌唱的:亞薩的子孫一百二十八名。
42守門的:沙龍的子孫、亞特的子孫、達們的子孫、亞谷的子孫、哈底大的子孫、朔拜的子孫,共一百三十九名。
43尼提寧:西哈的子孫、哈蘇巴的子孫、答巴俄的子孫、
44基綠的子孫、西亞的子孫、巴頓的子孫、
45利巴拿的子孫、哈迦巴的子孫、亞谷的子孫、
46哈甲的子孫、薩買的子孫、哈難的子孫、
47吉德的子孫、迦哈的子孫、利亞雅的子孫、
48利汛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迦散的子孫、
49烏撒的子孫、巴西亞的子孫、比賽的子孫、
50押拿的子孫、米烏寧的子孫、尼普心的子孫、
51巴卜的子孫、哈古巴的子孫、哈忽的子孫、
52巴洗律的子孫、米希大的子孫、哈沙的子孫、
53巴柯的子孫、西西拉的子孫、答瑪的子孫、
54尼細亞的子孫、哈提法的子孫。
55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就是瑣太的子孫、瑣斐列的子孫、比路大的子孫、
56雅拉的子孫、達昆的子孫、吉德的子孫、
57示法提雅的子孫、哈替的子孫、玻黑列‧哈斯巴音的子孫、亞米的子孫。
58尼提寧和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共三百九十二名。
59從特‧米拉、特‧哈薩、基綠、押但、音麥上來的,不能指明他們的宗族譜系是以色列人不是;
60他們是第來雅的子孫、多比雅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共六百五十二名。
61祭司中,哈巴雅的子孫、哈哥斯的子孫、巴西萊的子孫;因為他們的先祖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女兒為妻,所以起名叫巴西萊。
62這三家的人在族譜之中尋查自己的譜系,卻尋不着,因此算為不潔,不准供祭司的職任。
63省長對他們說:「不可吃至聖的物,直到有用烏陵和土明決疑的祭司興起來。」
64會眾共有四萬二千三百六十名。
65此外,還有他們的僕婢七千三百三十七名,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名。
66他們有馬七百三十六匹,騾子二百四十五匹,
67駱駝四百三十五隻,驢六千七百二十匹。
68有些族長到了耶路撒冷耶和華殿的地方,便為上帝的殿甘心獻上禮物,要重新建造。
69他們量力捐入工程庫的金子六萬一千達利克,銀子五千彌拿,並祭司的禮服一百件。
70於是祭司、利未人、民中的一些人、歌唱的、守門的、尼提寧,並以色列眾人,各住在自己的城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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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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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四百——此處無疑有訛誤;此處說所有器皿,無論品質或種類,總數為五千四百件;但《以斯拉記》1:9-10所列舉的物品,總數僅為二千四百九十九件。然而,我們可以從《以斯拉記》1:13-14修正此記載。我將兩份記載並列,以便比較:
| 《以斯拉記》1:9, 1:11 | 《以斯拉記》1:13, 1:14 |
| :------------------- | :------------------- |
| 金盤 30 | 金盤 30 |
| 金碗 1000 | 金碗 1000 |
| 銀盤 1000 | 銀盤 1000 |
| 銀碗 1000 | 銀碗 1000 |
| 刀 29 | 銀香爐 29 |
| 金盆 30 | 金瓶 30 |
| 銀盆(第二類) 410 | 銀瓶 2410 |
| 其他器皿 1000 | 其他器皿 1000 |
| 總計 5400 | 總計 5469 |
| (僅列出 2499) | |
第一份記載與其自身總數的差異:2901
第二份記載與第一份記載的差異:69
因此,根據《以斯拉記》的總數,與《以斯拉記》的總數僅相差69。請參閱下一章《以斯拉記》2(注)。或許有人會說,器皿的實際數量確實是5400件,而這裡只列舉了其中主要的,這些主要器皿恰好是2499件;但以斯拉並非打算列出全部;而第9節應被理解為:「其中主要的,即金銀器皿,其數目如下。」然而,《以斯拉記》1:10中「其他器皿」的表達,推翻了這個猜想:此處顯然有訛誤。
**引言**
本章記載了從巴比倫歸回的人員名單,第1-35節。歸回的祭司子孫,第36-39節。利未人,第40節。歌唱的,第41節。守門的,第42節。尼提寧和所羅門僕人的子孫,第43-58節。其他無法查明家譜的人,第59-62節。全會眾的總數,第63-64節。他們的僕婢和歌唱的,第65節。他們的馬和騾子,第66節。他們的駱駝和驢,第67節。首領們到達耶路撒冷時的奉獻,第68-69節。祭司、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和尼提寧各自回到自己的城邑,第70節。
【第1節】這些是省的居民——即猶大省的居民;猶大曾是一個王國,一個繁榮的民族;如今卻是一個被征服、進貢、毀壞的省份!看哪,神的恩慈與嚴厲!有些人認為「省」是指巴比倫;而「省的居民」是指那些在巴比倫出生的猶太人。但前一種解釋最有可能,因為我們在《以斯拉記》5:8中也發現猶大被稱為「省」。此外,即使在第一節中,「省」也與巴比倫區分開來:「省的居民——曾被擄到巴比倫的。」
【第2節】與所羅巴伯同來的——這份名單中有許多難解之處;但我們至少有三份副本:一份在此處《以斯拉記》2:1-67中,第二份在《尼希米記》7:6-69中,第三份在《以斯拉記》5:7-43中。經過仔細查驗,它們將會相互修正。各譯本以及肯尼科特(Kennicott)和德羅西(De Rossi)的異讀(Variae Lectiones)也對協調這些名字大有助益。儘管這些列舉的總數都相等,即42,360人,但《以斯拉記》中列出的細項僅為29,818人,而《尼希米記》中為31,089人。我們發現《尼希米記》提到了1765人是《以斯拉記》中沒有的,而《以斯拉記》則有494人是《尼希米記》中沒有的。阿爾廷先生(Mr. Alting)認為,這種看似使和解無望的情況,恰恰是它們得以和解的關鍵;因為如果我們將《以斯拉記》的盈餘加到《尼希米記》的總數上,並將《尼希米記》的盈餘加到《以斯拉記》的總數上,數字就會相等。如下:
《以斯拉記》的數字 29,818
《尼希米記》的盈餘 1,765
總數 31,583
《尼希米記》的數字 31,089
《以斯拉記》的盈餘 494
總數 31,583
如果我們從42,360中減去這個總數31,583,我們將會發現與經文所列總數有10,777人的不足;這些人沒有在此處被點名,要麼是因為他們的家譜沒有找到,要麼是因為他們不屬於猶大和便雅憫這兩個特別相關的支派,而是屬於其他以色列支派;參見《以斯拉記》2:36。
【第3節】巴錄的子孫——在這份名單中,凡「子孫」一詞加在人名之前,都指該人的後裔,如《以斯拉記》2:3-21。凡加在地方、城鎮等名稱之前,則指該地的居民,如《以斯拉記》2:21-35。
【第21節】伯利恆的子孫——指居民:見前文。
【第33節】羅得、哈第、阿挪的子孫——這些是便雅憫支派的城邑;參閱《歷代志上》8:12(注)。
【第36節】祭司——前面的名單包含了猶大和便雅憫支派的人口普查。
【第55節】所羅門僕人的子孫——指尼提寧和其他被指派在聖殿中從事較低賤服事的人。
【第63節】提爾沙他——這通常被認為是尼希米,或是當時的總督;參閱《尼希米記》8:9;《尼希米記》10:1,因為這個詞似乎是一個職位的名稱。《拉丁通行本》和《七十士譯本》將其寫作Atershatha,《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則譯為「猶大的首領」。有些人認為這個詞是波斯語,但目前在該語言中沒有類似的同義詞。如果像卡斯特爾(Castel)所猜測的,它表示「嚴厲」或「因總督權威而產生的敬畏」,那麼它可能來自**ters**(恐懼)或**tersh**(酸),前者源於**tarsidan**(恐懼或敬畏)。不可吃至聖之物——當時有大祭司,但沒有烏陵和土明,這些在被擄期間已經失落了。
【第66節】他們的馬——七百匹等等——他們被擄時一無所有;現在他們歸回,卻擁有最實質的財富,即馬736匹,或根據《以斯拉記》為7036匹;騾子245匹;駱駝435匹;驢6720匹;此外還有金銀和華麗的衣物。見下文。
【第69節】六萬一千達利克金——**דַּרְכְּמוֹנִים**(darkemonim),達利克(drakmons)或大流克(darics);這是一種波斯金幣,價值約1英鎊5先令,不少於76,250英鎊的黃金。五千磅銀子——**מָנִים**(manim),瑪哪(manehs)或彌那(minas)。作為重量單位,一瑪哪是100舍客勒;作為貨幣,價值60舍客勒,約9英鎊;因此5000瑪哪將達到45,000英鎊,總計約120,000英鎊;這還不包括祭司的100件衣服。因此我們看到,神在審判之中仍不忘憐憫,使他們在被擄之地蒙恩。
【第70節】住在自己的城邑——